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基本國策在學說上具有國家目標條款性質,相關規定見於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 國家目標條款是客觀法規範,具有法拘束力,指示國家實現特定公共利益,但不直接賦予人民可請求司法實現的主觀公權利。 國家目標主要由立法者具體形塑,立法者享有較大的形成自由,但仍受憲法拘束。 憲法第152條是促進就業的方針條款,課予國家積極作為義務,不直接創設人民請求國家提供特定職缺的權利。 應區分第15條的工作權保障與第152條的就業政策任務;設置就業服務站、提供就業媒合,屬後者的具體落實。 核心觀念 一、國家目標條款:以憲法確立公益方向 憲法基本國策為國家設定應追求的任務與方向,學說上認為其具有國家目標條款的性質。相關規範除見於憲法本文的基本國策章,也見於憲法增修條文,例如環境保護、社會安全與弱勢保障等規定。因此,不能將國家目標條款的規範位置限於憲法本文。 國家目標條款的內容是具體化的公共利益。憲法將社會安全、促進就業、教育文化等公益寫成國家任務,使所有國家行為有應遵循的方向。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行使職權時,都應尊重這些憲法目標。 所謂「目標」或「方針」,並不表示只是政治口號。它們是具有法拘束力的客觀法規範,國家負有推動實現的義務,不能任意忽視。 二、客觀法規範與主觀公權利的區別 理解本單元的關鍵,是把國家負有義務與人民取得具體請求權分開。憲法要求國家促進某項公益,不代表每一位人民都能直接依該條文,向國家請求特定給付。 比較項目客觀法規範主觀公權利 核心意義要求國家實現一定任務與公益賦予個人得向國家主張的法律地位 本單元重點國家目標條款、就業方針條款人民依法享有的具體權利 請求與救濟不能僅憑目標條款,直接請求法院命國家提供特定給付符合權利要件及救濟程序時,得主張權利並尋求救濟 具體落實主要透過立法及行政措施實現依權利內容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 因此,不直接賦予請求權,不等於沒有法律效力。國家目標條款仍可作為立法的指引、國家積極作為的義務來源,以及解釋法律與行使裁量時應考量的方向。 若法律已將政策目標具體化,並賦予人民特定請求權,人民仍可依該法律主張權利。不能將「不得直接依國家目標條款請求特定給付」擴張成「相關事項一律不能救濟」。 三、立法者享有較大的形成自由 國家目標通常只確立應追求的方向,不會完整規定實現手段、資源分配及制度細節,因此主要仰賴立法者具體形塑。例如,促進就業可透過職業訓練、就業資訊、媒合服務等不同措施推動。 立法者可以考量社會需求、財政資源與政策效果,選擇適合的實現方式,所以享有高度或較大的形成自由。但形成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仍須遵守憲法,不能把國家目標當成可以任意放棄的任務。 四、憲法第152條: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方針 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本條屬基本國策中的方針條款,性質上是客觀法規範。 本條要求國家積極促進就業,並透過立法、制度與行政措施落實。例如,國家設置就業服務站,依求職者的能力、興趣與專長提供就業媒合,就是實現本條目標的具體方式。 然而,「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不表示國家必須依每個人的意願,直接提供其想從事的職缺。人民不能單憑本條,請求國家安排某項工作,也不能僅以國家未提供工作機會為由,直接依本條請求法院命國家提供職缺。 應掌握的區別是:國家有積極作為義務,但人民不因此直接取得特定職缺或個別給付的請求權。不能因為本條不創設個別請求權,就否認國家的積極任務;也不能從國家有積極任務,推論人民必然有對應的具體給付請求權。 五、第15條工作權與第152條就業方針 比較項目憲法第15條憲法第152條 規範定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基本國策中的就業方針 工作相關內容工作權的直接保障依據,包括選擇職業及從事工作的自由要求國家促進適當工作機會 國家任務尊重及保障工作權,限制須符合憲法要求推動就業政策,建立相關制度與服務 能否請求特定職缺工作權保障不等於國家保證提供個人指定的職缺不能直接依本條請求國家提供特定職缺 就本單元的判斷而言,應以第15條為工作權的直接保障依據,第152條為促進就業的方針條款。不能將第152條當成直接創設個別工作給付請求權的規定。 常考陷阱 「國家目標條款只存在於憲法本文」:錯。憲法增修條文也有相關規定。 「國家目標條款是具體化的公共利益,指示所有國家行為的方向」:正確。其拘束範圍不限於立法機關。 「立法者享有高度形成自由」:正確。實現方法主要由立法者選擇,但不表示可以不受憲法拘束。 「國家目標條款賦予人民可直接請求司法實現的主觀公權利」:錯。應區分客觀的國家任務與個人的具體請求權。 「國家未提供適當工作機會,人民即可直接依第152條請求救濟」:錯。本條不直接創設要求國家安排工作的權利。 「第152條課予國家積極任務,所以人民可請求個別給付」:錯。積極作為義務與具體給付請求權不能畫上等號;也不能將「積極」二字一概判為錯誤。 「依求職者能力、興趣、專長提供就業媒合」:屬具體落實。判斷重點在於國家以制度與服務促進就業,而非保證個人取得指定職缺。 記憶口訣 「國策定方向,立法來形塑;客觀有拘束,請求非直接。」 「十五保工作,一五二促就業;媒合是落實,職缺不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