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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請之主體與違憲確信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法官聲請之主體與違憲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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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但不得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對法律的違憲確信,應透過聲請解釋憲法的程序處理。 依釋字第371號,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均可能聲請釋憲,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 聲請須針對原因案件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確信認為違憲,並提出客觀上形成違憲確信的具體理由。 依釋字第572號,法律違憲與否顯然影響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就是所稱的先決問題。 司法行政機關的命令若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不受拘束;不可與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混為一談。 核心觀念 一、優先遵守憲法,不等於可以直接拒絕適用法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同時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然而,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法官仍應以其作為審判依據,不能因為自己認為法律違憲,就直接拒絕適用。 依本單元所考的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權,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官可以判斷是否已形成違憲確信,據以聲請解釋,但不能自行作成法律違憲而不予適用的決定。 因此,「法官應優先遵守憲法」與「法官不得逕行拒絕適用法律」可以同時成立。兩者透過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方式銜接。 二、聲請主體:各級法院法官均可 釋字第371號指出,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者,應容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此處的法官不以終審法院法官為限。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等各級法院的法官,符合聲請要件時,均可循此途徑處理。法院審級高低,不是有無聲請資格的判斷標準。 但「各級法院法官均可」不表示法官能脫離案件,任意聲請審查任何法律。聲請必須與正在審理的具體案件相連結,該具體案件即為原因案件。 三、聲請要件:應適用、合理確信、具體理由 有具體原因案件:法官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提出聲請。 法律為裁判所應適用:系爭法律必須與原因案件的裁判有關,不能只是法官對其他法律的抽象意見。 形成合理的違憲確信:不是單純覺得法律不妥、不公平,或對合憲性有所懷疑。 提出具體論證:須說明系爭法律的意義、作為審查依據的憲法規範,以及兩者如何發生牴觸。 具有先決問題性:法律違憲與否,顯然影響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 釋字第371號雖使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文字,仍須連同「依其合理之確信」一起理解。不能只擷取「疑義」二字,就認為任何懷疑都足以聲請。 釋字第572號進一步要求,法官應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相關論證須在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若只是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尚有合憲解釋的可能,仍不能認為已符合此項要求。 四、先決問題:違憲與否顯然影響裁判結果 釋字第572號所稱「先決問題」,是指法院確信原因案件擬適用的系爭法律違憲,而該法律違憲與否,顯然對案件裁判結果有影響。 判斷時可思考:如果系爭法律的憲法效力不同,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否會受到影響?若會受到顯然影響,才有先行解決憲法問題的必要。若不論法律是否違憲,案件結果都不受影響,就欠缺此處要求的關聯。 概念判斷重點 先決問題系爭法律違憲與否,顯然影響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 管轄問題著重案件應由何法院審理,並非上述用語所指的概念。 合法性問題不是釋字第572號對上述裁判結果關聯所使用的名稱。 目的性問題不是判斷系爭法律是否具有先決問題性的標準。 依本單元所考解釋,法官遇有符合要件的違憲問題,得以其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再聲請大法官解釋。停止程序是為了先解決影響裁判的憲法問題,並不等於法官已自行宣告法律違憲。 五、法律與司法行政命令的拘束力不同 依釋字第216號,司法行政機關所發的司法行政命令,若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受拘束。司法行政機關不能藉此要求法官採取特定法律見解。 比較事項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涉及審判法律見解的司法行政命令 法官如何處理應作為審判依據,不得自行以違憲為由逕行拒絕適用。僅供參考,法官不受其法律見解拘束。 發生歧見時符合要件時,循聲請釋憲程序處理。法官得依法律獨立判斷。 「僅供參考」必須連同司法行政命令涉及審判上法律見解的範圍一起記憶,不宜擴張成所有命令都只是參考。 常考陷阱 「只有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以聲請」:錯誤。各級法院法官符合要件時均可聲請,不以終審法院為限。 「法官認為法律違憲,即可直接拒絕適用」:錯誤。法官應循聲請解釋程序處理,不能自行排除法律的適用。 「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正確。不要誤以為這句話與依法審判互相矛盾。 「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權專屬大法官」:依本單元解釋意旨為正確。應區分法官形成違憲確信並聲請,與大法官審查法律違憲的權限。 「只要懷疑法律違憲,就符合聲請要件」:錯誤。須有合理確信及客觀、具體的違憲理由。 「顯然影響裁判結果,是管轄或目的性問題」:錯誤。對應概念是先決問題。 「司法行政命令中的審判法律見解,法官必須遵守」:錯誤。此類見解僅供參考,法官不受拘束。 記憶口訣 「各級可聲請,確信須具體;先決看結果,停審求解釋。」 「憲法應優先,法律勿逕拒;司法行政見解,參考不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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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
  2. 15 司法院釋字第 572 號解釋認為,法官如確信其審理之原因案件所擬適用之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得聲請解...
  3. 15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B)法官於審判具體個案,認為其所應適用之法律有違反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