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所規定的地方制度類型包括省、縣、直轄市及與縣同級的市;鄉、鎮、縣轄市則由法律設置。 判斷「市」的地位,必須區分直轄市、市(通稱省轄市)、縣轄市,不能只看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公法人,不是行政機關、行政法人或獨立機關。 縣下的鄉、鎮、縣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市下的一般區只是行政區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另有自治地位。 區分憲法保障的制度與法律設置的制度:廢除鄉(鎮、市)這一自治層級,無須經過修憲程序。 核心觀念 一、憲法規定與法律設置的地方自治類型 判斷地方自治團體,先看題目問的是「憲法所規定」,還是「現行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自治團體」。兩者範圍並不完全相同。 憲法地方制度規定省、縣、直轄市,並規定「市準用縣之規定」。此處的「市」是與縣同級的市,例如嘉義市、新竹市、基隆市,並不是縣轄市。因此,不能把所有「非直轄市的市」一律歸為僅由法律設置。 鄉、鎮、縣轄市則是法律設置的地方自治團體。臺東市雖然名稱有「市」,但它隸屬臺東縣,屬於縣轄市;與縣同級的嘉義市,法律層級不同。 類型憲法是否規定此類型現行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例子 省是否臺灣省 直轄市是是臺北市、臺南市 縣是是苗栗縣、屏東縣 市,與縣同級是,市準用縣之規定是嘉義市、新竹市、基隆市 鄉、鎮、縣轄市否,由法律設置是恆春鎮、臺東市 一般區不是憲法規定的自治團體類型否後壁區、沙鹿區、坪林區 二、省的憲法地位與現行自治地位要分開 省雖然仍是憲法地方制度所規定的類型,但依憲法增修條文調整後的制度,省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地方制度法也將省定位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所以,「憲法仍有省的制度規定」與「省目前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同時成立。不能因為省已非自治團體,就認為憲法上已經沒有省的制度。 三、廢除自治層級:修憲與修法的區別 省、直轄市、縣及與縣同級的市,具有憲法上的制度依據;若要從制度上廢除這些類型或層級,涉及修憲。鄉(鎮、市)的自治制度則由法律設置,得透過法律調整或廢除,毋須修憲。 這裡的判斷重點是整個自治類型或層級的廢除,不要與個別行政區域的改制、合併或調整混淆。個別縣市改制,並不等於從憲法制度中廢除「縣」或「市」這一類型。 四、地方自治團體的定位:公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公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可以成為法律上權利義務的主體。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也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必須區分團體本身與團體所設的機關:臺北市是地方自治團體,臺北市政府則是其行政機關;恆春鎮是地方自治團體,恆春鎮公所則是其行政機關。 概念法律定位判斷關鍵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具有獨立法人格,依法實施地方自治。 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權的組織一般不具有獨立法人格,例如縣政府、鎮公所。 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的公法人其法定定義排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不能用來指稱地方自治團體。 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具有獨立法人格」是不同概念。 行政法人也是公法人的一種,但不是所有公法人都是行政法人。地方自治團體的正確定位是公法人,不應因其辦理行政事務,就選成行政法人或行政機關。 五、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區劃的區辨 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劃分為區。有行政區域名稱,不代表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資格。 縣下的鄉、鎮、縣轄市:具有公法人地位,設有民選的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機關。例如屏東縣恆春鎮、臺東縣臺東市。 直轄市及市下的一般區:只是行政區劃,不具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區公所是行政機關,一般區的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沒有民選的區民代表會。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設有民選區長及區民代表會,是「區」的重要例外。 臺南市後壁區、臺中市沙鹿區、新北市坪林區都是一般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等,則屬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不能因地處山區,就推定為山地原住民區,仍須依法律上的身分判斷。 常考陷阱 「名稱有市,就是憲法規定的自治團體」:錯。臺北市是直轄市,嘉義市是與縣同級的市,臺東市則是縣轄市,三者層級不同。 「非直轄市的市,都只是法律設置」:錯。憲法有「市準用縣之規定」,涵蓋與縣同級的市;縣轄市才是本單元應辨認的法律設置類型。 「縣轄市不是地方自治團體」:錯。縣轄市具有自治團體資格,只是不屬於憲法直接規定的自治類型。先看清題目有沒有「憲法所規定」的限制。 「省已不是自治團體,所以廢省不涉及修憲」:錯。現行自治地位與憲法制度依據是兩回事;制度上廢除省仍涉及修憲。 「地方自治團體是行政法人、行政機關或獨立機關」:均不正確。應選公法人,並注意自治團體與政府、公所等機關的區別。 「直轄市下的區都是自治團體」:錯。一般區沒有自治團體資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才有特別的自治地位。 「不修憲即可廢除的自治層級是縣或直轄市」:錯。在本單元比較的類型中,應掌握法律設置的鄉(鎮、市)制度。 記憶口訣 「憲法省縣直與市,法律鄉鎮縣轄市。」「市」要看層級;省要分清憲法規定與現行自治地位。 「團體是法人,政府是機關;縣下鄉鎮市自治,一般市區無自治。」遇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再適用自治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