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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任期制度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大法官任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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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的任期為八年,任期計算採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且不得連任。 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例外同時包括院長與副院長。 大法官有固定任期,不能將法官的終身職規定理解為大法官可以終身在任。 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因此不能說卸任大法官一律享有終身職待遇。 比較行政院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時,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的是司法院大法官。 核心觀念 一、大法官任期的四個關鍵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這四個要素應完整記憶,不能只記住任期長度。 規定判斷重點 任期八年一般任期為八年,不能誤寫為六年。 不分屆次不以整批大法官的共同屆次作為任期計算基準。 個別計算各大法官的任期分別計算,不要求全體同時就任、同時卸任。 不得連任任期屆滿後,不得接續再任一個任期。 任期長度與任期計算方式是兩個不同考點。「八年」回答任期有多長;「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回答任期如何計算。選項即使沒有提到八年,只要正確表述個別計算原則,仍可能是正確敘述。 另須注意,不得連任不等於只能連任一次,也不能自行擴張為「終身不得再任」。作答時應掌握條文使用的是「不得連任」。 二、一般大法官與兼任院長、副院長者的差別 一般大法官受任期保障;但憲法增修條文另設例外: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並為」就是同時擔任的意思。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中產生,因此條文所指的是兼具大法官與院長或副院長身分的人。 身分類型任期保障 一般大法官原則上受八年任期保障。 並為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並為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這項例外處理的是任期保障,不能改寫成「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也不能據此推論其可以連任。尤其選項只提院長時,仍應直接適用不受任期保障的規定。 三、任期保障與終身職待遇不可混為一談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但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對大法官另有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因此,判斷大法官的身分保障時,要分開處理兩個問題: 擔任大法官多久:適用大法官的任期制度,一般任期為八年,並不得連任。 是否適用法官終身職及相關待遇規定:必須注意是否屬於法官轉任者,不能一律認定所有大法官都適用。 法官轉任者屬於上述排除規定的例外,但不代表其大法官職位可以終身擔任。原有法官身分所涉及的保障,與大法官職務本身的任期,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所以,「大法官卸任後皆受法官終身職待遇保障」錯在一概而論;「大法官一律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規定」也忽略了法官轉任者的例外。 四、辨認憲法增修條文的不得連任規定 在行政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的比較中,應選出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的職位。 職位本單元的判斷關鍵 行政院院長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的對象。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 考試院院長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的對象。 監察院院長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不得連任的對象。 有固定任期,不當然表示不得連任;是否禁止連任,仍須看規定,不能只憑職位高低或任期長短推論。 常考陷阱 「大法官任期六年」:錯。一般任期為八年。 「大法官任期按屆次統一計算」:錯。正確用語是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大法官得連任一次」:錯。條文明定不得連任。 「兼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仍受任期保障」:錯。兼任院長、副院長者均不受任期保障。 「只有院長不受保障,副院長仍受保障」:錯。例外同時涵蓋院長與副院長。 「卸任大法官皆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錯。必須辨別是否為法官轉任者,看到「皆」「一律」等絕對用語要特別留意。 「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可終身擔任大法官」:錯。法官終身職保障不能取代大法官的任期規定。 記憶口訣 「八年個算不連任,院長副院不保任;終身待遇看轉任。」 八年個算: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不連任:不得接續連任。 院長副院不保任:並為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終身待遇看轉任:注意法官轉任者的例外,不把所有大法官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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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有關大法官之任期及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卸任後皆受法官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B)大法官任期為 6 年 (C)並為司...
  2. 47 下列何者,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不得連任? (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