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法上的行為須有意識與意志支配。睡夢中舉動、反射動作、絕對強制下的舉動屬非行為;暴怒下的舉動仍屬行為。 犯罪分類須先辨認分類標準。故意犯與過失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實害犯與危險犯、結果犯與舉動犯,分別是同一標準下的相對概念。 結果犯須發生構成要件要求的特定結果才既遂;舉動犯以完成法定行為為足,不另要求特定結果。 身分犯看的是行為人是否須具特定身分。公務員若只是受侮辱的對象,不因此使犯罪成為身分犯。 熟記代表類型:偽證、內亂、重婚屬舉動犯;殺人、墮胎、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屬結果犯;放火罪屬危險犯,詐欺罪不是繼續犯。 核心觀念 一、刑法上之行為:先確認有無意識與意志支配 犯罪判斷以行為為起點。單純思想、身體狀態,或完全不受意志支配的身體動作,不是刑法上的行為。此處所稱意志支配,不要求冷靜思考或事先計畫;一時衝動仍可能是行為。 舉動是否屬行為判斷理由 睡夢中之舉動否欠缺意識支配。 反射動作否純粹生理反射,不經意志控制。 絕對強制下之舉動否身體完全被外力操控,只是他人的工具。 暴怒下之舉動是情緒激烈,仍有意識及意志支配。 受脅迫下之舉動原則上是心理受壓迫,仍由自己決定並控制動作。 絕對強制與心理強制要分開。他人以無法抗拒的物理力量操控身體,可能排除行為性;因威脅而自行實施動作,仍是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須再檢討其他要件。認定某個動作是非行為,也不代表相關的先前行為必然沒有刑責。 暴怒不當然排除行為性,也不能僅因暴怒便認定欠缺責任能力。有無行為、是否故意、是否具責任能力,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二、犯罪類型:同一標準才能配成相對概念 分類標準相對概念判斷重點 主觀要件故意犯/過失犯故意實現犯罪,或因違反注意義務而犯罪;過失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 行為態樣作為犯/不作為犯積極實施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律要求的作為義務。 法益侵害程度實害犯/危險犯要求法益實際受損,或以法益受侵害的危險為足。 危險的認定方式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須證明個案已發生具體危險,或不必另證明個案危險。 是否要求特定結果結果犯/舉動犯是否另須發生與行為可區分的構成要件結果。 犯罪行為是否持續繼續犯/狀態犯犯罪行為持續維持不法狀態,或行為完成後僅留下不法狀態。 行為人資格身分犯/一般犯是否須具特定身分才能成為該罪的正犯。 結果犯與具體危險犯不是相對概念。具體危險犯要求發生具體危險,這種危險也是構成要件結果,因此可具有結果犯的性質。結果犯應與舉動犯相比;具體危險犯應與抽象危險犯相比。 同一犯罪可以同時具有數種分類。例如殺人罪既是結果犯,也是實害犯;偽證罪既是舉動犯,也有行為人身分的限制。不能把不同分類當成互相排斥。 三、結果犯與舉動犯:看既遂是否須有特定結果 結果犯除了實行行為,還須發生法定結果才既遂,並須確認行為與結果的關聯。只有行為而未發生結果時,應再看是否成立未遂,以及法律是否處罰該罪未遂。 殺人罪:須發生死亡結果才既遂。 墮胎罪:須發生墮胎結果才既遂。 恐嚇取財罪:須因恐嚇而使人交付財物;不能將單純發出威脅等同於取財既遂。 詐欺取財罪:須經由受騙者陷於錯誤、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害。 舉動犯,又稱行為犯,完成法定行為即可既遂,不必另發生特定結果。但仍須符合該罪全部要件,不能理解成「做出任何相關動作都成立」。 偽證罪:具法定資格之人,在法定程序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不以法院受騙或作成錯誤裁判為必要。 內亂罪:須具有法定內亂意圖,並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不必等到政府被推翻或領土遭竊據才成立。 重婚罪:符合重婚構成要件即成立,不另要求婚姻制度發生具體損害結果。 遇到以恐嚇取得財物、並標示恐嚇取財規定的敘述,應按恐嚇取財罪理解,不能只因使用「單純恐嚇」等簡稱,就忽略其取財結果。 四、危險犯與繼續犯的常考辨別 放火罪屬危險犯。其重點在於公共安全的危險,各類放火罪對危險的要求不盡相同。即使個別構成要件要求燒燬,也不能因此直接判斷為實害犯;「物被燒燬」與「所保護的公共安全法益是否須實際受損」是不同問題。 詐欺罪屬狀態犯,不是繼續犯。詐欺取財既遂後,即使行為人繼續持有財物,也只是犯罪造成的不法狀態延續,不表示詐欺行為仍持續實行。繼續犯的典型則是私行拘禁:持續拘束他人自由期間,犯罪行為仍在繼續。 五、侮辱公務員或職務:不要把對象身分當成行為人身分 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的犯罪分類而言,應掌握下列性質: 不是身分犯:行為人不必具有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是受侮辱的對象。 是行為犯:不以另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 是危險犯:不以公務實際受阻或國家公務法益實際受損為必要。 是故意犯:沒有處罰過失侮辱的規定。 判斷身分犯時,先問「誰實施犯罪?他是否必須具特定資格?」例如偽證罪限制行為人須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條文只限制被害對象的資格,並不因此成為身分犯。 常考陷阱 「暴怒失控,所以不是行為」:錯。一般暴怒仍受意識與意志支配。 「結果犯與具體危險犯互相對立」:錯。兩者分類標準不同,且具體危險也可能是法定結果。 「重婚罪是結果犯」:錯。屬舉動犯,不須另有特定損害結果。 「放火造成燒燬,所以是實害犯」:錯。應依公共安全法益的保護方式判斷,屬危險犯。 「內亂須成功推翻政府才成立」:錯。具法定意圖,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即可成立。 「詐欺後持有贓款,所以是繼續犯」:錯。不法狀態延續不等於犯罪行為繼續。 「偽證須造成誤判」:錯。符合偽證要件即可成立,不要求裁判錯誤。 「條文出現公務員就是身分犯」:錯。須確認特定身分是否要求於行為人。 記憶口訣 「睡、反、絕」非行為,「怒」仍有行為。 「故過、作不、實危、結舉、具抽、繼狀」:同一標準配成對。 「偽證不等誤判,內亂不等成功」:都是舉動犯。 「身分看行為人,繼續看行為續」:不看罪名中的人物稱呼,也不只看犯罪影響是否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