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依據包括法定職權,以及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之授權。 區分自治條例的立法機關議決、行政機關公布,與自治規則的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 掌握自治規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一般抽象的性質,並與行政規則、一般處分及職務命令比較。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以及上級與本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熟記七種定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通則」不在其中。 核心觀念 一、訂定機關與四種依據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訂定依據判斷重點 法定職權可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訂定,不以另有個別授權為必要。 法律之授權依法律授權訂定。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之授權包括題目所稱法規命令之授權。 自治條例之授權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 因此,自治規則不是僅能依法律訂定,也不是一定要有自治條例授權。但依法定職權訂定,仍須遵守法規位階及法律保留,不能任意創設限制人民權利的規定。 二、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別 地方自治法規可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名稱都有「自治」,但訂定機關與程序不同: 比較項目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機關與程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性質理解性質類似地方的法律。性質類似地方的命令。 名稱規定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依性質採用法定七種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的角色議決自治條例。依規定接受函送查照,並非議決或核定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發布後,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規定函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備查、查照與核定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地方制度法第28條所列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包括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等事項。因此,不能把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逕以自治規則取代。 罰則也須區分: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在法定範圍內訂定罰則的權限,並非賦予自治規則自行創設罰則的權限。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核定機關不是地方立法機關。 三、自治規則的法律性質 本單元所考的自治規則,是地方自治團體基於自治權訂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一般抽象規定。「對外」指規範效力及於人民;「一般抽象」指針對一般類型的對象與事件,能反覆適用,而非僅處理某一具體事件。 概念效力與規範特徵判斷關鍵 自治規則對外、一般抽象。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的規範。 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內部事項,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能因名稱有「規則」,就認為與自治規則相同。 一般處分對外,但處理具體事件。雖可能涉及多數人,仍屬行政處分,不是一般抽象規範。 職務命令長官對所屬人員所為的內部職務指示。屬內部指揮監督,不是直接對外的法規範。 作答時應同時檢查對外效力與一般抽象性。只有對外效力仍不夠,一般處分即因處理具體事件而不符合;行政規則與職務命令則欠缺直接對外的法規範效力。 四、自治規則的效力位階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自治規則與下列規範牴觸者,無效: 憲法。 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所以,「不得牴觸法律」「不得牴觸上級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均屬正確敘述。尤其要記住:自治規則也受本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拘束,不能因為同屬地方自治法規,就認為兩者位階相同。 五、自治規則的定名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這七種名稱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命令名稱相同。「法、律、條例、通則」則屬法律名稱,不在自治規則的七種法定定名之內。特別注意「準則」可以使用,「通則」不可以;不能只看到名稱都有「則」字就判為相同。 常考陷阱 「自治規則僅得依據法律訂定」:錯在「僅得」。除法律授權外,尚可依法定職權、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無自治條例授權,地方機關不得發布自治規則」:錯在把自治條例授權當成唯一依據;法定職權也是訂定依據。 「自治規則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由行政機關公布」:套用了自治條例的程序。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自治規則稱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這組稱呼適用於自治條例,不能移用到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定有罰則,應報地方立法機關核定」:同時混淆罰則的規範形式與核定機關。地方立法機關也不是自治規則的核定機關。 「剝奪居民權利,皆應以自治規則定之」:應掌握自治條例保留;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行政規則或一般處分也是對外的一般抽象規定」: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一般處分則是具體事件的處分。 「自治規則得定名為通則」:「通則」屬法律名稱;「規則、細則、準則」才在自治規則法定名稱之列。 記憶口訣 訂定依據:「職、法、命、條」。法定職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授權、自治條例授權;依法定職權訂定,也須遵守法規界限。 機關程序:「條例議決公布,規則行政訂定、發布下達」。 定名:「規規細辦綱標準」。依序記住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準則可以,通則不行。 效力界限:「憲、法、命、上條、自條」。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條例及本自治團體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