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財產權受憲法保障,但仍負有社會義務;限制逾越應忍受範圍而形成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主體不限於自然人,保障範圍也包括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等公法上財產權利。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財產,但補償必須相當且及時,不得遷延過久。 依釋字第400號,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使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區別特別犧牲與一般管制:徵收、徵用及既成道路是重要補償案例;騎樓禁止設攤、菸品標示及野生動物交易管制,則不因限制財產利用就當然構成特別犧牲。 核心觀念 一、財產權保障的主體與範圍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侵害,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保障主體不限於自然人:法人於權利性質容許的範圍內,也受財產權保障。因此,不能把憲法所稱的「人民」理解成只有自然人。 保障範圍不限於私法權利:除土地、房屋所有權及一般債權外,具有財產價值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可能受保障。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即屬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但受保障不代表其內容永遠不得依法調整。 二、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界限 財產權並非絕對。國家為公共利益,得依法對財產的使用、收益或處分加以限制。在合理範圍內,所有權人須承擔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不因受到限制就能要求補償。 若限制的程度或造成的負擔,已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的範圍,使特定人為公共利益承受特別負擔,即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合理的補償,不能僅以公益為由要求人民無償承受。 判斷時不能只看「是否限制財產權」,也不能只看「是否為公益」,而應進一步確認限制的性質、程度及負擔是否超出合理忍受範圍。 類型典型情形判斷重點 特別犧牲私有土地被徵收為公益剝奪所有權,應給予補償。 特別犧牲私有房屋被徵用雖以暫時使用為主,仍應補償其特別負擔。 特別犧牲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使用、收益受到重大限制,應依法徵收補償。 特別犧牲公益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造成超出社會義務的限制不能因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就一概不予補償。 社會義務或一般合法管制騎樓通道禁止設攤,並處罰違規者為維持公眾通行與交通秩序,未構成特別犧牲。 社會義務或一般合法管制菸品容器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為保護健康等公益所為的管制,未逾越合理範圍。 社會義務或一般合法管制處罰非法買賣公告管制動物及其製品不能因交易受到限制,就認定應給予補償。 騎樓與既成道路須分開判斷:騎樓通道禁止設攤,是維持通行功能的管制;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則使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兩者雖都涉及通行,補償結論並不相同。 三、徵收補償與上空、地下的利用 依法徵收仍須補償:依釋字第400號,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財產,仍應給予相當補償。依法徵收與給予補償,是必須一併掌握的要求。 補償必須及時:補償不只是金額是否相當,也涉及發放是否及時。徵收補償費應儘速發給,不得遷延過久;不能主張「雖然延宕發放,仍然符合憲法財產權保障」。 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也可能形成特別犧牲:需用土地人興辦法定公益事業,利用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若已使所有權人承受超出社會義務的限制,就應依法處理徵收與補償問題。不能以「只使用地下或上空,沒有取得整筆土地」作為不補償的理由。 大眾捷運軌道穿越私人土地下方而形成特別犧牲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請求辦理徵收地上權。就一般公益事業的相關機制而言,應掌握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地上權的利用範圍可以涉及地下,不能看到「地下」就排除地上權。 但也須注意:並非任何上空或地下利用,都當然構成特別犧牲;關鍵仍在是否逾越所有權人應忍受的範圍。 四、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 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形成的公法上關係,與私人間約定的民法地役權不同。並非土地曾有人通行,就當然成立。 其成立應掌握三項要件: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並非只是方便或節省時間。 公眾開始通行時,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通行已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一般人已無法確知其起始時間。 依釋字第400號,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所有權人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政府若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辦理,有關機關仍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補償。經費不足不能成為永久不補償的理由。 五、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本單元判斷核心為公益承受合法限制所造成的特別犧牲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等法定賠償事由 典型情形徵收、徵用、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釋字第400號的處理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並非以不法侵害為由要求國家賠償 常考陷阱 「只要限制財產權,就應補償」:錯。先區分合理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徵用只是暫時使用,不構成特別犧牲」:錯。徵用仍可能使特定人承受應予補償的負擔。 「騎樓禁止設攤,應比照既成道路補償」:錯。維持騎樓通行的禁攤管制,屬應忍受的社會義務。 「穿越上空或地下,可以一律不補償」:錯。形成特別犧牲時,應有徵收補償的保障。 「徵收合法,所以無須補償」或「補償費延宕也無妨」:均錯。補償應相當,並及時發放。 「財產權只保障自然人或私法權利」:錯。法人及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也在本單元應掌握的保障範圍內。 「既成道路應直接歸還、給予國家賠償或僅免除土地稅」:均非釋字第400號的核心意旨。應認明特別犧牲、依法徵收、給予補償;不能以租稅減免取代此一要求。 記憶口訣 「收、用、既成路,特別犧牲要補助;上空地下看程度,超出忍受須補償。」 「四百記三步:公用地役、特別犧牲、徵收補償。」 「補償要相當,發放不能拖;騎樓禁設攤,通行義務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