學習重點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接受相同待遇(非絕對、機械之平等)。 平等原則不禁止差別待遇,只禁止欠缺正當理由的恣意差別待遇;「恣意禁止」是平等原則的核心保障內涵。 平等原則拘束所有國家行為,立法、行政、司法都要遵守;行政領域也不限於給付行政,干預行政同樣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平等原則的明文規定。 重要合憲案例:福利資源限定分配(釋字第485號)、菸商與酒商不同管制(釋字第794號)、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釋字第618號),都屬合理的差別待遇。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7條:保障實質平等,禁止恣意差別待遇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謂一律平等,並不是要求國家不問情況差異,對所有人採取完全一致的處理方式,而是要求國家作成分類與差別待遇時,必須具有正當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因此,「待遇不同」只是判斷的起點,不能直接推論「違反平等」。 概念意義與判斷 絕對、機械的形式平等不問事物性質與實際情況,一律相同處理;不是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 實質平等重視規範對象的實際差異,「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容許有正當理由的不同處理。 合理差別待遇分類具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合憲。 恣意差別待遇欠缺正當理由而給予不同待遇,違反平等原則(恣意禁止)。 作答時可依序思考:誰與誰受到不同待遇?差別是什麼?為何如此分類?分類與目的是否相符?審查寬嚴仍會依分類標準及涉及的權利性質而有不同,但題目中只要看到「事物性質差異」「正當理由」「目的正當」等字眼,多半指向合理差別待遇。 二、適用範圍:所有國家行為均受拘束 平等原則不是特定領域才適用的原則。立法者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法院行使審判權,都應遵守。行政領域中的補助、福利等給付行政,以及裁罰、管制等干預行政,也都受平等原則拘束。凡是說「平等原則僅適用於某一領域」,都是錯誤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是平等原則在行政法上的明文化。條文中的「非有正當理由」,正說明行政機關不是完全不能區別處理,而是不能任意區別。 行政法一般原則行政程序法條文關鍵字主要判斷問題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不同對象受不同待遇,有無正當理由? 比例原則有助於目的達成、損害最少、損害不得與利益顯失均衡手段是否適合、必要、衡平? 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規定或須有法律授權)該事項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國家行為是否符合誠信要求? 三、福利資源可以限定分配:釋字第485號 釋字第485號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對原眷戶的優惠。解釋指出: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但限定分配不代表立法者可以任意選擇受益人。受益人範圍與給付程度,仍應考量受益人的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程度等因素,避免資源分配過度偏惠而違反平等。應掌握的結論是:福利可以設門檻,但門檻必須有合理依據。 四、菸商與酒商可以受到不同管制:釋字第794號 釋字第794號審查當時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的規定,結論為合憲。須分兩個層次掌握: (一)商業性言論(言論自由)層次 菸品廣告屬商業性言論,對其限制採中度審查: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達成之間須具有實質關聯(不是只要「合理關聯」就夠)。 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屬重要公共利益;為避免菸商假贊助或舉辦活動之名,行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限制此類宣傳方式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不違反比例原則,不能以「非最小侵害」為由認定違憲。 (二)平等原則層次 立法未對酒商作相同限制,並非恣意。菸品除危害吸菸者本身,還會透過二手菸影響吸菸者以外之他人的健康,立法者考量此種性質差異而對菸品廣告採取較嚴格的管制,屬合憲之差別待遇。 因此,不能以「同樣都是有害健康的商品」為由,要求立法者必須採取完全相同的限制,而應檢查兩者與管制目的相關的性質差異。 五、設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釋字第618號 釋字第618號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解釋考量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體制有重大差異;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負有忠誠義務,須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有所認識與認同。以設籍滿10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的要件,是立法者為確保其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認識與適應所作的合理區別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均無違背。 注意基準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是入境、居留或實際居住滿10年;且是一定期間的限制,不是永久禁止。 常考陷阱 「平等原則並不禁止差別待遇」:這句是正確敘述(只禁止恣意差別待遇)。反之,「平等原則禁止一切差別待遇」才是錯的。 「平等原則保障法律上地位之形式平等」「平等原則係指絕對、機械之平等」:錯誤。關鍵字是「實質平等」。 「立法機關不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差別待遇」:錯誤。斟酌事物性質差異而為合理區別,正是實質平等的內容。 「恣意禁止為平等原則之保障內涵」:正確,不要誤判。 「平等原則僅適用於給付行政領域」:錯誤。看到「僅」要警覺,平等原則適用於所有國家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對應比例原則或誠信原則:錯誤,是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比例原則的關鍵字是「適當、必要、衡平」。 「福利只給特定群體,必然違反平等」:錯誤。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非不得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菸品廣告限制,目的與手段之間須具有合理關聯性」:錯誤。商業性言論限制要求實質關聯。 「防制菸害並非重要公共利益,違憲」「手段並非最小侵害,違憲」:皆錯誤,釋字第794號認定合憲。 「未同時限制酒商,違反平等」:錯誤。菸害(二手菸)會影響吸菸者以外之他人,屬合憲之差別待遇。 「設籍10年限制屬不平等待遇/違反恣意禁止/違反比例原則」:皆錯誤,釋字第618號認為屬合理之區別對待。 記憶口訣 「平等看實質,差別須有理;恣意才禁止,國家全拘束。」 「福利可限給(485),菸酒二手煙(794),設籍滿十年(618),三案皆合理。」 「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平等;適當必要衡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