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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種類與執行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刑罰種類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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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五種主刑,並依剝奪的法益區分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及能力刑;注意沒收的傳統分類與現行法律定位。 無期徒刑屬自由刑,符合條件可以假釋;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時執行其一,並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褫奪公權剝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不包含選舉權;應區分宣告生效與期間起算。 罰金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未聲請易科罰金或不符相關規定者,可能適用易服社會勞動,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核心觀念 一、刑罰種類:先分法律地位,再看剝奪的法益 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及從刑。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現行從刑為褫奪公權。 沒收在舊法中屬從刑;現行法已將沒收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因此,看到「沒收屬從刑」時,必須注意法制時點;若題目採傳統上依剝奪法益分類的方式,沒收剝奪財產,仍歸入財產刑理解。 分類剝奪的法益代表內容 生命刑生命死刑 自由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財產刑財產罰金;傳統分類亦包括沒收 能力刑,又稱資格刑或名譽刑特定公法上資格褫奪公權 保安處分不是刑罰。例如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等,著重矯治與預防危險,不能因為措施會限制自由或涉及費用,就將其直接列為自由刑或財產刑。 二、無期徒刑:自由刑、可以假釋、應褫奪公權終身 無期徒刑限制的是受刑人的身體自由,所以屬自由刑。刑期沒有預定終期,不代表它是剝奪生命的生命刑;生命刑的典型是死刑。 可以假釋:依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悛悔實據,並符合相關法定條件者,得許假釋。不是一律不得假釋,也不是年限一到就自動出獄。 多數無期徒刑: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時,應執行其一,不是將數個無期徒刑接續執行。 最重刑為無期徒刑:原則上不執行其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必須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是「應」宣告,不是由法院任意決定是否宣告。 三、褫奪公權:喪失資格,不等於喪失投票權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剝奪下列資格: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現行褫奪公權的內容不包括選舉權,不能只因受褫奪公權宣告,就認定不得投票。但在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也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等公職;判斷時要把「投票選人」與「參選、擔任公職」分開。 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並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不過,「發生效力」與「宣告期間開始計算」是不同概念。 情形宣告內容與期間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得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上述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褫奪公權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因此,有期徒刑併宣告定期褫奪公權時,即使其期間尚未開始計算,仍可能已因裁判確定而發生剝奪資格的效力。另因法律明定同時宣告緩刑時的起算方式,可知緩刑與褫奪公權可以並存;緩刑不會使褫奪公權當然不能宣告。 四、罰金:最低一千元,二個月內完納 刑法第33條規定,罰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罰金是刑事主刑,應與行政處罰的罰鍰區別。 依刑法第42條,罰金的繳納與執行順序如下: 原則期限: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滿未繳: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查明無財產: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得逕予易服勞役,不必徒然進行無法受償的執行程序。 分期繳納:因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於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這是經許可的例外,不會把一般完納期限改成一年。 易科罰金是以金錢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罰金刑則是法院直接宣告的主刑。罰金無力繳納所涉及的是易服勞役,三者名稱與方向不能混用。 五、易服社會勞動:六月以下,六小時折算一日 刑法第41條對短期自由刑設有替代執行方式。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而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也有適用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 易科罰金原則上要求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並且實際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易服社會勞動則另有適用規定,不能看到「不符易科罰金」就直接認為只能入監。 易服社會勞動並非一律准許。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強制治療、向被害人道歉、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均不是此處以六小時折算一日的社會勞動。 常考陷阱 「沒收不是財產刑」:須辨別題意。依傳統剝奪法益分類,沒收歸入財產刑;現行法的法律定位則為獨立法律效果。 「無期徒刑是生命刑、不得假釋」:兩者都錯。無期徒刑屬自由刑,符合條件得假釋。 「多數無期徒刑接續執行」:錯,應執行其一;宣告無期徒刑並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褫奪公權就不能投票」:錯。應抓住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兩種資格,不能擴張為喪失選舉權。 「褫奪公權一律自裁判確定時起算」:混淆生效與期間。定期褫奪公權原則上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算,同時宣告緩刑時才從裁判確定時起算。 「宣告緩刑就不得褫奪公權」:錯,兩者可以同時宣告。 「罰金應於六個月內完納」:錯,原則是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 「未聲請或不符易科罰金,就不能替代執行」:錯,仍須判斷能否易服社會勞動;其折算標準是六小時一日。 記憶口訣 分類:死刑生命、徒拘自由、罰沒財產、褫奪資格。 無期:自由可假釋,多個執行一,褫奪須終身。 褫奪:兩種資格受限制,投票權不因此失;期間刑後算,緩刑確定算。 數字:罰金千元起、兩月繳;短刑六月內、勞動六時折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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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何種刑罰屬於財產刑?(A)沒收(B)有期徒刑(C)褫奪公權(D)保安處分
  2. 42 關於無期徒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期徒刑應終身監禁,不應允許其申請假釋 (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應接續執行 (C)...
  3. 48 關於褫奪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褫奪公權,在判決確定時開始起算 (B)受褫奪公權宣告者,在褫奪公權期間喪...
  4. 42 關於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低額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B)應於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完納 (C)期滿而不完納者,強...
  5. 35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未聲請易科罰金或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下列那一種處分? (A)強制治療 (B)社會勞動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