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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區劃、名稱變更、改制合併與跨域事務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地方區劃、名稱變更、改制合併與跨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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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須分清楚內政部發動與地方政府發動:前者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者須經相關議會同意;最後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掌握改制的兩個期限: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的改制計畫,應於6個月內決定;內政部收到核定公文,應於次日起30日內發布計畫並公告改制日期。 名稱變更須分別記憶提案、議決與核定機關,尤其縣(市)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而鄉(鎮、市)由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事務,原則上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核心觀念 一、改制或合併改制:先看由誰發動 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所定的改制程序,核心在於計畫由誰擬訂、是否須經議會同意,以及由誰報請核定。行政院是最終核定機關,內政部則是報請核定的機關。 發動情形計畫擬訂與地方參與報請核定程序 內政部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由內政部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市)擬單獨改制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議會同意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發動改制,是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的需要,其法定程序為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徵詢意見不等於取得議會同意。地方政府發動改制,則須經議會同意;涉及合併改制時,各相關議會均須同意,不能僅由其中一個議會通過。 地方政府即使已共同擬訂計畫,並取得各該議會同意,仍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不能省略內政部而逕報行政院。 二、改制期限:決定、發布與改制日期要分清楚 行政院決定:自收到內政部陳報的改制計畫起,應於6個月內決定。 內政部發布:自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的次日起30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30日內」指的是發布改制計畫及公告改制日期的期限,不能理解成必須在30日內完成改制。另應注意,行政院的期限用語是「決定」,不代表每一件改制計畫都必須獲得核定。 三、名稱變更:逐級辨認機關,不套用一律上一級核定 地方制度法第6條規範名稱變更程序。判讀時應依序確認行政機關提案、民意機關通過、核定機關,但省另有規定,不能將所有層級概括成同一套程序。 名稱變更對象提案及通過程序核定程序 省由內政部辦理報核,無地方議會通過程序報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鄉(鎮、市)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公所提請區民代表會通過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直轄市與縣(市)的最終核定機關相同,都是行政院;差別在於縣(市)須由內政部轉報,不能誤認為由內政部自行核定。鄉(鎮、市)的名稱變更,議決機關則是自己的民代表會,並非縣議會。 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名稱變更,應依據當地多數居民的意見辦理。另須區分一般直轄市的區、里:其名稱變更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實施,不能與山地原住民區的程序混用。 四、跨區域自治事項:協商為原則,必要時由共同上級介入 地方制度法第21條的適用關鍵,是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事務。處理方式如下: 原則: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這項規定著重跨越行政區域的自治事務如何分工合作。上級介入的法定表述是「必要時」,不宜自行加上必須先協商破裂的要件。指定辦理也不是交給任意機關,而是從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中指定適當者,並要求限期辦理。 單純執行困難、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或執行有違憲疑義,均不能僅憑這些情形,就認定符合本條指定辦理的條件;仍須確認是否屬於跨區域自治事項。 常考陷阱 「地方共同擬訂,經各議會同意後,直接報行政院」:漏掉「由內政部報請」即有錯誤。議會同意不能取代報核程序。 「內政部發動改制,也須經各地方議會同意」:混淆兩種發動途徑。內政部發動的法定要求是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 「行政院30日內決定,內政部6個月內公告」:期限顛倒。應記住行政院6個月、內政部次日起30日。 「鄉公所提請縣議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定」:議決與核定機關都錯;正確為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縣政府核定。 「縣(市)更名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負責轉報,最終仍由行政院核定。 「遇有困難或有違憲之虞,即可指定其他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欠缺跨區域自治事項這個適用關鍵。 「跨區域事務一律由行政院或內政部處理」:應依事項辨認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不能固定套用單一機關。 記憶口訣 改制:「部擬徵詢,地擬同意;均經內政,行政院定。」期限記「院六個月,部次日三十」。 更名:「省、直報院;縣市經部轉院;鄉鎮代表通過、縣府核定;山原區報市府。」 跨域:「跨區先協商,必要上級協調;共同辦,或指定適當者限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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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縣(市)之改制或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內政部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
  2. 4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名稱變更核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B)直轄市:由直轄市...
  3. 28 針對地方自治事項,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有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 限期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