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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與行政契約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
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與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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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重點在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法律形式及法律關係性質,不能只看行為人是不是政府機關。 戶籍登記、核發補助金、廢止廣播執照屬公權力行政;政府採購的履約行為屬私經濟行政。 行政機關締結的契約可能是行政契約,也可能是私法契約。判斷時應先看契約標的及內容,再輔以締約目的。 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一、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如何區分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任務,可以採取公法形式,也可以採取私法形式。公權力行政是機關依公法規範執行職權;私經濟行政則是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以買賣、承攬、租賃等私法方式從事活動。 判斷時應問:「機關正在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還是在履行一般私法契約?」政府參與、使用公款或追求公益,都不足以單獨決定行為性質。 比較項目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 法律關係公法關係私法關係 行為方式依公法規範執行行政職權以私法主體身分從事交易或履行契約 本單元例子受理戶籍登記、核發補助金、廢止廣播執照政府採購之履約行為 判斷提醒不以強制、處罰或限制人民權利為必要即使服務行政任務,也可能採私法形式 二、公權力行政不只有命令與處罰 公權力行政既包括限制人民權利的行政活動,也包括給予利益及辦理登記等活動。有沒有強制性、是否涉及金錢,都不是唯一標準。 戶政機關受理戶籍登記:機關依戶籍法規執行法定職權,屬公權力行政。不能因為外觀上是受理申請、登錄資料,就認為是私人服務。 行政機關核發補助金:本單元所指為機關依公法規範核定、給予補助,屬給付行政中的公權力行政。人民取得金錢利益,不代表機關正在進行私法交易。 行政機關廢止廣播執照:機關以公權力使原有許可失去效力,屬公權力行政,並非私法契約的終止。 補助的法律形式仍須依具體制度判斷,不能把所有與補助有關的行為一律認定為行政處分;但就本單元所列的行政機關核發補助金而言,應掌握其公權力行政性質。 三、政府採購應注意「履約」階段 政府為取得辦公用品、設備或工程服務,通常會與廠商締結買賣、承攬等契約。契約成立後,機關與廠商依約交貨、施作工程、給付價金及處理履約責任,原則上屬私法契約關係。 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政府採購之履約行為,屬私經濟行政。即使採購使用公款、目的在支援政府業務,也不因此變成公權力行政。 採購程序中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與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爭議,法律性質及救濟制度有所不同。作答時應看清楚行為階段,避免把政府採購的所有活動一概歸類。本單元的判斷重點是採購履約屬私法關係。 四、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判斷 行政契約是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私法契約則以私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兩者都是契約,不能只因雙方合意締結,就認定一定屬於私法。 先看標的與內容:契約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究竟屬公法關係,還是一般買賣、承攬等私法關係? 再看締約目的:內容不明確時,輔以契約是否直接執行公法上的任務、如何達成行政目的等因素判斷。 避免單憑身分或公益下結論:一方是行政機關,不代表必然是行政契約;具有公益目的,也不當然排除私法契約。 公法上的活動不必全採單方命令形式,也可以透過契約進行。雙方合意與公法性質可以並存,這正是理解行政契約的關鍵。 五、釋字第533號:健保特約合約屬行政契約 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所討論的,是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此類合約是為了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使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涉及法定健保制度下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因此,解釋明確認定其性質為行政契約;因該合約所生的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應辨明契約當事人:這裡討論的是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間的特約關係,不能將其與一般病人接受醫療服務的關係混為一談。 類型判斷關鍵與健保特約合約的區別 行政契約雙方合意形成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健保特約合約屬此類 私法契約雙方合意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政府採購履約通常涉及此類關係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特約合約以雙方合意成立,不能當作單方處分 行政指導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建議、勸告等促請配合特約合約形成雙方權利義務,並非單純勸告 常考陷阱 「政府機關所做的行為都是公權力行政」:錯。機關也能以私法主體身分交易,例如政府採購履約。 「核發補助金只是給錢,所以屬私經濟行政」:錯。應看法律關係;本單元的補助核發屬公權力行政。 「戶籍登記只是登錄資料,沒有公權力性質」:錯。戶政機關是在依法執行行政職權。 「廢止廣播執照等於終止契約」:錯。執照是行政許可,廢止執照屬公權力行使。 「政府採購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履約也是公權力行政」:錯。公益目的不能取代對法律形式及契約內容的判斷。 「雙方合意締約,所以健保特約是私法契約」:錯。行政契約同樣以合意成立;釋字第533號已明確認定健保特約合約為行政契約。 「健保特約合約是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錯。它是形成公法上權利義務的契約,既非單方處分,也非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勸告。 記憶口訣 「籍、補、廢照屬公權;採購履約走私法。」戶籍登記、補助核發、廢止執照,掌握公權力性質;採購則看清「履約」階段。 「契約先看內容,目的輔助認定;健保特約五三三,定性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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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 (A)行政機關執行政府採購之履約行為 (B)戶政機關受理戶籍登記 (C)行政機關核發...
  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之意旨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