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案,均須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彈劾總統副總統案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為四者中提議門檻最高者。 分清立法院議決後的程序:修憲與領土變更須交公民複決;總統副總統罷免須交人民投票;總統副總統彈劾則由憲法法庭審理。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時,命令立即失效,不是溯及失效;人事同意權也不限於司法院正副院長。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列席立法院會議備詢;調閱檢察機關結案卷證的權限,則屬於立法院,不能直接當成個別立委的權力。 核心觀念 一、四大憲政議案的門檻與程序 作答時,先看題目問的是提議、出席、決議,還是最後通過。不同階段的數字不能互換,計算基準也須分清「全體立委」與「出席委員」。 議案提議門檻立法院議決門檻後續程序 修憲案全體立委四分之一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領土變更案全體立委四分之一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罷免總統副總統案全體立委四分之一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彈劾總統副總統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由憲法法庭判決 修憲與領土變更的立法院門檻相同,均是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罷免與彈劾則均以全體立委三分之二為議決門檻,但彈劾的提議門檻較高。 因此,比較這四類議案所需的提議人數時,應選彈劾總統副總統案;不能因修憲、領土變更有四分之三的數字,就誤認其提議門檻最高。 二、立法院通過議案,不等於全部憲政程序完成 修憲與領土變更:立法院議決提出後,仍須公告半年,再交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半數,才符合通過門檻。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能寫成投票人數或有效票數。 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達到同意門檻後,是將罷免案提出,並未直接完成罷免。後續須有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才算通過。 彈劾總統副總統:立法院議決後,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此程序不交公民投票,也不是由監察院提出。 現行總統副總統彈劾規定未將事由限定為內亂、外患或貪污等特定罪名。選項即使寫對二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決議,只要又加上不正確的罪名限制,整體仍屬錯誤。 三、緊急命令的追認與失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並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判斷關鍵是向將來失去效力,不是回溯到發布時一概無效;不得將「立即失效」改寫成「溯及失效」。 四、人事同意權的範圍 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不限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下列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審計長。 相對而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作答時須依職位判斷,不能概括認為所有院長都須取得立法院同意。 五、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 依釋字第461號解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的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立法院會議備詢。 這項原則不能擴張成三院所有人員都免於到立法院說明。三院中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對其提出的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所涉事項,仍有應邀到會說明的義務。 六、調閱檢察機關卷證的主體與限制 依釋字第729號解釋,立法院為行使憲法上職權,得在一定條件下調閱檢察機關已結案的卷證。判斷時應依序確認: 案件狀態:已偵查終結且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不得據此調閱偵查中的案件卷證。 調閱目的: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且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 法律限制:調閱內容須非屬法律所禁止,並注意權力分立與人民權利保障。 行使主體與程序:是立法院依程序行使;調閱上述檢察卷證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不是個別立法委員可以自行行使。 如調閱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提供相關卷證。案件已結案,也不表示所有卷證均可無條件取得。 常考陷阱 把領土變更的提議門檻寫成三分之一:應為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不能與其他議案的門檻混用。 把出席者比例當成全體比例:修憲、領土變更的決議門檻是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罷免、彈劾則看全體立委三分之二。 寫成立法院同意罷免後即完成罷免:仍須交人民投票,符合投票與同意門檻才通過。 以特定罪名限制總統副總統彈劾:現行規定沒有這種罪名列舉限制,不能只看提議、決議數字正確就選。 寫成緊急命令溯及失效:正確用語是立即失效。 寫成人事同意權僅及於司法院正副院長:範圍過窄;大法官、考試院與監察院相關人員、審計長也在其內。 寫成三院院長有應邀備詢義務:應掌握其得不受邀請備詢的憲政原則。 將「立法院」換成「立法委員」調閱結案卷證:即使重大關聯、案件終結等條件寫對,仍因權限主體錯誤而不能成立。 記憶口訣 「修領罷,四分一;彈劾一半提,三分二決議。」 「修領交複決,罷免交人民,彈劾交法庭。」 「緊急不同意,立即失效;調卷看院會,不能當個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