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考試院組織、委員任期、出缺與院會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考試院組織、委員任期、出缺與院會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法定編制: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至9人;具體委員人數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 任期比較: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均為4年;監察委員任期為6年。 出缺處理:由總統補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繼任者只任職至原任期屆滿,不重新取得完整任期。 院會成員: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二部一會首長都是成員;秘書長僅列席。 身分與職權: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須分清任命資格、立法院備詢與監察權行使的界線。 核心觀念 一、考試院的法定組織與任命方式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考試院組織法再將考試委員的具體人數定為7至9人。 因此,應區別「憲法層次的若干人」與「組織法層次的7至9人」。7至9人指的是考試委員名額,不是把院長、副院長也算入後的考試院全部人數。 任命程序中的角色也不能混淆:總統負責提名與任命,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現行制度不是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也不是由考試委員自行選出院長、副院長。 二、任命資格:不能只看年齡或高考及格年資 考試委員須符合考試院組織法所定資格。法定資格涵蓋曾任考試委員、典試委員長、具有大學教授資歷、具備法定考試及任官資歷,以及學識、著作、發明或政治經驗等不同途徑,各途徑仍須符合相應條件。 年滿35歲不是考試委員的法定任命門檻。也不能僅憑「高等考試及格15年以上」就認定可以擔任考試委員。以考試及任官資歷作為資格途徑時,必須符合完整的法定要求,不能只提出一項及格年資便視為合格。 依憲法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任命資格是「能否擔任」的問題,獨立行使職權則是「任職後如何行使職權」的要求,兩者應分別掌握。 三、任期:考試4年,監察6年 依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均為4年。監察委員的任期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為6年。不要將兩者的法源與任期數字混在一起。 比較事項正確規定判斷重點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有法定任期,不能套用大法官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例外 考試委員任期4年6年是舊制數字,非本單元採用的現行規定 監察委員任期6年與考試委員任期不同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是司法院制度的特別規定,不能移植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看到相似文字,應先確認規範對象。 四、出缺補提名與繼任者任期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出缺時,均由總統補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繼任者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這是補足原任期的制度。例如原任期還剩1年,繼任者原則上就是任職至該剩餘1年屆滿,而不是從到職日起重新計算4年,更不是重新計算6年。 應將出缺後的補實任命與職務暫時代理分開理解。出缺的法定補實程序,不是由考試委員互相推選院長、副院長,也不是直接由秘書長接任。判斷出缺處理時,先找「總統補提名、立法院同意」,再確認「只做到原任期屆滿」。 五、考試院會議的組成與職權 考試院會議負責決定考試院憲法職掌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由院長擔任主席。其組成可分為院的首長與委員,以及所屬二部一會的首長。 類別人員是否為院會成員 考試院首長院長、副院長是 考試委員考試委員是 二部首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是 一會首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是 幕僚人員考試院秘書長否,僅列席 出席會場不等於具有會議成員身分。秘書長即使因院務需要列席,仍不因此成為考試院會議的法定組成成員。「列席」與「組成成員」是判斷關鍵。 六、立法院備詢與監察權的界線 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屬於應受立法院邀請備詢的人員。至於考試院提出的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事項,得應邀到會說明並答復相關問題;這與行政首長接受備詢的制度不同。 監察權方面,憲法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與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設有分別規範。考試院人員並非完全不受監察,例如仍有彈劾制度的適用;但不能只因考試委員具有公職身分,就直接套用一般中央公務人員的規定,推論監察院得以相同方式調查其失職。 作答時須區分調查、糾正與彈劾,不能以「受彈劾」直接推論所有監察手段均可適用,也不能反向認為獨立行使職權就完全不受監察。 常考陷阱 「考試委員19人」:屬舊制內容。本單元應記7至9人,另有院長、副院長各1人。 「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都是6年」:錯在考試委員。正確配對為考試4年、監察6年。 「考試院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混用司法院大法官制度。考試院正、副院長同有4年任期。 「出缺後重新起算完整任期」:繼任者只做到原任期屆滿;即使將重新起算的數字改成4年,仍不正確。 「由委員互選或秘書長接任」:不能取代總統補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法定補實程序。 「年滿35歲始得任命」或「高考及格15年即可」:均不能作為正確的資格敘述,須符合組織法完整要件。 「院長應到立法院備詢」:須辨別備詢與就法律案、預算案到會說明的差異。 「秘書長也是院會成員」:秘書長僅列席;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保訓會主委才是法定成員。 記憶口訣 編制與任期:「正副各一、委員七九;考試四年、監察六年。」 出缺補實:「總統補提、立院同意、接續原期。」 院會成員:「正副委員、二部一會;秘書列席。」二部為考選部、銓敘部,一會為保訓會。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2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考試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試委員屬中央公務人員,故就其失職,監察院得調查之...
  2. 1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出缺時,應如何處理? (A)考試院正、副院長出缺,由考試委員相互推選為院長、副院長,並補足任...
  3. 2 有關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年滿 35 歲以上始得被任命為考試委員(B)高等考試及格 15 年以上者,可以擔任 (C)任...
  4. 11 關於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之任期,下列何者正確? (A)兩者都是 4 年 (B)兩者都是 6 年 (C)考試委員...
  5. 下列何者不是考試院會議之組成成員? (A)考試院院長 (B)考試院秘書長 (C)考試委員 (D)考選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