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釋字第392號解釋的分類:形式與實質意義之司法,重在判斷標準;狹義與廣義之司法,重在作用範圍。 實質意義之司法包括裁判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不能限縮為只有作成裁判。 熟記狹義法院=訴訟法意義;廣義法院=組織法意義,並理解獨任、合議與法院整體組織的差別。 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屬於形式意義而非實質意義之司法;法官從事刑事審判、行政訴訟審判及民事執行,則屬實質意義之司法。 辨認司法權的重要內涵,並區分立法院對緊急命令的追認與司法機關的違憲審查。 核心觀念 一、司法的基本意義與作用範圍 依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司法依其字義,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的具體事實所為的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的作用。因此,司法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法官宣判的時刻,也須注意協助裁判權運作的作用。 狹義之司法專指法院所掌理的審判,一般稱為司法權、審判權,亦有稱為裁判權。廣義理解則不限於審判本身,尚涉及輔助裁判權行使的作用,例如司法行政。 閱讀選項時,要先確認它是在談「司法作用的範圍」,還是在談「形式與實質的判斷標準」。兩組分類的問題不同,不宜直接畫上等號。 二、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司法 分類判斷標準內容 形式意義之司法依法律上的權限配置及機關歸屬判斷凡法律上將某項作用納入司法權限予以推動,即屬形式意義之司法。 實質意義之司法依作用本身的性質判斷包括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具體事實所為的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的作用。 形式意義著重法律如何配置這項工作;實質意義著重這項工作實際具有何種功能。兩者不是互斥分類,同一項工作可以同時具有形式與實質意義。 因此,法官在法院內依法審判案件,既有司法機關的形式歸屬,也具有審判的實質功能。反之,某項工作雖由法院所屬人員辦理,仍不能僅憑其工作地點或職稱,就認定具有實質司法性質。 三、公證、審判與民事執行的辨認 工作類型本單元的分類判斷判斷理由 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辦理公證形式意義之司法,而非實質意義之司法法律將其納入法院辦理,但公證本身並非對爭訟作成裁判。 刑事簡易庭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實質意義之司法依法處理具體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行政訴訟實質意義之司法依法裁判行政爭訟。 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民事執行實質意義之司法執行涉及權利的實現,不能因為不是作成判決,就排除於實質司法之外。 作答時,應辨認具體工作的性質。不能把「法院內的工作」全部視為實質司法,也不能把「沒有作成判決的工作」全部排除。尤其民事執行不等於一般行政庶務;公證則不能僅因由法院公證人辦理,就視為審判。 四、狹義法院與廣義法院 分類法律上的意義辨認重點 狹義法院訴訟法意義上的法院就具體案件,由獨任法官或數名法官合議實行審判事務,為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廣義法院組織法意義上的法院指作為司法官署的法院整體組織,包含審判與相關行政組織、人員。 狹義法院著重「由誰審理這件案件」,其核心是行使審判權的獨任或合議審判組織。廣義法院著重「法院這個官署的組織」,範圍不限於審判案件的法官。 因此,「與法官同義」或「從事審判權而具司法獨立之內涵」等描述,是辨認狹義法院的線索,不能用來定義廣義法院。另須注意,獨任與合議都可以構成狹義法院,並非只有合議審判才稱為法院。 五、司法權的內涵與緊急命令追認 司法權並不限於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的重要職權如下: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第77條所定的職權。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第78條所定的職權。「統一解釋法令」亦屬此一範圍。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屬憲法法庭的職權。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亦屬憲法法庭的職權。 緊急命令則須區分不同層次。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這種對緊急命令發布的追認審查,屬立法院權限,不是司法院的職權。 但不能進一步推論「緊急命令完全不受司法審查」。立法院追認與司法機關審查是否違憲是不同問題。題目將「審查緊急命令之發布」與懲戒、統一解釋法令、政黨違憲解散並列時,應辨認其所指為立法院的追認權。 常考陷阱 把實質司法限於裁判:「不及於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是錯誤限縮。判斷關鍵是裁判及其輔助作用均須納入。 把形式司法當成沒有實質功能:形式與實質可以重疊;只有在問「形式而非實質」時,才須找出僅具形式歸屬的工作,例如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 把法院分類對調:「廣義法院是訴訟法意義上的法院」錯誤;正確對應為廣義看組織,狹義看訴訟審判。 把廣義法院等同法官:廣義法院是整體官署,不能僅以行使審判權、具有審判獨立的法官來定義。 把民事執行當成行政庶務:民事執行處法官的工作屬實質司法,不能因名稱有「執行」就排除。 以為司法權只有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統一解釋法令、政黨違憲解散,都在本單元應掌握的司法權範圍內。 混淆緊急命令的兩種審查:追認由立法院辦理;是否違憲則是另一層次的司法審查問題。 記憶口訣 「形看歸屬,實看作用」:形式看法律配置,實質看工作性質。 「裁判加輔助,實質不漏掉」:避免將實質司法限縮為作成判決。 「廣組狹訴,獨合皆院」:廣義是組織法,狹義是訴訟法;獨任、合議均可行使審判權。 「公證屬形式,追認找立院」:掌握兩個最容易混淆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