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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自律與議場警察權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國會自律與議場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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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國會自律、議會自治的意義:國會為維持獨立運作,對內部議事、紀律及秩序等事項,原則上享有自行處理的空間。 區分原則上屬於自律事項與憲法已明定、沒有選擇空間的事項;不信任案是否採記名投票,屬於後者。 認識法律案審議程序、調查權專業人士的資格與選任,以及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認定所涉及的議會自律。 看到「議長行使強制實力,排除妨害國會運作者」,應判斷為警察權,也就是議場警察權。 核心觀念 一、國會自律的意義與界限 國會自律或議會自治,是指國會基於權力分立及維持獨立運作的需要,對其內部組織、議事程序、紀律及議場秩序等事項,享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其他國家機關原則上應尊重這種自主空間,避免任意介入國會內部運作。 但自律不等於不受憲法拘束。判斷時,應先看憲法是否已經規定,再看爭議是否涉及明顯牴觸憲法。憲法已經直接決定的事項,立法院不能以議事規則或多數決另作相反安排;原屬議事程序的事項,也不能僅憑「國會自律」就排除一切憲法審查。 二、法律案審議程序:原則尊重議會自律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所採取的議事程序,原則上屬於議會自律範圍。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不涉及明顯牴觸憲法的議事程序問題,應尊重立法院的自主判斷。 因此,不能把所有違反議事規則的爭議,都直接當成違憲;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屬於議事程序,司法機關就永遠不能審查。作答關鍵在於:一般程序爭議原則自律,明顯牴觸憲法則不能以自律作為屏障。 三、調查權專業人士:資格與選任屬自治事項 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必要時得委任不具立法委員身分的相關專業人士協助調查。這些專業人士應具備何種能力、如何審查資格,以及選任應遵循何種程序,屬於立法院得自行決定的議會自治事項。 判斷重點是事項的性質,不是參與者有沒有立法委員身分。不能因為受委任者是外部專業人士,就認為其資格與選任程序完全不屬於議會自治。不過,這項自治空間也不表示立法院可以任意擴張調查權,或免除對憲法及基本權的遵守。 四、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的認定應尊重議會自律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享有憲法上的言論免責保障。此項保障的目的,在於確保立法委員能自由行使職權,並維護國會的正常運作。 具體行為是否屬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應在維持議事運作的限度內,尊重議會自律原則。所以,不能認為這類認定完全與議會自律無關。 但「尊重自律」也不代表立法院對所有行為都有最終且不受審查的決定權,更不表示立法委員在院內的一切行為均受免責保障。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例如顯然不當的肢體動作,不能僅因發生於議場,就當然主張言論免責;司法機關仍可能依法行使職權。 五、不信任案的記名投票:憲法已明定,不能自行選擇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其表決方式已由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為記名投票。因此,立法院沒有自行決定改採無記名投票的空間。 這裡應精確掌握爭議事項:「是否採記名投票」完全不屬於立法院可自行決定的議會自治或自律範圍。不能擴張成「不信任案的所有議事安排都與自律無關」。考試重點是,憲法既已作成明確要求,立法院就必須遵守,不能再用自律原則改變它。 事項判斷重點 法律案審議程序不涉及明顯牴觸憲法者,原則上屬議會自律。 調查權所委任專業人士的能力、資格審查及選任程序屬議會自治,不因受委任者不是立委而改變。 立委行為是否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在維持議事運作的限度內,應尊重議會自律。 不信任案是否採記名投票憲法已明定,沒有自行選擇的空間。 六、議場警察權:以強制實力排除妨害 國會議長為維持議場秩序、確保議事順利進行,得行使強制實力,排除妨害國會運作者。這種權限稱為國會的警察權,或議場警察權,屬於國會自律權的一環。 其功能是維持國會運作所需的秩序。「警察權」在此是依權限的功能命名,不能因行使者是議長而否定其性質,也不表示議長因此取得一般治安行政上的全部警察職權。 權力名稱主要功能辨識關鍵 警察權維持議場秩序,排除妨害國會運作的行為。強制實力、排除妨害。 調查權為行使憲法職權而取得必要資訊。調查事實、蒐集資料。 彈劾權依憲法制度追究特定公職人員的責任。提出彈劾、追究責任。 懲戒權或紀律權針對議員違反內部紀律的行為予以處分。違反紀律、施以處分。 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維持秩序與紀律處分,但兩者的功能不同:以強制力排除正在發生的妨害,著重警察權;對違反紀律的議員施以處分,著重紀律權。 常考陷阱 「凡是國會內部程序,都能由國會自行決定。」錯在忽略憲法拘束。不信任案須採記名投票,不能藉自律改採其他方式。 「法律案審議程序一律不得接受司法審查。」錯在「一律」。原則尊重自律,但不能排除明顯牴觸憲法的情形。 「專業人士不是立委,其資格與選任就不是自治事項。」錯在以身分取代事項性質的判斷;這些能力、資格審查及選任程序仍屬自治範圍。 「言論免責權只能由法院認定,完全不涉及自律。」錯在忽略維持議事運作所需的自主空間;但也不能反向認為法院絕無介入可能。 「議長強制排除妨害者,是在行使懲戒權。」應看行為功能:強制排除妨害是警察權,對違紀議員施以處分才是紀律權的重點。 記憶口訣 「程序原則自律,憲法明定照辦。」一般議事程序尊重自治;不信任案記名投票既已明定,就沒有選擇空間。 「強制排妨害,議場警察權。」抓住強制實力與排除妨害兩個關鍵,即可區別調查、彈劾及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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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完全不屬於立法院之議會自治或議會自律的範圍? (A)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委任不...
  2. 12 國會議長可以行使強制實力排除妨害國會運作者,此種權限可以稱為國會之何種權力? (A)調查權 (B)彈劾權 (C)警察權 (D)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