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並為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區分在職期間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與任期屆滿後的法官終身職待遇:學者出身的大法官享有前者,但不因擔任大法官而取得後者。 依釋字第601號,大法官及由大法官擔任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均為憲法第80條所稱法官,其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同受保障。 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核心觀念 一、大法官的人數、任命與獨立地位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因此,院長、副院長已包含在15人之內,不是另加2人。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命程序與職權行使必須分開理解:總統參與提名及任命,不代表大法官直接隸屬總統,也不代表總統可以指揮其裁判。 大法官為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是隨政黨更迭而進退的政務人員。 二、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一般大法官的任期規則是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其中「個別計算」表示每位大法官各自計算任期,繼任者不是接續前任尚未做完的年限。 例如,某大法官任職3年後辭職,繼任者原則上仍有自己的8年任期,不是只能任職5年。判斷關鍵在於大法官採個別任期,而非補足同一席位的剩餘任期。 「不得連任」不等於「僅得連任一次」;後者仍允許連續擔任下一任,與規定不符。至於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增修條文明定其不受任期之保障,為任期保障的例外。 三、終身職待遇與不得減俸,必須分開判斷 憲法第81條包括法官終身職、免職限制,以及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等保障。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作答時,既要認識這項明文,也要搭配釋字第601號理解俸給保障。 大法官採任期制,不是因受任命就取得終身的大法官職位。原為大學教授者,不能僅因擔任大法官,便在退職後享有法官終身職待遇;實任法官轉任大法官,任期屆滿後則得適用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另一方面,釋字第601號指出,大法官既為憲法第80條所稱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仍受憲法第81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保障。因此,不能看到增修條文的排除文字,就認為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完全沒有俸給保障。 比較事項學者出身之大法官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 是否為憲法第80條所稱法官是是 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受保障受保障 是否因擔任大法官而取得終身的大法官職位否否 任期屆滿後之法官終身職待遇不因擔任大法官而取得得適用相關規定 四、釋字第601號: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也受保障 釋字第601號所處理的重點,包括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刪除大法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的問題。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屬於法官俸給保障的範圍,不能僅以預算刪除方式,規避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要求。 「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是一項有條件的保障,重點是不得欠缺法律依據而減俸,並非任何情況下一律不能調整俸給。選項若寫成「大法官絕對不得減俸」,同樣過度擴張。 五、院長、副院長:任期保障例外,俸給保障仍在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擔任,雖兼負司法行政職務,仍具有憲法第80條所稱法官的身分。不能因其兼任行政職,就推論其不受法官俸給保障。 應分兩個層次掌握:在任期方面,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在俸給方面,依釋字第601號,仍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保障,其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的保障與大法官相同。 比較事項一般大法官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 任期保障有,任期8年不受任期保障 憲法第80條之法官身分有有 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受保障受保障 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受俸給保障保障與大法官相同 六、院長出缺時的代理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代理人選的範圍是大法官,並非指定最高法院院長或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代理。 常考陷阱 「司法院設大法官17人」:錯。法定人數為15人,院長、副院長包含在內。 「任期8年,僅得連任一次」:錯。正確規定是不得連任。 「中途出缺,繼任者只補足剩餘任期」:錯。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繼任者原則上重新起算8年。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所以直接隸屬總統」:錯。任命關係不等於職權上的指揮監督關係;大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大法官不適用終身職待遇,因此沒有不得減俸保障」:錯。終身職待遇與在職俸給保障是不同問題,須搭配釋字第601號判斷。 「教授出身的大法官,退職後享有終身職待遇」:錯。不能僅因擔任大法官而取得該待遇;實任法官轉任者任期屆滿後,才得適用相關規定。 「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所以也不受俸給保障」:錯。不受任期保障,不影響其法官身分與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保障。 「院長為行政職,故其專業加給不受保障」:錯。院長由大法官擔任,專業加給的保障與大法官相同。 「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由最高法院院長代理」:錯。應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 記憶口訣 「十五人、任八年,個別計、不連任;院副任期無保障,依法減俸要分清;終身待遇看轉任,雙缺代理大法官。」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順序是:先分任期與俸給,再看是否由實任法官轉任。院長、副院長的例外在任期保障;學者出身與法官出身的差別,則在終身職待遇,不在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