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識受限制的權利:強制隔離、收容或送入勞動教育場所,若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自由離開特定處所,核心即涉及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 掌握釋字第690號的三項主要審查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並非本號解釋的審查原則。 記住釋字第690號的結論:舊傳染病防治法「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經審查後認為與上述三原則尚無違背;但大法官同時要求相關機關檢討隔離期間上限、程序與救濟制度。 區分目的正當與手段合憲:防治傳染病、維護國家安全雖是重要公益,仍須檢查限制自由的法律依據、必要程度與程序保障。 掌握釋字第567號:以「思想行狀未改善」為由,在刑罰或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後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所限制的是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本號並強調思想自由不容國家以任何理由侵犯。 核心觀念 一、人身自由的判斷:看實際強制效果 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活動的自由。判斷國家措施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應觀察人民是否被強制留置於一定場所、是否能依自己意願離開,不能只看措施名稱。稱為「隔離」、「教育」、「管訓」或「必要處置」,都不會因此排除人身自由保障。 人身自由的保障不以刑事被告或受刑人為限。國家為防疫而命一般人民在一定期間內停留於特定處所,同樣屬於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受刑人於刑期執行完畢後,也不能僅因曾經犯罪,就被認為可以繼續受到拘束。 二、釋字第690號:強制隔離的三項審查原則 釋字第690號針對舊傳染病防治法中,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施行「必要之處置」的規定,以及據此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進行審查。大法官認為「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並從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三個層次審查,結論是尚無違憲。但此結論係針對該規定所作的審查,不能擴張理解為所有防疫隔離措施均當然合憲。 審查原則主要問題作答關鍵 法律明確性原則規範意義是否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使用概括文字,不等於必然不明確。 比例原則隔離是否有助於防疫、是否必要,對自由的限制是否過度?目的正當,仍須檢查手段。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決定及執行隔離的程序,是否提供與限制程度相稱的保障?非刑事措施也須受程序控制。 注意:信賴保護原則處理的是人民因信賴國家既有法規或行政行為而安排生活,嗣後法規變更時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與強制隔離是否合憲的審查無關,不屬本號解釋的主要原則。 三、法律明確性:不要求法律列盡所有情況 法律明確性並非要求每個用語都毫無解釋空間。法律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只要其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符合明確性要求。 因此,不能看到「必要之處置」就直接判定違憲。釋字第690號係結合傳染病防治的立法目的及規範體系,認定強制隔離屬於「必要之處置」的範圍,並非受規範者所不能預見。概括規定不等於毫無界線,專業判斷也不等於行政機關可以任意決定。 四、比例原則:防疫公益不能省略必要性審查 依憲法第23條,國家限制基本權,須符合比例原則。強制隔離以防止傳染病蔓延、保護人民生命與健康為目的,仍應檢查以下層次: 適當性:隔離措施是否有助於阻斷傳染、達成防疫目的。 必要性:在同樣有效的手段中,是否存在對人民自由侵害較小的方法。 衡量性: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不利益,與所保護的公共利益之間,是否失去均衡。 防疫措施具有急迫性及醫療專業性,是審查時應考量的因素,並非免受憲法審查的理由。隔離的對象、範圍與持續期間,均應與防疫需要相連結。 五、正當法律程序:非刑事隔離仍須有保障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也及於非刑事程序中的拘束措施。不過,刑事被告與因防疫需要受到隔離者,其程序要求並非一律相同;應依限制目的、方式、程度、期間及急迫情形,判斷應有的程序保障。 釋字第690號認為,強制隔離由專業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決定,並未要求一律須由法院事先審查決定。不能將刑事程序的全部要求機械套用於防疫措施,也不能反過來主張行政機關只要基於防疫,就無須遵守正當程序。本號解釋並指明,相關機關宜檢討隔離期間的合理上限、相關組織及程序規範,以及及時有效的救濟制度,使人身自由獲得更周全保障。 六、釋字第567號:執行期滿後的強制管訓 釋字第567號涉及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2條,該規定以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後「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為由,令其進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並嚴加管訓。 就措施的直接效果而言,人民被強制送入特定場所接受管訓,無法自由離開,所限制的是人身自由。不能因規定出現「思想」二字,就忽略實際拘束身體的效果,改選言論自由;也與集會、結社無關。 本號解釋指出:人民身體自由在任何時期皆應受保障,非常時期國家雖得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的限制,但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的根源與言論自由的基礎,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包括強制表態或思想改造)加以侵犯。該辦法以不確定的再犯危險為由,以思想行狀考核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據,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 常考陷阱 「釋字第690號主要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錯。信賴保護處理法規變動時人民信賴的保護;本號應記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法律使用『必要之處置』,當然違反明確性」:錯。須依立法目的及整體脈絡,判斷是否可理解、可預見、可由司法審查確認;釋字第690號認為不違反明確性。 「隔離是為了公共衛生,所以不涉及人身自由」:錯。公益目的不會改變強制拘束身體的性質。 「防疫強制隔離必須由法院事先決定,否則違憲」:錯。非刑事拘束的程序要求依措施性質判斷,不必與刑事程序完全相同。 「曾經犯罪且被認為思想未改善,即可繼續管訓」:錯。執行期滿後的自由拘束仍須受憲法審查,思想考核不能作為拘束身體的理由。 「強制工作、嚴加管訓主要限制集會、結社或言論自由」:錯。辨識直接受限權利時,先看是否被強制留在特定場所;本案關鍵為人身自由。 記憶口訣 「六九○:明、比、程」——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沒有「信賴」)。 「五六七:管身禁改心」——強制管訓限制人身自由;思想自由不容國家強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