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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撤銷與違反公序良俗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意思表示之撤銷與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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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得撤銷、無效與效力未定:被詐欺、被脅迫及符合要件的錯誤,屬於得撤銷;違反公序良俗則是無效。 錯誤撤銷原則上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題目明示「因過失而錯誤」時,不得依錯誤規定撤銷;單純誤寫則先辨認為表示行為錯誤。 誤寫價格而經對方承諾,應處理錯誤撤銷及信賴利益賠償,不能逕以內心真意改寫成交價格,也不能直接認定契約不成立。 公序良俗常考:特定情形的預立離婚契約、人身抵押及包攬訴訟無效;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約定不結婚時返還,則不因此違反公序良俗。 核心觀念 一、意思表示有瑕疵,不一定都能撤銷 得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仍有效,經合法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無效則原本就不生效力,不必再撤銷;效力未定是效力尚待承認等事實確定。 類型法律效果與判斷重點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心中保留表意人故意表示與真意不同的意思,原則上仍有效;相對人明知其非真意時,無效。不能僅因自己沒有真意而撤銷。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通謀作成虛假表示,原則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符合民法第88條要件時得撤銷,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為限。 被詐欺、被脅迫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並無第88條所定「非由自己之過失」的限制;仍須符合各自的法定要件。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所為的行為應區分契約與單獨行為,不能概括認為本人享有撤銷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契約,如依法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未得允許,原則上須經承認始生效力;未經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原則無效。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法律另有例外。「未經允許」與「得撤銷」不是同一件事。 二、錯誤撤銷:誤寫、誤言與自己過失的區別 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為限。當事人資格或物的性質,如交易上認為重要,其錯誤也視為內容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是內心已有確定意思,卻在表達時誤寫、誤言,例如售價漏寫一個零。這類情形屬於錯誤制度的處理範圍,不是「絕對不能撤銷」。但若題目另外明示錯誤係因本人過失所致,就應適用不得撤銷的限制。 因此,作答時要分清楚:「誤寫」是在描述錯誤類型;「因過失而錯誤」是在指出撤銷要件欠缺。不能只看到誤寫,就自行補入題目未交代的過失事實;也不能反過來認為所有誤寫都無條件可以撤銷。 三、誤寫價格:契約成立與撤銷應分開判斷 表意人寄出載明價格的要約,相對人依該價格承諾,雙方外部表示已經一致,不能僅因表意人內心另有價格,就直接主張契約不成立。其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應進一步依錯誤規定處理。 民法第98條要求解釋意思表示時探求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於辭句,但不代表表意人可以憑自己未表達的內心想法,單方提高成交價格。在對方依信件所載價格承諾的情形,表意人不能只說「我心裡想的是另一個價格」,就要求對方照付。 本單元對價格誤寫的處理重點,是得依錯誤規定撤銷,並處理相對人的信賴損害;不是強迫對方依內心價格履行,也不是逕認雙方意思未合致。 四、錯誤撤銷後的信賴利益賠償 依民法第91條,依錯誤或傳達錯誤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因信賴該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賠償的是信賴利益:例如因相信交易有效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須有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 不是當然賠償履行利益:不能直接把對方原本期待取得的交易利益,全部當成應賠金額。 撤銷與賠償可以並存:得撤銷,不代表無須負擔信賴損害。 第91條針對錯誤、傳達錯誤的撤銷;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撤銷,並不因此適用本條的賠償責任。 五、撤銷的行使與期間 意思表示的撤銷,應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原則上不必先取得法院判決。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錯誤及傳達錯誤: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不是從發現錯誤時起算。 詐欺、脅迫: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也不得撤銷。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始得撤銷;第三人脅迫沒有相同限制。 六、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效果是無效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即使雙方自願,也不能使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變成有效。 類型判斷及理由 預先約定將來發生虐待或侮辱時離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不能以預立契約取代日後依法判斷離婚的要件;也不可因此推論所有涉及離婚的協議一律無效。 以人身作為抵押標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不能作為債務擔保的處分標的。 包攬訴訟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以提供證據、允諾負擔費用等方式包攬他人訴訟,再約定勝訴後分取訟爭標的或價額比例,屬本單元所考的無效類型。 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約定不結婚時返還不因此違反公序良俗。返還贈與物是在處理贈與目的未實現的財產關係,並非強制受贈人結婚。 婚姻自由與贈與返還應分開判斷:當事人仍可決定不結婚,但不表示一定可以保有以結婚為前提取得的贈與物。單純約定返還贈與物,不能等同強迫結婚。 常考陷阱 「心中保留可以撤銷」:錯。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非真意時無效,均非依錯誤撤銷處理。 「自己因過失造成錯誤,仍可依第88條撤銷」:錯。忽略了非由自己過失所致的限制。 「未經允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撤銷自己的表示」:錯。須判斷無效、效力未定或例外有效,不能直接套用撤銷。 「誤寫價格,契約必定不成立」:錯。外部表示一致時,應處理錯誤撤銷。 「探求真意即可要求對方接受真正想寫的價格」:錯。不能單方用內心價格取代對方承諾的價格。 「錯誤撤銷後一律不用賠,或一律賠全部預期利益」:均錯。應依信賴損害及法定例外判斷。 「違反公序良俗只是得撤銷」:錯。其效果為無效。 「不結婚就返還贈與,必然妨害婚姻自由」:錯。單純返還贈與的約定不因此無效。 記憶口訣 「錯誤看過失,撤銷看信賴」:無自己過失才得依錯誤撤銷;撤銷後仍須注意信賴利益賠償。 「先分效力,再談撤銷」:無效、效力未定與得撤銷不可混用。 「預離、押人、包訟無效;不婚還禮不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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