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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共犯類型與共同正犯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正犯共犯類型與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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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多數人參與犯罪的型態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為工具的單獨正犯。 共同正犯以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成立要件。意思聯絡不限於直接、明示或著手前發生,也不要求所有人都在犯罪現場。 依本單元所採實務見解,承認相續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片面共同正犯及教唆犯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中有人己意中止並防止結果發生,中止效果原則上只及於本人;其他仍欲完成犯罪者,成立障礙未遂。 共同正犯僅對共同犯意範圍內的犯罪負責;有人另起犯意實施其他犯罪,未參與且無犯意聯絡者,對逾越部分不負責任。 核心觀念 一、正犯與共犯的參與型態 判斷犯罪參與型態,不能只看事實上有幾個人出現,而要看各人的意思與行為如何結合。刑法上多數人參與犯罪的主要型態,是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型態主要特徵分類重點 共同正犯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實行犯罪。各參與者均為正犯。 教唆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進而實行犯罪。屬於狹義共犯。 幫助犯基於幫助意思,對他人犯罪提供助力。屬於狹義共犯。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現自己的犯罪。屬於單獨正犯,不列入上述多數人參與型態。 間接正犯的重點在於「利用工具」。例如利用不知情者交付有毒飲料,被利用者雖然參與了事件的物理過程,卻未與利用者共同形成犯罪意思。因此,不能因為現實中涉及兩個人,就認為必然屬於多數人共同參與犯罪。 二、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共同正犯必須具備主觀上的犯意聯絡與客觀上的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是彼此具有共同實現犯罪的意思;行為分擔則是依共同犯罪計畫分工參與。成立後,在共同犯意範圍內,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不以每個人都親自完成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 意思聯絡與參與方式,應掌握下列重點: 不限直接聯絡:透過其他共同參與者間接傳達,只要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仍可成立。 不限明示合意:除口頭、書面約定外,也可以從相互配合的行為認定默示合意;但不能僅因同時在場,就推定有共同犯意。 不限著手前形成:他人已著手後,在犯罪進行中加入,取得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也可能成立相續共同正犯。 不限全員在場:依實務承認的共謀共同正犯,具有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而參與共謀,即使由部分人出面實行,未在現場者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欠缺雙方的意思聯絡。一方單方面認為自己在與他人共同犯罪,另一方卻完全不知情,不能成立共同正犯。這與片面幫助不同:幫助他人犯罪,即使被幫助者不知道有人提供助力,仍可能成立幫助犯。 三、共同正犯各類型的實務態度 類型實務態度判斷重點 過失共同正犯不承認欠缺共同故意犯罪所需的犯意聯絡。數人因過失造成結果,應分別檢驗各人的過失責任。 相續共同正犯承認亦稱承繼共同正犯;犯罪進行中加入,形成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 共謀共同正犯承認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共謀,由其中部分人實行,不以全員到場為必要。 片面共同正犯不承認只有單方面的共同犯罪意思,欠缺相互聯絡。 教唆犯之共同正犯不承認數人共同教唆,不因此直接適用共同正犯規定,仍應分別檢驗其教唆責任。 相續共同正犯的考點,是意思聯絡可以在著手後形成;但不能進一步推論,後加入者當然要對加入前已完成的一切行為或結果負責。共謀共同正犯則著重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共謀,不能把任何建議、知情或在場行為都當成共謀。 「不承認教唆犯之共同正犯」也不表示數人一起教唆就不受處罰;仍須依各人的教唆行為及相關要件判斷。 四、共同正犯的中止未遂 共同犯罪已經著手後,其中一人要取得中止未遂的效果,僅自行停手或離開現場,通常還不夠。因為其他人可能繼續實行,犯罪結果仍可能發生,所以必須出於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若結果未發生並非其防止行為所致,但本人已盡力防止,也有中止未遂規定的適用。 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必須個別判斷,不會因為一人中止,就讓所有共同正犯一併取得優惠。 參與者的情形犯罪結果未發生時的判斷 己意中止,並成功防止結果發生者符合要件時成立中止未遂。 仍繼續實行,只因他人阻止而未完成者成立障礙未遂,不能援用他人的中止效果。 例如共同殺人已經著手,其中一人主動救助,使被害人存活;另一人仍想完成殺人。救助者符合要件時成立殺人中止未遂;仍欲殺人者因死亡結果未發生,成立殺人障礙未遂。判斷時應分別檢查「結果是否發生」與「各人是否出於己意防止結果」。 五、共同正犯的逾越:共犯過剩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有其界限,僅適用於共同犯意範圍內。其中一人超出原先合意,臨時另起犯意實施其他犯罪,其他人若沒有意思聯絡,也沒有參與該犯罪,就不對逾越部分負責。 例如原先僅共同約定竊盜,竊盜結束後,一人突然另外放火,另一人事前未料、也未參與。未參與者對原來的共同竊盜仍應負責,但不因共同竊盜關係而成立放火罪。 同樣地,不能僅因其是竊盜同夥,就認定成立不作為放火罪。不作為犯罪仍須另外具備法律上的防止義務、相應故意等要件;幫助犯也須具有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不能僅憑同夥身分認定。 常考陷阱 「涉及兩個人,就是多數人參與犯罪」:錯。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為工具,在分類上仍屬單獨正犯。 「意思聯絡必須直接、明示,且在著手前形成」:錯。間接、默示聯絡均可;著手後加入也可能成立相續共同正犯。 「未到犯罪現場就不可能是共同正犯」:錯。實務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不能只用是否在場判斷。 「實務承認過失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之共同正犯」:依本單元所採見解,均屬錯誤;相續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才是承認的類型。 「同夥救活被害人,所有人都是中止未遂」:錯。中止效果個別判斷,仍欲殺人而受阻者成立障礙未遂。 「有人臨時另犯他罪,其他同夥一律共同負責」:錯。須先確認是否在共同犯意內;「未料」「另起犯意」是判斷逾越的重要線索。 記憶口訣 多數參與:共同、教唆、幫助;利用工具:間接正犯。 共同要聯絡、分擔;不限直接、明示、事前、在場。 實務承認相續、共謀;不承認過失、片面、教唆之共同正犯。 中止各自看,逾越各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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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對於多數人參與犯罪之型態? (A)間接正犯 (B)共同正犯 (C)教唆犯 (D)幫助犯
  2. 40 有關共同正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片面共同正犯不適用刑法共同正犯之規定 (B)共同正犯間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發生為必...
  3. 28 有關共同正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實務界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B)我國實務界承認相續共同正犯 (C)我國實務界不承認...
  4. 25 甲、乙相約至 X 家行竊,偷竊完畢離去時,乙未料甲臨時起意將 X 屋放火燒燬。對於甲燒燬 X 屋所成立 之放火罪,乙應如何處斷...
  5. 45 甲、乙相約共同殺人,著手殺傷被害人後,當乙繼續殺害被害人時,甲則己意中止並防止被害人死亡, 乙應如何處斷? (A)成立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