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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錯誤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刑法上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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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構成要件錯誤是對犯罪事實的認識有誤,涉及故意是否成立;禁止錯誤是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有誤,影響罪責。 幻覺犯是誤認刑法不處罰的行為構成犯罪,又稱反面禁止錯誤,因欠缺刑罰規範而不罰。 打擊錯誤是認對目標卻因失手侵害其他客體;依本單元採用的處理方式,預定客體論故意未遂,實際侵害客體檢查是否成立過失犯。 因果歷程錯誤是結果發生的過程與預想不同。誤以為被害人已死,後續棄屍行為才造成死亡,是典型情形。 判斷犯罪不能只看結果:過失行為須有特別處罰規定,一般過失毀損不罰。 核心觀念 一、先問:錯在事實,還是錯在違法性? 刑法上的錯誤,是行為人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作答時,先確認他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再判斷他對法律的評價有沒有錯誤。 比較項目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 錯誤對象構成犯罪的事實行為的違法性 判斷重點對行為對象、結果或因果歷程等事實認識有誤知道事實,卻誤認法律允許其行為 主要影響故意是否成立或是否涵蓋實際結果罪責,不當然排除故意 注意:涉及構成要件事實的錯誤,不代表一律排除故意。例如等價客體間的身分誤認,以及偏離不重大的因果歷程錯誤,仍可能成立故意既遂。 二、禁止錯誤: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 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認識錯誤,是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有正確認識,卻誤以為自己的行為不違法。例如知道自己正在實施某項行為,但誤認法律並未禁止。 禁止錯誤的核心是「行為的違法性」,不是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也不是客觀處罰條件的相關事實,更不是單純不知道刑罰輕重或以為不會受罰。 直接禁止錯誤:不知道禁止規範存在,或誤認該規範無效、未禁止自己的行為。 間接禁止錯誤:知道行為原則上被禁止,但誤認法律承認某種阻卻違法事由,或誤解其法律界限。若錯的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則須另作分析,不能一概歸入禁止錯誤。 其法律效果須看錯誤能否避免: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可以避免者,原則上仍負責任,但得按情節減輕其刑。不能只因不知道法律,就認為當然無罪。 三、幻覺犯:誤以為自己犯了罪 幻覺犯,又稱反面禁止錯誤,是行為人正確認識事實,卻誤認刑法處罰該行為。其錯誤方向與一般禁止錯誤相反:一般禁止錯誤是「違法卻以為不違法」;幻覺犯則是「刑法不罰卻以為構成犯罪」。 例如雙方均無配偶,行為人也知道此一事實,卻誤以為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會成立通姦犯罪,重點就在於誤解刑罰規範的範圍,應判斷為幻覺犯。閱讀涉及舊有罪名的題目時,仍須掌握這個錯誤方向。 依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認為自己有罪,不能憑空創造犯罪。因此,幻覺犯因欠缺處罰該行為的刑罰規範而不罰。 類型辨識關鍵法律評價 幻覺犯事實認識正確,誤認法律有處罰欠缺刑罰規範,不罰 不能未遂誤以為存在可實現犯罪的事實條件,例如把屍體當活人射擊須判斷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是否無危險;不能一概認為可罰 迷信犯企圖以詛咒等超自然手段實現犯罪單純此類迷信行為不罰 禁止錯誤誤認違法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依錯誤能否避免,判斷罪責及減刑 四、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認錯,還是打偏? 客體錯誤,又稱目的錯誤,是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的身分或性質認識錯誤;打中的就是自己鎖定的對象,只是認錯了。例如將眼前的丙誤認為乙而殺害,因兩者同為人的生命,這種身分誤認通常不阻卻殺人故意。 打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則是行為人認對目標,卻因射擊不準、失手等實施偏差,侵害預定以外的客體。 類型簡明判斷典型特徵 客體錯誤認錯對象打中的就是原本鎖定的對象 打擊錯誤認對卻打偏打中原本目標以外的人或物 依本單元採用的處理方式,打擊錯誤應分別檢查: 預定客體:已著手而未達成原定犯罪結果,論故意犯未遂,並須有未遂處罰規定。 實際侵害客體:檢查是否具備過失及過失犯的處罰規定。 如同一行為同時成立故意未遂與過失犯罪,通常依想像競合處理,並非直接二罪併罰。 若殺人射擊失準而打破旁邊的花瓶,對預定被害人成立殺人未遂;對花瓶雖造成損害,但一般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因此僅成立殺人未遂。花瓶價值高低,不會讓過失毀損變成可罰。 選擇故意則是行為人對數個可能結果擇一發生均有容認,屬故意內容的問題。單純鎖定一人而失手,不因此成為選擇故意。 五、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如何發生,與預想不同 因果歷程錯誤是行為人預想的侵害結果確實發生,但實際造成結果的因果過程,與其認識不同,屬涉及構成要件事實的錯誤。 典型情形是:行為人原先出於殺人故意攻擊被害人,誤認對方已死亡,接著為處理「屍體」而將其投入水中,實際上被害人是在落水後才溺斃。這類情形常以概括故意討論,辨識重點是原先誤認死亡已發生,死亡卻由後續行為造成。 若實際因果歷程與預想歷程的偏離不重大,仍在原先故意所能涵蓋的範圍內,通常不阻卻既遂故意,仍可成立殺人既遂。不能只因死亡時間或方式不同,就認定必然只有未遂。 常考陷阱 把禁止錯誤寫成對可罰性的誤認:應抓住「違法性」;知道違法但以為不會受罰,不能直接等同禁止錯誤。 把幻覺犯當成直接禁止錯誤:先看方向。「以為法律允許」與「以為刑法處罰」相反。 看到法律誤解就只選「法律錯誤」:法律錯誤可作廣義用語;題目若明確描述反面禁止錯誤,應選更精確的幻覺犯。 把失手射偏當成客體錯誤或選擇故意:技術不佳造成偏離,是打擊錯誤;認錯身分才是客體錯誤。 認為物品受損就必有毀損罪:還須檢查故意、過失及處罰規定。一般過失毀損不罰。 把誤認已死後棄置致死當成方法錯誤:此處不是攻擊打偏,而是死亡的因果歷程與預想不同。 記憶口訣 事實錯,看故意;違法錯,看罪責。 違法當允許,禁止錯誤;不罰當犯罪,幻覺犯。 認錯是客體,打偏是打擊;怎麼死不同,因果歷程。 打擊先看未遂,再查過失;過失毀損,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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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 甲殺乙後,以為乙死了,將乙丟到大海,經法醫檢驗,乙是生前落水。此為: (A)因果流(歷)程錯誤(B)目的錯誤(C)方法錯誤(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