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退學處分涉及受教育權:釋字第382號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為關鍵,承認學生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學生救濟範圍逐步擴大:釋字第684號變更釋字第382號的部分限制,大學生不必受到退學或類似處分,基本權受侵害也得依法尋求救濟。 講學自由保障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具有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意義,大學自治在其保障範圍內。 資格考試原則上屬大學自治:釋字第563號肯認大學為維持學位水準,得在合理、必要範圍內訂定資格條件;該案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並未逾越大學自治範圍。 核心觀念 一、學生身分不排除基本權保障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強調學生對學校的服從,並限制學生對校方措施提起行政爭訟。大法官逐步突破這種限制:人民不因具有學生身分,就失去基本權保障與司法救濟的機會。 理解學生權利時,應分別判斷兩件事:一是學校措施影響何種權利,二是學生可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退學主要涉及受教育權;行政爭訟則與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及「有權利即有救濟」意旨有關。 二、釋字第382號:退學與受教育權 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作成退學或類似處分,會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對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有重大影響,因此屬於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行政處分。 權利重點:依此解釋判斷退學處分所涉及的基本權,應掌握「受教育權」。 救濟途徑:依該解釋,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學校範圍:包括公立學校,以及私立學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教育公權力的情形。 歷史限制:該解釋以退學或類似的重大身分處分為救濟重點,尚未全面開放其他校內措施的行政爭訟。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但不能因此將釋字第382號所保障的受教育權,限縮為只有國民教育階段才享有;該解釋處理的是各級學校學生的退學救濟。 三、釋字第684號:大學生救濟不再限於退學 釋字第684號指出,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若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似處分,也應允許學生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在此範圍內,釋字第382號應予變更。 解釋對象與重點判斷關鍵 釋字第382號各級學校的退學或類似處分改變學生身分,對受教育權有重大影響 釋字第684號大學對學生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不限於退學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的權利救濟進一步確認不因學生身分而限制救濟,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行政爭訟 救濟範圍擴大,不表示學生對任何不滿都能提起撤銷訴訟,也不表示提告必然勝訴。仍須判斷是否涉及權利侵害、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符合相應訴訟的法定要件。 四、講學自由、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 釋字第380號指出,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是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其保障涉及研究自由、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等事項,並以大學自治維護學術活動的自主空間。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大學在與學術有關的重要事項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例如課程安排、學業考核與學位資格條件。但自治仍受憲法及法律拘束,並須兼顧學生權利。 「制度性保障」不等於否認個人的自由權保障。不能把講學自由簡化成「只保障制度、不保障個人」,也不能認為講學自由僅指教師在課堂上的言論,而與大學自治無關。 五、釋字第563號: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屬自治事項 大學為確保授予的學位具備一定水準,得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學生學業考核與資格考試,原則上屬於大學自治的學術事項。 釋字第563號就大學民族學系訂定的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肯認其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不能將該解釋的結論說成「訂定資格考試要點逾越大學自治」。 不過,這並非授權大學任意訂定退學規定。涉及退學的重要章則,其內容應合理妥適,訂定與執行均應遵守正當程序。規定屬於自治事項,與個別處分是否依法作成,是不同層次的判斷。 常考陷阱 「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逾越大學自治」:不符合釋字第563號意旨。維持學位水準所需的合理資格條件,屬於大學自治事項。 「大學自治使學校不受任何法律限制」:錯誤。自治仍須遵守合理、必要及正當程序等要求。 「釋字第684號未變更釋字第382號」:錯誤。該解釋明確放寬大學生行政爭訟的範圍,不再限於退學或類似處分。 「釋字第684號直接以各級學校為適用對象」:須注意解釋脈絡;其直接處理大學生救濟,各級學校的進一步保障則見釋字第784號。 「退學主要侵犯人身自由、平等權或財產權」:依釋字第382號,判斷核心是學生身分與受教育機會,因此應選受教育權。但不能據此推論退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另涉及其他基本權。 「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無關」:錯誤。講學自由具有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意義,大學自治在其保障範圍內。 「只要能提起行政爭訟,就代表學校違法」:錯誤。能否請求法院救濟與實體上有無理由,應分別判斷。 記憶口訣 「三八二,退學受教;六八四,大學擴救。」退學改變身分、影響受教育權;大學生其他基本權受侵害,也得依法救濟。 「三八零,講學護自治;五六三,資格考可訂。」講學自由保障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資格條件須合理必要,訂定執行須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