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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外交、赦免與單獨行使權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總統職權:外交、赦免與單獨行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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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分清職權歸屬與行使程序:總統有公布法律、締結條約、發布緊急命令及解散立法院等職權,但各有不同程序限制。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增修條文另有免副署的例外。 院際爭執調解權是總統得單獨行使的典型職權;條文未明定「依法」,但仍須遵守憲法規範。 外交權包括締結條約、宣戰、媾和;大赦屬於赦免權,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再經立法院議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審計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任免命令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核心觀念 一、先分辨「誰有權」,再判斷「如何行使」 總統具有某項職權,不代表可以自行決定所有程序。例如總統有締約權,但條約案仍涉及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的議決;總統有緊急命令發布權,也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能因為需要其他機關參與,就否認該項職權屬於總統。 職權憲法依據與重點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憲法第37條;原則須副署。 締結條約、宣戰、媾和憲法第38條;屬外交權,依憲法規定行使。 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憲法第40條;屬赦免權,依法行使。 任免文武官員憲法第41條;依法任免,並注意免副署例外。 授與榮典憲法第42條;依法授與。 院際爭執調解憲法第44條;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發布緊急命令、解散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各有程序及要件限制。 二、院際爭執調解權與「依法」的判讀 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其作用是由總統居間協調,並非由總統任意裁決或取代各院行使職權。 本項職權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是總統得單獨行使的典型。與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等條文明定「依法」不同,第44條未使用「依法」字樣。考題以「得單獨行使、毋須依法」描述時,應掌握其指向院際爭執調解權;但不能理解成總統可以不受憲法拘束。 另須注意:憲法第37條的重點是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副署要求,條文本身沒有「依法」二字。不能把「條文有無依法字樣」與「是否須副署」當成完全相同的判準。 三、副署制度與免副署的例外 公布法律是總統的職權,副署則是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權限。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因此,「法律公布副署權」不能歸在總統名下。 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免副署只表示省去副署程序,不表示可以省略提名、立法院同意或其他憲法要件。 四、人事任命的三種重要程序 人員任命程序判斷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任免命令免副署。 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屬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任免命令免副署。 各部會首長,如內政部部長依憲法第56條,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任命程序不以行政院會議決議為必要前提。 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應依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判斷,不能沿用原憲法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審計長則須區分立法院同意與行政院院長副署:前者需要,後者不需要。 五、外交權與赦免權 憲法第38條明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依憲法第58條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並依第63條由立法院議決。故「總統有締結條約之權」是正確敘述,但不能延伸為總統可以不經相關程序逕自處理。 憲法第40條規定的赦免權則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復權。這些是赦免權的內容,不屬於第38條所列的外交權;尤其不可因「大赦」具有國家層級的重要性,就把它歸入外交權。 六、大赦與行政院會議議決 憲法第58條將大赦案列為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第63條並規定立法院有議決大赦案之權。因此,大赦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再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始依法發布大赦令。 不能將大赦的程序直接套用到所有赦免類型,認為特赦、個別減刑、復權也一律須經立法院議決。 職權必要程序重點 大赦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再經立法院議決。 發布緊急命令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提交立法院追認。 解散立法院以不信任案通過為前提,並須諮詢立法院院長,不以行政院會議決議為要件。 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增修條文授權總統為此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不以行政院會議決議為要件。 任命內政部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以行政院會議決議為要件。 七、緊急命令與解散立法院的限制 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並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因此,總統不能「逕自」發布緊急命令。 解散立法院則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這是總統的職權,但不是可以隨時主動行使的權力。 常考陷阱 「法律公布副署權屬於總統」:錯。總統負責公布法律,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負責副署。 「任命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現行增修條文規定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任命審計長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錯。審計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免命令屬免副署範圍。 「總統得逕自發布緊急命令」:錯。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再送立法院追認。 「大赦屬於外交權」:錯。大赦屬赦免權;外交權的條文明列締約、宣戰、媾和。 「院際調解毋須依法,所以可任意處理」:錯。條文未寫「依法」,仍有院際爭執、憲法另有規定除外及召集會商等界線。 「有其他機關參與,就不是總統職權」:錯。締約、緊急命令及解散立法院均屬總統職權,只是行使程序不同。 記憶口訣 三八外交「約、戰、和」;四十赦免「大、特、減、復」。 免副署:「院長、同意、解散」。行政院院長任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任免、解散立法院命令。 「大赦先院會,再送立院;緊命先院會,十日送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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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下列何者為總統得單獨行使之職權,毋須依法? (A)任免文武官員權 (B)授與榮典權 (C)公布法令權 (D)院...
  2. 2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職權? (A)院際爭議調解權 (B)法律公布副署權 (C)緊急命令發布權...
  3. 14 關於總統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 (B)總統對審計長之人事任命,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4. 7 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之外交權? (A)大赦 (B)締約 (C)宣戰 (D)媾和
  5. 1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應先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始得行使下列何種職權? (A)行使大赦權 (B)解散立法院 (C)決定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