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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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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均權原則,依事務性質分配權限,不是一律由中央或地方優先。 掌握四類分工:中央立法並執行、中央立法而得交地方執行、省立法執行或交縣執行、縣立法並執行。 優先辨識教育制度、行政區劃、度量衡、稅目劃分、縣警衛之實施的歸屬。 區分憲法本文的原有規定與增修條文施行後的適用情形;省縣自治通則及省權限的相關規定,目前已不適用。 依憲法本文,銀行事項分別涉及中央、省、縣;鄉鎮沒有設置銀行的權限規定。 核心觀念 一、均權原則:依事務性質分配權限 憲法第十章規範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採均權原則。重點在於事務適合由哪一層級處理,而不是把權力平均分成相同份量,也不是預設中央或地方享有優先權。 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先列舉各層級的權限;未列舉事項,再依第111條按性質決定歸屬: 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 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 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上述未列舉事項的權限歸屬如有爭議,依第111條規定,由立法院解決。涉及省的文字,應與精省後的制度調整分開理解。 二、憲法本文的四類權限分工 條文立法與執行方式重要例子 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司法制度、度量衡、稅目劃分 第108條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行政區劃、教育制度、銀行及交易所制度、警察制度 第109條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省教育、省銀行、省警政之實施;目前本條已不適用 第110條縣立法並執行縣教育、縣銀行、縣警衛之實施、縣農林水利漁牧工程 作答時要拆成「誰立法」與「誰執行」兩個問題。第108條仍由中央立法,但執行可以由中央負責,也可以交由地方辦理;不能讀成地方也取得該條所列事項的立法權。 三、中央立法並執行:第107條 本條重要事項包括外交、國防與國防軍事、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法律、司法制度,以及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財經方面包括中央財政與國稅、國稅與省稅及縣稅之劃分、國營經濟事業、幣制及國家銀行、度量衡、國際貿易政策及涉外財政經濟事項。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度量衡與稅目劃分:兩者都是中央立法並執行。稅目如何分給中央、省、縣,與各地方自己的財政及地方稅事項,屬於不同層次。 四、中央立法,得交地方執行:第108條 本條須掌握的事項包括行政區劃、教育制度、銀行及交易所制度、警察制度,以及土地法、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公共衛生、公用事業等。 教育制度雖由中央立法,卻不是第107條所列完全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相對地,司法制度屬於第107條。因此,不能只看到「制度」二字,就把教育制度與司法制度歸為同類。 行政區劃也屬於本條。遇到行政區劃、度量衡、稅目劃分、縣警衛等事項並列時,應分別辨認其權限類型,不能因為都與政府治理有關就歸在一起。 五、縣立法並執行:第110條 縣的事項包括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縣公營事業、縣合作事業、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縣財政及縣稅、縣債、縣銀行、縣警衛之實施及縣慈善公益事業等。 特別注意用語差異:警察制度屬於中央立法而得交地方執行;縣警衛之實施則屬於縣立法並執行。前者著重制度規範,後者是憲法本文列舉的縣級事項。 六、精省後哪些規定已不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並明定不受憲法部分條文限制。本單元最重要的兩項是: 第108條第1項第1款「省縣自治通則」:目前已不適用。 第109條的省權限規定:目前已不適用。 不能因此推論中央與地方權限的整章規定都失去適用,也不能把第108條所有事項一併排除。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的中央權限規定,以及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的縣權限規定,均未因上述調整而被排除。 憲法第118條所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也仍適用。判斷關鍵是增修條文明定排除哪些規定,不能看到「地方自治」就認為全部已不適用。 七、銀行事項:先看題目是否限定憲法本文 事項憲法本文的歸屬 幣制及國家銀行中央立法並執行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省銀行原列為省的事項;相關省權限條文目前已不適用 縣銀行縣立法並執行 鄉鎮銀行憲法本文未賦予鄉鎮此項設置權限 若以憲法本文為判斷基準,中央、省、縣都有相應的銀行規定,鄉鎮則沒有。這是憲法權限列舉的考點,不宜擴張成對所有現行銀行設立問題的概括結論。 常考陷阱 把均權理解成平均分權:均權是依事務性質分配權限;「協議原則」「中央優先原則」「地方優先原則」都不是本單元的正確判斷。 把教育制度放進完全中央權限:教育制度屬於第108條,得交地方執行;外交、國防軍事、司法制度才屬於第107條。 把行政區劃與度量衡混在一起:行政區劃屬於第108條;度量衡及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屬於第107條。 把縣警衛當成中央制度事項:警察制度與縣警衛之實施的用語、層級均不同,後者屬於第110條。 把精省理解成縣權限也被排除:省縣自治通則與第109條目前已不適用,不代表第110條的縣權限或直轄市自治規定也失去適用。 忽略「依憲法本文」的限定:本文列有省銀行;不能因相關省權限規定目前已不適用,就否認本文原有此項規定。銀行設置主體的辨識重點是鄉鎮未被列入。 記憶口訣 「均權看性質,未列再判斷」:先查列舉事項,未列舉者再依事務性質分配。 「外交國防司法度量,中央立法中央辦」:掌握第107條的重要事項。 「教育制度、行政區劃,中央立法地方可辦」:掌握第108條的執行彈性。 「本文銀行國省縣,鄉鎮沒有列裡面」:記得同時辨別本文規定與目前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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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憲法係採下列那一項原則? (A)協議原則 (B)均權原則 (C)中央優先原則 (D)地方優先原則
  2. 15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規定,下列何者目前已不適用?(A)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等事項...
  3. 22 依憲法本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設置銀行? (A)鄉鎮 (B)中央 (C)省 (D)縣
  4. 1 下列何者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A)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B)度量衡 (C)行政區劃 (D)縣警衛之實施
  5. 依據我國憲法第 10 章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完全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A)教育制度(B)司法制度(C)國防軍事(D)外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