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原則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判斷契約效力,先看年齡及有無受監護宣告,再看行為內容與意思表示時的精神狀態。 滿7歲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原則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無負擔的贈與,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使用詐術、擔任代理人及訂立遺囑各有特別規定,不能一律套用「未經允許,契約效力未定」。 即使已成年,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仍為無效;遺囑則須另外檢查遺囑能力與法定方式。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與胎兒的保護 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不等於行為能力:嬰兒可以成為財產所有人或繼承人,但不能因此自行有效訂立契約。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重點是個人利益的保護與將來非死產兩項限制,不能概括認為胎兒與已出生者完全相同。 繼承利益:父親死亡時,已受胎的子女得受胎兒保護規定保障,不能僅因尚未出生就否定其繼承資格。胎兒為繼承人時,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須保留其應繼分。 損害賠償利益:父親因他人過失死亡,胎兒得依相關規定主張受扶養利益受侵害的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能以「尚未出生」一概排除。 死產的效果:依通常採取的解除條件說,先就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若將來死產,則溯及喪失此項權利能力,相關繼承、賠償利益也失去依據。 死產與出生後死亡不同。若已活產,之後才死亡,不能當成胎死腹中處理;其生前取得的權利,應另依繼承等規定處理。 二、成年年齡與行為能力 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滿20歲成年是舊制;依現行法,18歲之人原則上可以自行訂立契約,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類型對象自己所為行為的基本效力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己所為意思表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法律另有例外。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原則上得自行有效為法律行為,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例如,18歲之人無償借用他人汽車,依現行法已成年,使用借貸契約不因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效力未定。判斷關鍵是其已成年,而非「無償」二字;使用借貸仍有保管、返還等義務,不能直接當成純獲法律上利益。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效力 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純獲法律上利益:只取得法律上的利益,不負擔法律上的義務。例如15歲之人接受他人無負擔贈與的筆電,贈與契約有效,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不是看交易划不划算:低價買到昂貴物品,仍須負擔支付價金的義務,不因經濟上有利就成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附負擔贈與:受贈人須負擔一定義務,不能僅見「贈與」就認定不須允許。 日常生活所必需:須依年齡、身分及具體生活需要判斷,例如一般學生購買適當的餐點、文具。 若不屬例外,又未得允許,應區分行為種類:依民法第78條,單獨行為無效;依第79條,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效力未定與得撤銷不同,不能混用。 四、詐術與代理的特別規定 使用詐術:依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例如變造身分證年齡,並使相對人因此相信其已成年而訂約,即屬典型情形。應注意「使用詐術」及「使人相信」的要件,不能僅因相對人誤認年齡,就直接適用。 擔任代理人:依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本人授權,在代理權範圍內以本人名義訂約,不須再取得自己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仍須有適法授權等代理要件。 滿18歲之人依現行法本已成年,受他人授權代理出售機車,自不因未經自己法定代理人允許而影響效力。 五、遺囑能力與精神狀態 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滿16歲而未滿18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自行訂立遺囑。 滿18歲者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自行書寫遺囑,不會因欠缺該允許而無效。但自書遺囑仍須符合全文自書、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等法定方式,不能只憑年齡就認定任何遺囑均有效。 另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有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也無效。成年人在精神錯亂中低價出售土地,無效的關鍵是意思表示時的精神狀態,不是售價低於市價,也不以事先受監護宣告為必要。 常考陷阱 「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繼承權或賠償請求權」:忽略胎兒個人利益的特別保護。應再看將來是否非死產。 「胎死腹中仍保有原先取得的權利」:錯。死產會溯及喪失受保護的權利能力。 「18歲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契約效力未定」:錯。現行法滿18歲已成年。 「未成年人接受贈與,一律效力未定」:錯。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無負擔贈與,屬純獲法律上利益,契約有效。 「無償取得使用利益,就一定是純獲法律上利益」:錯。仍須檢查是否負擔保管、返還等法律義務。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有效代理他人」:錯。代理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但仍須符合代理要件。 「未成年者立遺囑都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錯。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自行為遺囑,仍須遵守法定方式。 「成年人精神錯亂時訂約,僅得撤銷」:錯。該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與效力未定或得撤銷混淆。 記憶口訣 「胎兒護利益,死產溯及失。」 「7限、16遺、18成。」滿7歲原則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16歲得具遺囑能力,滿18歲成年。 「純利日常免允許;限制契約待承認。」 「詐術看信賴,代理看授權;遺囑看年齡,也要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