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57條的量刑原則: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之關係均為明文列舉事項,性別則不是。 區分罰金加重與酌量減輕: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時,得酌量減輕。 理解法定加減與酌量減輕可以並存:已依法律加重或減輕,仍得適用刑法第59條。 熟記自首的要件與效果: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者自承犯罪、接受裁判;不以書面為必要,原則上是得減輕其刑。 判斷一次開槍造成的打擊錯誤:依本單元案例,對原定對象成立殺人未遂,對誤中死亡者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罪處斷。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57條:責任是量刑的基礎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作為刑罰輕重的標準。「審酌一切情狀」並不表示法官可以無限制地決定刑度,更不能因為預防犯罪等考量,就忽略行為人的責任範圍。 法條特別列舉下列十款事項: 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犯罪之手段。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犯罪後之態度。 其中,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之關係都是法定列舉事項;性別並未列入這十款。但應注意,十款屬於例示,不能反過來認為「凡未列舉的事項,一律不得考量」。作答時應分清楚「是否明文列舉」與「是否可能屬於其他相關情狀」。 二、刑法第58條:罰金的特別審酌與加重 科罰金時,除依一般量刑規定審酌外,還應考量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果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法官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判斷時抓住三個要點:前提是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效果是「得」加重;加重受所得利益範圍限制,並非可以無限提高。 因此,「罰金有通常的最高額,所以任何情形都不能超過」並不正確;本條即設有特別的酌量加重規定。 三、刑法第59條與第60條:顯可憫恕與再次酌減 刑法第59條的適用要件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此時得酌量減輕其刑。不是只要值得同情、犯後認錯,就當然可以適用。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表示即使判處原本可適用的最低刑度,仍然太重,因此酌量減輕可使刑度降至原本最輕本刑以下。不能誤認為「最多只能減到最輕本刑」。 刑法第60條進一步規定: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所以,已有其他加重或減輕事由,不會當然排除酌量減輕;但仍須符合第59條的要件,也不是一律再減。 規定主要功能作答關鍵 第57條一般量刑審酌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 第58條罰金的特別審酌及加重資力、所得利益;符合條件時得加重 第59條酌量減輕顯可憫恕,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第60條法定加減與酌減的關係已依法加減,仍得酌減 四、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與效果 自首是指行為人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其效果原則上為得減輕其刑;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判斷事項內容 犯罪尚未發覺有偵查權者尚未發覺犯罪,或雖知有犯罪,尚未發覺犯人,仍可能成立自首。不能只以案件是否已報案判斷。 向適當對象自承犯罪須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例如檢察官、司法警察。僅向被害人坦承,不生自首效力。 接受裁判除自承犯罪外,還須接受裁判,不能只承認犯罪卻逃避追訴審判。 提出方式不以書面為必要,言詞亦可。 法律效果一般規定是「得減輕」,不是所有犯罪只要自首就「必減」。 自首與自白也應區分:犯罪已被發覺後才承認犯罪,不會僅因認罪就成立自首;但認罪表現仍可能作為犯罪後態度,納入一般量刑審酌。 五、想像競合與打擊錯誤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想像競合的重點是「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並非數罪分別處罰後再合併。 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原本瞄準特定對象,卻因攻擊過程失誤而擊中另一人。依本單元採取的判斷,意圖殺害乙而開槍,卻誤中旁邊的丙致死: 對乙:有殺人故意,已著手實行但未殺死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對丙:依案例設定成立過失致死罪;一般而言,仍須具備過失要件,不能只因誤中就一律論以過失。 兩罪來自同一次開槍,屬於想像競合,從較重的殺人未遂罪處斷。 本例雖然對丙已造成死亡結果,也不代表過失致死就比殺人未遂重。既遂或未遂不能單獨決定罪名輕重,應比較所成立的犯罪及其刑罰。 概念判斷重點本單元案例是否適用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適用 數罪併罰成立須併合處罰的數罪本例同一次開槍,依想像競合處理 法條競合數法條因特別、補充、吸收等關係,擇一適用本例分別侵害不同人的生命法益,不採此處理 常考陷阱 「必要時得忽略責任範圍」:錯。審酌一切情狀,仍須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性別是第57條明文列舉事項」:錯。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之關係才在列舉事項中。 「酌量減輕最多只能減至最輕本刑」:錯。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才有酌減至原本最輕本刑以下的必要。 「已依法加重或減輕,就不能再酌減」:錯。仍得適用第59條,但須符合其要件。 「任何犯罪自首都必減」「自首必須書面」「向被害人坦承即可」:均錯。應分別檢查裁量效果、提出方式及自首對象。 「誤中者死亡,所以從過失致死處斷」:錯。本例從較重的殺人未遂罪處斷;同一次開槍造成兩罪,採想像競合。 記憶口訣 量刑:「五七責任、五八資利、五九憫恕、六十仍減。」 自首:「罪未覺、向警檢、受裁判、得減刑;口頭也能行。」 本單元打擊錯誤:「原定未遂、誤中過失、一槍競合、殺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