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法審判的「法律」不限於形式法律:與憲法、法律不牴觸的有效規章,也可以作為審判依據。 審查合憲性與拒絕適用法律不同:法官得審查法律是否合憲,但不得僅因自己認為違憲就逕行拒絕適用;符合要件時,應循聲請憲法審查的程序處理。 國民法官制度僅適用於特定刑事案件:由3名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判,國民法官參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並依法支給日費等費用。 大法庭以裁判統一法律見解:歧異提案須先經徵詢;舊判例並非一律失效,最高法院原有決議則不再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80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本條同時保障審判獨立,並要求法官依法審判。獨立審判並不表示法官可以任意決定是否適用法律。 依釋字第38號解釋,依法審判是以法律為審判的主要依據,並非將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一律排斥。因此,不能把憲法第80條的「法律」限縮為僅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形式法律。 二、法官對法律合憲性的審查與聲請 依大法官解釋,凡依法公布施行、於案件中應適用的法律,法官原則上應援引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行拒絕適用。不過,依法審判並不排斥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 依釋字第371號及相關補充解釋,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應掌握下列重點: 案件關聯:聲請對象須為審理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 影響裁判結果:法律是否違憲,須是裁判案件的先決問題,不能只提出與案件結果無關的抽象疑問。 合理確信違憲:須具體指陳客觀上形成確信違憲的理由,不能僅表示懷疑。 循法定程序處理:依解釋意旨,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現行則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程序審理。 考試判斷關鍵是:法官可以審查法律是否合憲,但不能自行取代憲法審判機關,逕以法律違憲為由拒絕適用。 情形判斷 法官審查應適用法律是否合憲可以,依法審判並未排斥此種審查。 法官確信法律違憲,即自行拒絕適用不可以,應循聲請憲法審查程序處理。 法律違憲與否影響裁判結果,並提出具體違憲理由符合聲請審查的重要要求。 另須區分法律與行政機關的釋示命令。法官對行政機關就職掌所作的法規釋示,可以參考引用,但不受其見解拘束;對違法命令,得不予適用。不能把這項權限直接套用到形式法律。 三、國民法官制度:刑事案件中的共同審判 國民法官制度讓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僅適用於法律規定的特定刑事案件,民事與行政訴訟不在適用範圍內。「只有刑事審判實施」是正確敘述,但不代表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國民法官審理。 項目規定與判斷重點 法庭組成3名法官加6名國民法官,共9人共同審判,並由法官擔任審判長。 參與權限與法官共同參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 法律解釋與程序裁判法律的解釋及訴訟程序的裁判,由法官處理,須與共同參與法律適用區分。 費用支給依法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擔任國民法官是義務,不表示沒有費用支給。 「事實認定」包括判斷被告是否有被訴犯罪事實;「法律適用」涉及將認定的事實適用於法律;「科刑」則涉及刑罰的決定。國民法官的參與範圍涵蓋這三者,不能說只參與有罪、無罪的討論與表決。 四、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律見解歧異的處理 最高法院設有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以裁判方式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主要處理提案的法律爭議,不是另設一個普通上訴審級,重新審理全部事實。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歧異提案程序可分為: 確認歧異:最高法院審判庭經評議後,認為擬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不同。 先行徵詢:提案前,先以徵詢程序確認其他各庭的意見。 未達一致,應予提案:經徵詢未達成一致見解時,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因此,不能看到法律見解歧異,就省略徵詢程序直接提案;也不能把符合歧異提案要件後的「應提案」,說成完全由審判庭自由選擇。 五、舊判例與決議的效力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過去依法選編的判例,須區分是否有裁判全文,不能概括認為全部失效。 類型制度施行後的處理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的舊判例應停止適用。 未停止適用的舊判例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原有決議不再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最高法院各庭擬採取的法律見解,若與有裁判全文的舊判例不同,應以該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所示法律見解為準,依歧異提案程序處理。重點是先前裁判所表達的法律見解,而非僅因其曾被選編為判例,就認為永遠不得變更。 大法庭作成的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具有拘束力;應將這種裁判效力,與原有決議的功能加以區別。 常考陷阱 「依法審判僅指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錯在「僅指」。合法有效且不牴觸憲法、法律的規章,也可作為審判依據。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所以不得審查合憲性」:混淆兩種權限。可以審查,符合要件時得聲請憲法審查。 「只要懷疑違憲,就可以聲請」:仍須具體說明確信違憲的理由,並與裁判結果具有關聯。 「法庭共有9人,所以是9名國民法官」:總人數與身分組成不同,正確為3名法官、6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只認定有罪無罪」:其權限也包括法律適用及科刑。 「國民義務,所以不支付費用」:義務與日費等費用支給可以並存。 「舊判例一律失去裁判效力」:錯在「一律」。有全文且未停止適用者,效力等同一般最高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決議仍負責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原有決議不再具有此項功能。 記憶口訣 依法審判:依據不限形式法,確信違憲循聲請。 國民法官:刑事限定、三六共審、事法刑皆參與、日費依法給。 大法庭:歧異先徵詢,不一致應提案;判例看全文,決議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