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商業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廣告與商品標示,不因具有營利目的或僅提供事實資訊,就被排除於憲法保障之外。 受保障,不代表保障程度一律相同:政治、學術、宗教與商業言論,依性質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 限制不限於禁止發言:國家強制業者標示商品資訊,也涉及言論自由中的「不表意自由」。 掌握三類管制:保障消費資訊、維護國民健康,以及防止促成非法交易,均可能構成限制商業言論的理由,但仍須審查限制手段。 區分一般保障與事前審查:商業言論通常保障程度較低,但對化妝品廣告實施事前審查,仍須接受嚴格的合憲性檢驗。 核心觀念 一、商業言論為何受憲法保障 商業言論通常指以促成交易、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傳遞商品或服務資訊的表意行為,例如商品廣告、藥物廣告、化妝品廣告及商品標示。言論自由不只保障政治意見,也保障與人民經濟生活有關的資訊流通。 依釋字第623號,言論自由旨在保障意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的機會,其範圍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但依其性質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 商業訊息如內容真實、無誤導性,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有助於消費者作成經濟上的合理抉擇,即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過,真實、不誤導只是受保障的重要條件,不能據此推論其保障程度與其他言論完全相同。 二、國家可以如何限制商業言論 國家為保障消費者取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可以限制虛偽不實或具有誤導性的商業資訊,也可以要求業者揭露必要資訊。為維護國民健康等公共利益,亦得對特定商品廣告或促銷活動設限。 商業言論內容真實,也不表示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例如菸品廣告即使沒有虛假敘述,仍可能因促進菸品消費而受到管制。因此,「國家不得為防止消費者購買特定商品而限制商品廣告」過於絕對。 判斷限制是否合憲,須同時檢視目的與手段。具有公益目的,不表示任何限制都當然合憲;反之,涉及言論自由,也不表示限制必然違憲。 三、廣告與商品標示都受保障 類型保障與限制重點 一般商品廣告以營利為目的仍受保障;得為防止虛偽、誤導資訊而限制。 商品標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也屬商業言論;強制標示涉及不表意自由。 藥物廣告受言論自由保障;因涉及國民健康,得受到較嚴格規範。 化妝品廣告受言論自由保障;對其實施事前審查,須接受嚴格檢驗。 依釋字第577號,商品標示屬於商業言論。言論自由兼有表意與不表意的保障,因此要求業者在豆漿紙盒標明原料是否含基因改造黃豆,雖是提供事實資訊,仍涉及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至於限制是否合憲,則須另行判斷。 相較之下,要求更換印刷模糊的教科書,著重契約品質;查核影集製作人的銷售所得,著重租稅查核;要求軍事首長赴國會備詢,涉及憲政機關職權。依這些情境本身,不能僅因與書籍、影集或口頭答詢有關,就認定是在限制言論自由。 四、藥物與化妝品廣告:注意事前審查 釋字第414號肯認藥物廣告兼具經濟活動及商業意見表達的性質,受憲法保障。藥物廣告與國民健康密切相關,因此該解釋肯認相關事前審查制度。高度公共利益是容許較嚴格管制的理由,不是排除言論自由保障的理由。 釋字第744號則認為,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構成重大干預。其目的須涉及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手段並須符合限制較小且有效等要求;所審查的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違憲。 本單元將「化妝品廣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並不低於政治性言論」列為正確敘述,應結合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受到嚴格檢驗的脈絡掌握。不可反向擴張成所有商業言論在任何管制情境下,都與政治言論適用完全相同的標準。 五、菸品促銷限制與菸酒差別待遇 釋字第794號所審查的規定,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活動等方式宣傳菸品,目的在避免菸商假贊助之名,達成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 此類限制以防制菸害、促進國民健康的重要公共利益為目的,限制手段與目的間須具有實質關聯,不能只以「合理關聯」概括其審查要求。該解釋肯認相關限制合憲,不能僅以可能存在其他手段,就逕稱違憲。 立法未對酒商施加相同限制,並不當然違反平等原則。菸害會影響吸菸者以外之人的健康,立法者據此採取不同管制,屬於合憲的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容許基於相關差異所作的合理區別。 六、促使性交易的訊息與網路分級 釋字第623號指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固屬商業言論之一種,但對於促使非法交易活動的訊息,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的必要,可以合理限制。不能因其屬於商業言論,就認為國家完全不得管制。 該解釋另指出,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媒體,取得資訊的方式有所不同。如衡酌科技發展,可以嚴格區分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分級的前提與不同媒體的特性都應一併掌握,不能簡化成所有網路訊息一律禁止。 常考陷阱 「營利廣告、事實標示、藥物廣告均不受保障」:錯。營利目的、資訊性質與高度公益,都不會直接排除言論自由保障。 「所有言論的保護範疇及限制均相同」:錯。應依言論性質區分,不能一概而論。 「真實、不誤導,就與其他言論等量齊觀」:錯。受保障與保障程度相同,是兩個不同判斷。 「強制標示沒有禁止發言,所以不涉及言論自由」:錯。強制提供資訊也涉及不表意自由。 「菸品促銷限制只須合理關聯」:錯。應掌握重要公共利益與實質關聯。 「未同時限制酒商,必然違反平等」:錯。菸害對他人健康的影響,是支持差別待遇的關鍵。 「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所以所有廣告管制都違憲」:錯。須區分商品性質、管制方式與審查標準。 記憶口訣 商言受保,程度有別;真實資訊,仍可合理限。 強制標示,也限不表意。 菸促重要公益、實質關聯;菸害及他人,差別有理由。 藥廣事前審查合,妝廣事前審查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