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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出缺代理、停職與去職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地方首長出缺代理、停職與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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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出缺、停職、去職:辭職、去職、死亡會造成出缺;停職僅暫停執行職務,不等於喪失職位。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的出缺代理與第78條的停止職務,是不同事項,權責機關不可混用。 直轄市長辭職,應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出缺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出缺,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因刑事程序被羈押或通緝,則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出缺原則上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去職包括撤職、罷免、解職,不包括停職。 核心觀念 一、出缺、停職與去職的基本區別 出缺是職位已無原任者在職的狀態。地方行政首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須安排代理,並依所遺任期判斷是否補選。 停職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原任者尚未因此喪失職位,依法仍可能復職。因此,停職期間須有人代理,但不能僅因停職就辦理補選。 去職則是喪失原有職位。撤職、罷免及依法解職,都屬於去職;停職不屬於去職。判斷重點在於「職位是否已經喪失」,不能只看當事人目前是否實際辦公。 二、地方行政首長出缺時,由誰派員代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地方行政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而出缺時,代理安排如下: 出缺職位派員代理規定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最容易混淆的是縣(市)長。內政部負責報請,派員代理的機關仍是行政院。因此,敘述為「縣(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可以成立;若寫成「由內政部派員代理」,便把報請機關誤當成派員機關。 直轄市長出缺,由行政院派員代理;選項以「行政院院長派員代理」表述時,也應掌握其由行政院方面安排代理的意旨。 三、停職的決定機關與代理人,須分開判斷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地方行政首長有法定停職事由時,由下列機關停止其職務: 地方行政首長停止其職務的機關 直轄市長行政院 縣(市)長內政部 鄉(鎮、市)長縣政府 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是法定停職事由。因此,縣(市)長被羈押或通緝,應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不是行政院、縣政府或監察院。也不必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依這項事由停職。 「誰決定停職」與「停職後誰代理」是兩個問題。直轄市長停職,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才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因此,同樣是直轄市長無法執行職務,若原因是停職,先看副市長代理;若原因是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四、直轄市長辭職的程序 直轄市長辭職,須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自核准辭職日生效。作答時應同時掌握「書面」、「行政院」、「經核准」三項要件。 縣(市)長的程序不同: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再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因此,不能因內政部辦理地方行政相關業務,就推論直轄市長也應向內政部提出辭職。 五、出缺後的補選期限與例外 地方行政首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原則上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例如直轄市長死亡,即應依此原則處理。 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應注意「不足二年」不包含恰好二年,不能自行改成「二年以下」。 代理與補選可以同時存在:出缺後先由法定機關派員代理,再依規定完成補選。有人代理,並不代表一律免辦補選;是否免補選,仍須判斷法定例外。 六、撤職、罷免、解職都屬去職 情形基本意義是否屬去職 撤職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喪失職位是 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罷免,喪失職位是 解職依地方制度法解除職權或職務是 停職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尚未因此喪失職位否 撤職與停職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卻不同。撤職造成去職;停職僅暫停職務。看到「去職不包括何者」的問法,應從是否仍保有職位判斷。 常考陷阱 「直轄市長辭職,向內政部提出並經核准」:錯在機關。應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出缺,由內政部派員代理」:漏掉報請行政院。內政部不是最後派員的機關。 「縣(市)長被羈押或通緝,由行政院停止職務」:混淆出缺代理與停職權責;停止職務的機關是內政部。 「直轄市長停職,一律由行政院派員代理」:忽略副市長代理的優先安排。須先看副市長能否代理。 「停職屬於去職,應辦補選」:停職未造成職位喪失,不因停職本身辦理補選。 「三個月內開始辦理補選」:法定要求是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起算點為事實發生之日。 「所遺任期二年以下均不補選」:例外是不足二年,須注意是否包含恰好二年。 記憶口訣 停職機關「院、部、縣、所」:依序對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縣市長「停職找部,出缺報院」:內政部停止職務;出缺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 直轄市長「辭職向院、停職副代、出缺院派」。 去職記「撤、罷、解」,停職排除在外。 補選「三月完成,不足兩年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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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關於直轄市長代理與補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辭職者,由行政院院長派員代理 (B)直轄市長停職...
  2. 12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下列地方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者之代理規定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B)縣(市...
  3. 3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下列何者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
  4. 20 地方制度法中針對地方公職人員所稱之「去職」,並不包含下列何種情形? (A)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