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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契約之類型與要式性:承攬、居間、寄託與人事保證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有名契約之類型與要式性:承攬、居間、寄託與人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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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旅遊、運送、行紀等契約,法律要求提供服務的一方具有特定營業人身分;委任沒有這項限制。 人事保證須以書面為之;一般保證、買賣、和解原則上都是不要式契約。 寄託屬於勞務契約,得為有償或無償,且為要物契約、不要式契約。 承攬須分清楚「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與「視為允與報酬」,並掌握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及材料危險負擔。 居間報酬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為前提;附停止條件者須待條件成就,婚姻居間的約定報酬則無請求權。 核心觀念 一、有名契約的營業人資格限制 「有名契約」是民法設有名稱並規定其內容的契約。有些契約的法定定義,要求其中一方以特定活動為營業;有些則沒有這項資格限制。是否收取報酬,與是否必須具有營業人身分,是兩個不同問題。 契約營業人限制判斷重點 旅遊有旅遊營業人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 運送有運送人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並收取運費。 行紀有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交易,並以受報酬為營業。 倉庫有倉庫營業人以受報酬而堆藏、保管他人物品為營業。 委任無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不以受任人為營業人為必要。 承攬、居間、一般寄託無各有其契約要件,但不以一方具有特定營業人身分為必要。 例如,委託親友處理事務,也可能成立委任;受任人即使收取報酬,也不表示委任依法限於營業人才能承接。 二、要式契約與人事保證 要式契約是法律要求具備特定方式的契約,例如須以書面為之;不要式契約則不以法定書面等方式為必要。當事人為保存證據而簽訂書面,不代表該契約依法就是要式契約。 契約是否須以書面為之重點 人事保證須書面民法第756條之1明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一般保證原則上不須依民法一般規定,屬不要式契約。 買賣原則上不須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一致,即可成立。 和解原則上不須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人事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考試應抓住「人事保證」有法定書面要求,不能因名稱中都有「保證」,就認為一般保證也必須書面。 另須區分買賣契約與不動產物權移轉。不動產物權移轉有書面及登記要求,不能因此推論買賣契約本身一律是要式契約。 三、寄託的四項性質 寄託是當事人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其重點在於受寄人提供保管物品的勞務。 勞務契約:主要給付內容是保管寄託物。 得為有償或無償: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時,可以請求報酬。 要物契約:除保管的合意外,尚須交付寄託物,契約才成立。 不要式契約:法律未要求一般寄託必須以書面或其他特定方式訂立。 要物與要式是不同分類。要物問的是「是否須交付物」;要式問的是「是否須具備書面等法定方式」。因此,寄託可以同時是要物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兩者並不矛盾。 四、承攬的報酬、材料與瑕疵擔保 承攬是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著重一定工作成果的完成。 考點正確規則 承攬人供給材料依民法第490條,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未明白約定報酬依民法第491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瑕疵擔保免責特約依民法第501條之1,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 定作人供給材料依民法第508條,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推定」容許提出反證推翻;「視為」則是法律擬制,不能僅以反證推翻其擬制效果。因此,材料價額與允與報酬兩項規則,不能交換用語。 承攬人對工作瑕疵負擔保責任。即使雙方訂有免責或限制責任的約款,承攬人仍不能藉由故意隱瞞瑕疵而取得免責利益。此時無效的是該免除或限制責任的特約,不是因此使整個承攬契約當然無效。 危險負擔則須看清楚標的與原因:考到「定作人供給的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時,應判斷為承攬人不負其責。 五、居間報酬的請求要件 居間是居間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居間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居間契約,應與居間所促成的交易契約分開理解。 交易須因居間而成立:依民法第568條,須交易契約因居間人的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居間人才得請求報酬。僅提供資訊或介紹對象,尚不足夠。 須有因果關係:不能只見交易契約成立,還須確認其成立是因居間人的報告或媒介所促成。 附停止條件須待成就:所促成的契約附有停止條件時,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報酬。 婚姻居間無報酬請求權:依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一般居間掌握「促成契約,始得請酬」;婚姻居間則有特別規定,不能因已促成婚姻,就認為居間人當然可以請求約定報酬。 常考陷阱 「收取報酬,所以必須是營業人」:錯。營業人資格須依各契約的法定規定判斷;委任不以營業人為限。 「保證與人事保證都須書面」:錯。人事保證有法定書面要求,一般保證原則上不要式。 「寄託須交付物,所以是要式契約」:錯。交付物屬要物要件,與書面等方式要求不同。 「承攬人供給材料,其價額視為報酬之一部」:錯在「視為」,正確用語是「推定」。 「非受報酬即不完成工作,推定允與報酬」:錯在「推定」,正確用語是「視為」。 「故意不告知瑕疵,免責特約得撤銷」:錯。法律效果是該特約無效。 「定作人材料因不可抗力滅失,承攬人仍負責」:錯。符合這項規定時,承攬人不負其責。 「居間人報告訂約機會,即可請求報酬」:錯。須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附停止條件者,還須等待條件成就。 「婚姻居間促成後,即可請求約定報酬」:錯。婚姻居間的約定報酬無請求權。 記憶口訣 旅運行倉看營業,委任不限營業人。 人事保證要書面,寄託要物不要式。 承攬「料推、酬視、瞞瑕免責無效」。 居間「促成才請酬,停止等成就,婚姻無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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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民法規定若干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須屬某種事業之營業人。下列何種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並不以 某種事業之營業人...
  2. 20 下列何種契約,以書面為契約之成立要件? (A)保證(B)人事保證(C)買賣(D)和解
  3. 39 民法上寄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託為勞務契約 (B)寄託為有償或無償契約 (C)寄託為要物契約 (D)寄託為要式契約
  4. 23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承攬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視為報酬之一部...
  5. 37 關於居間人報酬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居間人於向委託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時,即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 (B)契約附有停止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