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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之法院與警察意涵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憲法第8條之法院與警察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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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保障看「人」,不看國籍: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本國人與外國人都可以主張。 法院採審判機關意義:釋字第392號所稱法院,是由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法院;檢察官不屬之,羈押權應由法院行使。 警察採實質意義:釋字第588號不以組織名稱或是否從事犯罪偵查為限;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管收、拘提的執行員也屬之。 拘束自由須區分措施性質:刑事羈押、行政管收須由法院決定;防疫強制隔離則非必須由法院決定。 提審不以逮捕違法為前提:受逮捕拘禁者不必先證明逮捕違法,就可以聲請法院提審。 核心觀念 一、人身自由保障:本國人、外國人都適用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保障對象不以我國國民為限。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708號,涉及外國人收容)明確指出,人身自由是人性尊嚴與一切自由權利的基礎,外國人與本國人一樣受保障。因此,不能因為條文用「人民」二字,就推論外國人不受保護。 判斷本條是否適用,重點在國家措施是否剝奪或拘束人身自由,不能只看當事人的國籍,也不能只看措施是不是刑事處分。非刑事程序中的拘禁,例如行政執行的管收,同樣在憲法第8條的保障範圍內。 二、法定程序:具有憲法保留的性質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第8條對限制人身自由所設的程序保障,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意思是:憲法已經直接設定程序保障,立法者不能只靠制定法律就排除這些保障。所以「只要法律有規定,任何逮捕拘禁程序都合憲」是錯誤推論。 憲法保留也不表示程序細節都已由憲法逐一列出。法律仍可規定具體程序,但必須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符合憲法對人身自由的要求。 三、法院的意涵: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之法院 釋字第392號指出,憲法第8條所稱「法院」,是指由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判斷關鍵是有沒有審判權,而不是機關是否參與司法事務。 檢察官不屬於此處的法院。檢察官雖然參與刑事司法程序、負責偵查與追訴,但不具審判權,不是憲法第8條所稱的法院。也因此,刑事羈押權應由法院行使,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羈押。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都是有審判權的法官,屬於憲法第8條所稱法院的範圍。至於個別法官在程序中可以作成哪些裁定,則依程序法規定判斷,屬於另一層次的問題。 角色是否屬憲法第8條之法院判斷關鍵 審判長屬之有審判權之法官 受命法官屬之有審判權之法官 受託法官屬之有審判權之法官 檢察官不屬之負責偵查追訴,無審判權 四、警察機關的意涵:採實質意義,不限警察組織 依釋字第588號,憲法第8條第1項的「警察機關」採實質意義,不是只指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凡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手段者,都屬之。 可以拆成三個判斷重點:有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得使用干預或取締手段。重點在法定職權的內容,而不是組織名稱。 容易混淆的理解正確判斷 專指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過度限縮;應採實質意義判斷 專指有犯罪偵查權的刑事警察過度限縮;不以刑事偵查職權為必要 專指受檢察官指揮監督執行犯罪偵查的警察過度限縮;不以受檢察官指揮為判準 依行政執行法執行管收、拘提的人員(如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員)屬實質意義的警察 因此,遇到行政執行人員,不能因為他們不在警察局任職,就認為他們不是憲法第8條所稱的警察。 五、管收與防疫隔離:同樣拘束自由,決定機關不同 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屬於憲法第8條所稱的拘禁。管收不是刑罰,也不是刑事羈押,但它把人拘束在一定處所,所以涉及人身自由保障。依釋字第588號意旨,管收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決定。 要特別區分:行政執行人員屬於實質意義的警察,不代表他們可以自行決定管收。執行拘提、管收的人員,和決定管收的法院,角色不同。 防疫強制隔離要另外判斷。釋字第690號承認,強制隔離把人民拘束在一定處所,確實限制人身自由;但因為它的目的是防止傳染病擴散,需要專業而迅速的處置,並非必須由法院決定,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只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即可。 所以不能從「構成人身自由限制」直接推論「一律須由法院決定」。 措施是否拘束人身自由是否須由法院決定 刑事羈押是是(檢察官不得自行決定) 行政執行管收是(屬「拘禁」)是 防疫強制隔離是否,非必須由法院決定 六、提審權:先讓法院審查,不必先證明違法 依憲法第8條第2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釋字第392號強調,提審的功能是讓法院及時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因此聲請提審與逮捕是否合法無涉,不是只有遭到違法逮捕的人才能聲請。 「無涉」是指聲請權的行使不以逮捕違法為前提,不是說法院不用審查合法性,也不是聲請後就一定會獲釋。是否釋放,仍取決於法院審查的結果。 常考陷阱 「人身自由保障僅適用於我國國民」:錯。外國人同樣受保障,保障對象不以國籍區分。 「有法律規定就符合所有程序要求」:錯在忽略憲法保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屬憲法保留事項,法律本身也必須合憲。 「檢察官屬於憲法第8條的法院」:錯。法院的判準是有審判權的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屬之,檢察官不屬之。 「警察機關專指形式警察、刑事警察,或受檢察官指揮的警察」:看到「專指」「僅限」要特別小心;釋字第588號採實質意義。 「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員不是警察」:錯。依法執行管收、拘提的人員屬實質意義的警察。 「行政管收不是刑罰,所以不是拘禁」:錯在只看名稱;管收屬於憲法第8條所稱的拘禁。 「執行員屬警察,所以可以自行決定管收」:錯在混淆執行和決定權限;管收須由法院決定。 「防疫強制隔離拘束人身自由,所以應由法院決定」: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錯誤;釋字第690號認為非必須由法院決定。 「只有違法逮捕才可以聲請提審」:錯。聲請提審與逮捕是否合法無涉。 記憶口訣 「人不分國籍,院要有審權;警察看實質,提審免先證違法。」 「羈押管收法院定,防疫隔離非必法院。」記住「非必」兩個字,避免誤背成所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都要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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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依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在受保護之列 (B)因防疫所為之...
  2. 8 關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限制人身自由應遵守之法定程序,屬憲法保留之事項 (B)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3. 5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係指: (A)專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
  4.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8 條所定之法院? (A)審判長(B) 受命法官(C) 受託法官(D)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