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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之性質與訴訟權保障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軍事審判之性質與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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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軍事審判權的性質是司法權:軍事審判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不能因其具有軍事背景,就認定為行政權、國防權或緊急權。 特別程序不等於專屬審判權:憲法容許對現役軍人設置軍事審判的特別訴訟程序,但不表示軍人犯罪只能由軍事審判機關處理。 釋字第436號的核心是普通法院救濟:當時法律不許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判決確定的被告,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侵害訴訟權。 區分制度要求與違憲結論:軍事審判應符合獨立、公正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但本號解釋沒有因此宣告軍事審判制度整體違憲。 核心觀念 一、軍事審判行使國家刑罰權,性質屬司法權 軍事審判機關對犯罪進行審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及應受何種刑罰,所行使的是國家刑罰權的一種。因此,其審判權的國家公權力性質為司法權。 判斷權力性質,應看權限的實質內容。名稱帶有「軍事」,或組織具有軍方背景,都不會使審判權變成國防權或行政權。國防與軍事需要可以說明為何設置特別程序,卻不能取代對審判權本質的判斷。 權力名稱判斷重點 司法權軍事審判行使國家刑罰權,具有司法權性質,為正確答案。 行政權不能因機關具有軍事行政背景,就把犯罪審判認定為行政管理。 國防權、統帥權國防與軍事指揮的目的,不等於軍事審判權的法律性質。 緊急權不能因軍事事務可能涉及緊急狀況,就認為軍事審判是緊急權。 監察權監察與犯罪審判是不同權限,不能混為一談。 題目不論使用「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權限」或「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審判權」,只要問的是上述權限的性質,均應掌握國家刑罰權,因此屬司法權的推論。 二、憲法容許特別程序,但沒有賦予專屬審判權 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釋字第436號指出,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可以就其犯罪行為設置軍事審判的特別訴訟程序。 但「可以設置特別程序」不等於「軍事審判機關享有專屬審判權」。不能據此認為軍人犯罪一律排除普通法院介入,也不能認為軍人身分足以排除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 本單元應分清兩個層次:容許程序具有特殊性,與仍須保障司法救濟,兩者可以同時成立。軍事需要不能成為完全封閉普通法院救濟途徑的理由。 三、釋字第436號的違憲重點:封鎖普通法院救濟 釋字第436號涉及的核心問題,是當時軍事審判法對普通法院救濟的限制。依本單元考點,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判決確定後,不得再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這種限制侵害人民的訴訟權,因而違憲。 作答時應完整連結四個要素: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判決確定、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違憲關鍵在於法律不許被告循此途徑尋求救濟。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軍人同樣受此保障。軍事審判既然涉及犯罪與刑罰,就不能僅以程序具有軍事特殊性為由,排除應有的法院救濟。 此外,允許請求救濟不等於必然撤銷原判決。是否確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仍須依法審查;本號解釋的重點是救濟途徑不能受到違憲的封鎖。 四、獨立、公正是軍事審判必須遵守的要求 軍事審判具有司法權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的審判機關與程序。軍事審判的特殊性,不代表可以免除司法審判的基本要求。 但應注意,解釋要求軍事審判符合獨立、公正,不等於宣告所有軍事審判機關均不具獨立性與公正性,更不等於因此否定整個軍事審判制度。將「應遵守的要求」直接推成「制度整體違憲」,就是錯誤推論。 常考陷阱 「軍事審判屬國防權或行政權」:錯誤。判斷依據是所行使權限的內容;軍事審判行使國家刑罰權,屬於司法權。 「軍事審判屬緊急權或監察權」:錯誤。軍事事務的背景不能改變犯罪審判的權力性質。 「將軍校學生納入現役軍人,所以違憲」:不是本單元所問的釋字第436號違憲理由。應辨認是否涉及普通法院救濟遭到封鎖。 「軍法官是軍官而非法官,所以由其審判即違憲」:不是本號解釋在本單元的違憲重點。不要把軍法官的身分問題,替換成訴訟權救濟問題。 「軍事審判制度整體違憲,軍人犯罪應全部回歸普通法院」:錯誤。本號容許軍事審判特別程序的存在,同時要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保障普通法院救濟。 「要求獨立、公正,所以認定整個制度違憲」:錯誤。前段是正確的制度要求,後段卻過度推論;選項即使包含正確用語,整體結論仍可能錯誤。 「判決已確定,就可以全面禁止普通法院救濟」:錯誤。本單元的違憲情形,正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判決確定後,不許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 記憶口訣 「軍審行使刑罰權,權力性質司法權;四三六號保訴權,違法救濟通普院。」 權力性質題抓住「刑罰權→司法權」;違憲理由題抓住「禁止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請求救濟→侵害訴訟權」。 「特別不等於專屬,程序要求不等於制度違憲。」用這兩組區分,排除過度推論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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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權限,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有下列那一種國家公權力之性質? (A)國防權 (B)司法權...
  2.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審判權,係為何類性質之國家權力? (A)行政權 (B)緊急權 (C)司法權 (D)監察權
  3. 2 依司法院釋字 436 號解釋,當時之軍事審判法被宣告為違憲之原因為何? (A)認為「現役軍人」包括軍校學生,違憲 (B)認為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