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遺囑自由受特留分限制: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不能僅憑遺囑任意、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利益。 特留分比例分兩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各自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應繼分與特留分不同:應繼分是依法應分得的遺產比例;特留分則以應繼分為基礎,再乘上法定保障比例。 一併掌握繼承基本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核心觀念 一、遺囑自由不是毫無限制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被繼承人雖能透過遺囑安排財產歸屬,例如將財產遺贈他人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仍須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利益。判斷遺囑自由的界限時,要把「可以安排遺產」與「可以任意剝奪繼承權」分開。前者原則上受到承認,後者不能僅憑被繼承人的意願就發生效力。 例如,遺囑即使寫明全部財產交給某人,也不能因此認定其他具有特留分的繼承人,一律喪失法律保障。若因遺贈而使特留分不足,權利人得依法就不足部分行使扣減權。也不要直接認定侵害特留分就使整份遺囑當然全部無效。 此外,繼承權喪失與遺囑自由是不同問題。繼承人若具備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喪失事由,可能不得繼承;這是法定事由的效果,不能推論被繼承人平時就能任意用遺囑剝奪他人的繼承權。 二、特留分的權利人與法定比例 民法第1223條依繼承人身分,規定不同的特留分比例。表中的分數都是「該繼承人應繼分」的比例,不是直接占全部遺產的比例。 繼承人身分特留分占其應繼分的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分之一 父母二分之一 配偶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三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等,不能把法條中的身分範圍只理解為子女。記憶時可以子女為代表,但作答仍應辨認完整的法律用語。 享有特留分的前提,是該人實際具有繼承人資格。並非上表列出的所有親屬,在每次繼承中都同時享有特留分。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依規定與有繼承權的順序共同繼承。 比例應按法定身分分組記憶,不宜單憑親等遠近推算。尤其父母與祖父母名稱相近,保障比例卻不同:父母是二分之一,祖父母是三分之一。 三、應繼分與特留分如何區別 概念意義判斷重點 應繼分繼承人依法應分得的遺產比例先確認共同繼承人的身分與人數 特留分法律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繼承利益再以應繼分乘上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特留分比例=個人應繼分比例×該身分的法定特留分比例。計算金額時,還須依法律規定確定計算基礎並扣除債務,不能直接以未扣債務的財產總額計算。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及兩名子女,三人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因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均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所以每人的特留分占計算基礎的六分之一。 因此,「法定特留分比例只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與「計算結果可能出現四分之一、六分之一」並不矛盾。前者是乘數,後者是將應繼分納入後的結果。 四、拋棄繼承與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判斷重點是期間從「知悉其得繼承」起算,且必須採取法定方式;只向家人表示不要遺產,不能取代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自己的選擇,與被繼承人企圖用遺囑排除繼承人不同。不能因為繼承人得自行拋棄,就推論被繼承人也能任意剝奪其繼承權。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報酬數額由法院依其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管理事務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法律並未要求遺產管理人一律無償處理遺產事務。 常考陷阱 把遺囑自由寫成絕對自由:遇到「可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處分遺產不受特留分限制」等敘述,應判斷為錯誤。關鍵在於遺囑自由仍受法律限制。 混淆兩組比例:父母、配偶均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把父母寫成三分之一、配偶寫成三分之二,都是錯誤。 把祖父母的比例誤記為四分之一:祖父母的法定特留分比例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不能因為其繼承順序在後,就自行降低比例。 看到四分之一就一律排除:若問「占應繼分的法定比例」,四分之一不正確;若問計算後占遺產的比例,則可能出現四分之一,須先看清楚分母。 混淆拋棄繼承的對象與方式: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向其他繼承人口頭表示,或向戶政機關辦理,均不能取代法定程序。 誤認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報酬:管理人依法得請求報酬,不能因其負有管理職務,就認定必須無償服務。 記憶口訣 「卑親、父母、配偶半;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一。」先認身分,再背比例;分數都是以各自應繼分為基礎。 「遺囑自由有界限,最低保障看特留。」遺囑可以安排財產,但不能任意排除繼承人的法定保障。 「知悉三月,書面向院;管理遺產,可以請酬。」連結記憶拋棄繼承的期間、方式、受理機關,以及遺產管理人的報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