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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強制治療與沒收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保安處分、強制治療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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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分清保安處分、易刑處分與行政罰:感化教育、保護管束、刑法上的驅逐出境,均屬保安處分;易服社會勞動、吊銷駕照則不屬於。 強制工作須區分新舊法:強制工作曾是保安處分,但相關規定經宣告違憲失效,刑法規定也已刪除,不應再列為現行有效的保安處分種類。 性犯罪者強制治療掌握四項關鍵:再犯危險、刑後執行、危險顯著降低時停止、每年鑑定評估。 單獨宣告沒收不限於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符合法定要件時,都得單獨宣告沒收。 核心觀念 一、保安處分的目的與種類 刑罰著重對犯罪行為的責任非難;保安處分則著眼於行為人的危險性及預防再犯的需要,藉由教育、矯治、治療、監督等方式保護社會。判斷是否屬於保安處分,應依法律上的制度分類,不能只看措施是否具有強制性。 種類辨識重點 感化教育針對少年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施以教育、矯治。 監護針對精神障礙等法定情形,配合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施以監護。 禁戒針對施用毒品成癮、酗酒犯罪等法定情形,施以戒治。 強制治療針對法定性犯罪者,依鑑定、評估所認定的再犯危險,施以治療。 保護管束在社會中接受一定的監督與輔導,屬於保安處分。 驅逐出境刑法對符合要件的外國人所定的保安處分。 強制工作的歷史地位:過去刑法曾規定強制工作,因此舊教材常將它列入保安處分。其相關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刑法的強制工作規定也已刪除。依現行規定辨識種類時,應將強制工作排除,不能再背誦包含強制工作的「七種保安處分」。 二、與易刑處分、行政罰的區別 措施法律分類作答關鍵 感化教育、保護管束保安處分具有教育、矯治或監督功能。 刑法上的驅逐出境保安處分不能因為涉及出入境,就一概認為只是行政措施。 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易刑處分屬刑罰執行方式的替代或轉換,不是保安處分。 因交通違規而吊銷駕照行政罰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不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 刑法上的驅逐出境,對象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外國人,法院得依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應依題目所指的法律依據分類,並非所有名為「驅逐出境」的措施都具有相同性質。 三、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 刑法第91條之1所定的性犯罪者強制治療,重點在於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不是只要犯強制性交罪,就當然一律施以強制治療;也不能單憑罪名或刑期長短判斷。 判斷標準:有無再犯危險。強制治療的目的在於治療及預防再犯。 執行時點:對受徒刑執行的性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屬於刑後治療。 停止標準: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不是一律執行固定年限,也不是要求危險完全消失才可停止。 定期檢視: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的必要。 「開始治療」與「停止治療」的判斷文字不同:開始時看有再犯危險;停止時看再犯危險是否已顯著降低。每年評估是定期檢視義務,不代表滿一年就必須停止治療。 四、沒收的客體與法律性質 現行刑法的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已非從刑。沒收針對與犯罪具有法定關聯的物或利益,不宜與針對行為人危險性的保安處分混為一談。 客體基本規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原則上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得沒收;第三人所有之物,須符合法定要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沒收之;第三人取得者,依法定要件處理。 「供犯罪所用」指犯罪工具;「犯罪所生」指因犯罪行為產生的物;「犯罪所得」則指犯罪取得的利益。三者概念不同,但都可能成為沒收的客體。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單獨宣告沒收的範圍與要件 依刑法第40條,沒收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於裁判時併宣告;但法律也容許不伴隨有罪判決,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時,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因此,若比較供犯罪所用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三類都有單獨宣告沒收的可能。但「得單獨宣告」不等於「無條件一律沒收」,仍須符合各類客體的沒收要件及單獨宣告要件。 常考陷阱 「吊銷駕照屬於保安處分」:錯。交通違規所受的吊銷駕照處分屬行政罰。 「易服社會勞動屬於保安處分」:錯。它是易刑處分,不能因為有勞動或矯正功能,就改變法律分類。 「強制工作仍是現行刑法有效的保安處分」:錯。須注意違憲失效及規定刪除後的法律狀態。 「保護管束、感化教育、刑法上的驅逐出境不是保安處分」:錯。三者均屬保安處分。 「性犯罪者應先強制治療,再執行有期徒刑」:錯。本單元所考的是刑後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固定執行若干年」或「危險完全消失才能停止」:均不符法定標準;應記住「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每年評估等於每年停止治療」:錯。每年必須評估,是否停止仍依危險降低程度判斷。 「只有違禁物可以單獨宣告沒收」:錯。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符合法定條件時也可以。 「三類物品都得單獨宣告沒收,所以不必審查要件」:錯。「都可能適用」與「一律沒收」不同。 記憶口訣 現行保安種類:「感、監、禁、治、保、驅」——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性犯強制治療:「危險判、刑後治、顯降止、年年評」。 單獨沒收:「用、生、所得,都有可能;能否宣告,仍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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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B)保護管束(C)驅逐出境(D)吊銷駕照
  2. 複選題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所規定「保安處分」之種類? (A)保護管束 (B)易服社會勞動 (C)驅逐出境 (D)強制工作
  3. 26 對於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者之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否施以強制治療之判斷標準在於再犯之危險 (B)強制治療應在...
  4. 23 下列那一種物品得單獨宣告沒收? (A)全部都可單獨宣告沒收 (B)供犯罪所用之物 (C)因犯罪所生之物 (D)因犯罪所得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