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適用範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的「中央公職人員」是立法委員;總統、副總統選舉另有專法規範。 選舉權與投票資格:本單元公職人員選舉的年齡門檻為20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具備該選舉區選舉人的居住要件。 遷入時點與投票地點:選舉公告發布後才遷入以行政區域為選舉區者,在該選舉區無投票權;投票原則上應到戶籍地投票所。 候選人最低年齡:一般公職候選人為23歲,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為26歲,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為30歲;年齡算至投票日前一日。 被選舉權限制:軍事學校學生原則上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現役、退役與服役完畢應分清楚。受緩刑宣告也不能概括理解為完全不受候選人資格限制。 核心觀念 一、中央公職人員:掌握法律的特定定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其規範的公職人員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其中中央公職人員僅指立法委員。判斷時應依這部法律的定義,不能把所有在中央機關任職的人都算進來。 職位判斷重點 立法委員屬於本法所稱的中央公職人員。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另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屬於本法所稱的中央公職人員。 省諮議員不是本法所稱的中央公職人員,不能因名稱中有「議員」就視為民選代表。 地方公職人員則包括地方民意代表、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等。「是否屬於中央公職人員」與「是否擔任公職」是不同問題。 二、選舉權與特定選舉區的投票資格 選舉權是人民參與選舉的基本資格;能否在某個選舉區投票,還須進一步檢查居住期間及遷入時點。不能只看年齡符合,就認為可以到任何選舉區投票。 本單元所考的公職人員選舉,國民的選舉年齡門檻是年滿20歲。不要與民法成年年齡或公民投票年齡混淆;不同制度的年齡門檻應分別判斷。 有選舉權的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符合該選舉區選舉人的居住要件。「3個月」不是本單元公職人員選舉的正確門檻。 居住期間以戶籍遷入登記為計算依據,不能只憑實際租屋、工作或收信地點認定。 遷出後重新遷入,原則上應從最後遷入登記之日起重新計算,不能任意合併先前居住期間。 同一選舉區內的戶籍移動,應注意是否真的遷出該選舉區,不能看到地址變動就一律認為居住期間中斷。 此外,選舉公告發布後,始遷入各該以行政區域為選舉區者,在該選舉區無投票權。這項規定應保留「在該選舉區」的範圍,不能擴大解讀為遷入者從此喪失所有選舉權。 三、投票地點:原則上回戶籍地投票 選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通訊地址、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不會單憑選舉人的選擇就成為合法投票地點。 因此,「可以自行選擇戶籍地或通訊地投票所」的說法錯誤。作答時應抓住戶籍地為原則、例外須有法律依據,也不宜反過來說任何情形都絕對不得例外。 四、候選人年齡與計算基準 公職候選人須達到法定最低年齡。各類職位的門檻如下: 職位類型最低年齡辨識重點 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等一般公職候選人23歲村(里)長也適用此門檻,不要因名稱有「長」就套用26歲。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26歲鄉級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年齡門檻不同。 直轄市長、縣(市)長30歲與鄉(鎮、市)長區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選舉人及候選人的年齡與居住期間,均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因此,候選人是否達到最低年齡,並非算到選舉公告日、登記截止日或法定就職日。即使登記時尚未達齡,只要算至法定基準日已符合年齡門檻,年齡這一項就可符合;仍須另行審查其他資格。 例如,投票日當天才滿23歲,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仍未滿23歲,便不符合最低年齡為23歲的候選人資格。 五、被選舉權限制:身分與消極資格分開看 被選舉權是依法登記參選、接受選民選擇的資格,與投票所需的選舉權不同。具有選舉權,不代表一定可以登記為候選人。 法律對特定身分設有登記限制,包括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軍事學校學生,以及特定選務人員等;其中現役與召集身分另有法定例外,不能僅憑曾有軍人身分就一概排除。 身分或情形判斷方式 軍事學校學生屬於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限制身分。 退役軍人不因曾服軍役就當然不得參選,仍須審查其他資格。 替代役服役完畢之役男已非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不因該已結束的服役身分而受限制。 受緩刑宣告者須看具體犯罪與適用規定,不能只憑「受緩刑宣告」就一律認定不得參選。 消極資格則涉及特定犯罪判刑確定、刑罰或保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法定事由。特定犯罪的限制與一般犯罪的刑罰執行情形,必須分別判斷。 一般犯罪因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而受限制的規定,設有受緩刑宣告者的例外;但若另有特定犯罪或其他法定限制,仍可能不得登記。因此,「緩刑一定不能參選」與「緩刑一定可以參選」都過於絕對。 常考陷阱 把18歲當成公職選舉年齡:本單元應掌握20歲,不能直接套用成年或公民投票的年齡。 把居住期間寫成3個月:應為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年齡與居住要件須分別檢查。 忽略公告後遷入的限制:看到「選舉公告發布後始遷入」及「以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注意在該選舉區無投票權。 把通訊地址當成投票依據:原則上應在戶籍地投票所,不能自行二選一。 把年齡算到登記截止日或就職日:法定基準為投票日前一日;投票日當天才達齡仍不符合。 看到「長」就一律選26歲:村(里)長23歲、鄉(鎮、市)長26歲、直轄市長及縣(市)長30歲。 混淆在役與退役:軍校學生屬限制身分;退役及替代役服役完畢,不會僅因過去服役而不得參選。 把緩刑例外擴大為全面免除限制:緩刑須連同犯罪類型及其他消極資格判斷。 以官職高低認定中央公職人員:本法的答案是立法委員,不能選總統、監察委員或省諮議員。 記憶口訣 「選舉二十、居住四月;年齡居住,投票前日。」 「一般二三、鄉長二六、直轄縣市三十歲。」一般門檻也包含村(里)長。 「中央記立委,投票看戶籍;軍校有限制,緩刑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