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與法律:不分區立法委員喪失黨籍即喪失資格,屬於法律規定,並非憲法明文。 熟記憲法本文的選舉規範: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以及選舉年齡、公開競選與選舉訴訟。 理解修憲權的界限:修憲機關享有制度形成空間,但不得破壞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及基本權保障的核心。 掌握釋字第721號的結論:立委選舉的並立制與5%政黨門檻經實質審查,未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非因屬政治問題而拒絕解釋。 核心觀念 一、憲法本文的選舉明文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選舉方法與程序,應掌握下列條文: 條文明文內容判斷關鍵 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四大選舉原則具有憲法依據,但容許憲法另有規定。 第130條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選舉權記20歲;被選舉權原則23歲,且有例外。 第131條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公開的是競選活動。 第132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保障選舉自由,並由法院處理選舉訴訟。 選舉權是參與投票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成為候選人、依法當選的權利。兩者年齡不同,不可混記。被選舉權的23歲並非所有公職一律適用,憲法或法律可以另設資格。 判斷憲法明文時,應依條文所定的20歲與23歲辨識,不要因其他投票制度或成年年齡的規定而混淆。 二、四大選舉原則的意義 普通選舉:符合一般法定資格的國民,原則上均可參與,不得以財產、階級等不合理條件限制選舉權。 平等選舉:選舉人應受平等對待,涉及投票機會及選票價值的平等;但不能直接推論所有制度都必須讓得票率與席次率完全一致。 直接選舉:原則上由選舉人直接投票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不透過另一層選舉人代為選出。 無記名投票:保障投票秘密,使選舉人能自由表達意志,避免受到威脅或報復。 「公開競選」與「無記名投票」並不矛盾。前者讓候選人的競爭活動公開,後者保護選民的投票選擇。另須注意,第129條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的保留,因此「原則上採四大方法」是正確敘述,「任何情況絕無例外」則過於絕對。 三、憲法增修條文與法律規定的區別 憲法增修條文也是憲法層級,不能因為規定未寫在憲法本文,就認為不是憲法明文。真正要區分的是:規範究竟出自憲法,還是僅出自法律。 規範事項規範層級 四大選舉方法、選舉與被選舉年齡、公開競選、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憲法本文 不分區立委依政黨名單投票,由得票5%以上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席次憲法增修條文 不分區立委喪失所屬政黨黨籍,喪失立委資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共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由獲得5%以上政黨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5%以上」包括恰好達到5%。 喪失黨籍而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雖與政黨比例代表制度密切相關,仍是法律層級的規定,不能把制度上的關聯當成憲法已有明文。 四、修憲機關也受憲法核心原則拘束 釋字第499號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構成整體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內容,不能任由修憲機關變更。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民權利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等,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基礎。 因此,修憲權不是毫無界限的權力。規定即使經修憲程序納入增修條文,仍可能受到司法審查。這也不表示憲法第二章每一項具體文字都不能調整,重點在於是否破壞基本權保障及憲政秩序的核心。 就選舉制度而言,修憲機關所定的選舉方法,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也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的核心內涵。制度選擇雖有形成空間,仍須遵守這條界線。 五、並立制與5%門檻的審查 立委選舉採區域代表與政黨比例代表並行的並立制。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別計算,政黨票不會用來全面補足政黨在區域選舉中取得的席次差額,因此各黨總席次比例不一定與政黨票比例完全一致。 釋字第721號對並立制及5%政黨門檻進行實質審查,認為相關規定尚未牴觸憲法賴以存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政黨門檻會使未達門檻政黨的選票無法參與比例代表席次分配,產生選票價值差異;但門檻也有避免政黨過度零碎、維持國會運作的制度目的。存在選票不等值的效果,不等於必然違憲,仍須判斷是否逾越修憲界限。 最重要的區別是:經審查認定未逾越界限,與認為屬政治問題而不予審查,是兩回事。釋字第721號採取前者,不能說大法官因其屬重大政治問題而拒絕解釋。 常考陷阱 「喪失黨籍即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是憲法明文」:錯在規範層級,這是選罷法規定。 「未寫在憲法本文,就不是憲法規定」:錯。增修條文同樣具有憲法位階,5%門檻即有憲法明文依據。 「所有被選舉權年齡一律23歲」:錯。23歲是原則,條文明定容許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 「公開競選表示選民也應公開投票」:錯。競選活動公開與投票秘密可以並存。 「修憲機關可以任意改變選舉權、平等權核心」:錯。修憲仍受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與基本權核心保障拘束。 「5%門檻屬重大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解釋」:錯。釋字第721號已實質審查,並認定未逾越修憲界限。 「並立制或選票不等值必然違憲」:錯。不能只憑票席比例不一致,就認定制度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記憶口訣 「普平直無、二十選舉、二三參選、競選公開、訴訟法院。」被選舉權23歲須連同「原則及例外」一起記。 「五趴在增修,失黨看選罷;七二一有審查,並立門檻未越線。」同時記住規範層級、司法審查與審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