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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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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發起人原則上須有二人以上,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則有例外規定。 發起人股份已無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的特別限制,但仍須注意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轉讓股份的一般限制。 募集設立時,全體發起人至少認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每一發起人至少認購一股;設立時也可以發行特別股。 撤回認股記住「三個月、二個月、創立會結束」:符合延誤要件時得撤回,但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 創立會負責選任董監、修改章程及決定是否設立;催繳股款由發起人辦理,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設立行為及費用,也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 核心觀念 一、發起人的人數與資格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發起人負責推動公司設立,並須承擔法律規定的設立責任,因此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發起人不限於自然人。政府及法律允許的法人也可以擔任,公司即得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能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就認為公司沒有發起人資格;但也不宜將規定擴張為所有法人均可不受限制地擔任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二人以上發起人的限制。這項例外的關鍵是「政府或法人股東」,不能直接套用於自然人一人組織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起人股份的轉讓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採股份自由轉讓。過去對發起人股份設有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該項限制已刪除,因此不能再以發起人身分為由,認定其股份必須持有滿一年才能轉讓。 判斷時仍須區分兩個層次:發起人股份沒有額外的一年限制,但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的一般限制仍須遵守。因此,題目以「發起人股份亦得隨時轉讓」表達發起人股份已無特別持有期間限制時,依本單元答案應理解為符合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不能進一步推論為設立登記前也能轉讓。 三、募集設立的認股要求與特別股 公司設立時,若由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全部股份,屬於發起設立;若發起人僅認購一部分,其餘股份向外公開招募,則屬於募集設立。 比較事項發起設立募集設立 第一次發行股份由誰認購由發起人全部認足發起人認購一部分,其餘公開招募 全體發起人認股要求認足全部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 創立會不經募集設立的創立會程序由發起人召集創立會 募集設立的認股要求,必須分成個別最低數量與全體最低比例:每一發起人至少認購一股;全體發起人合計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四分之一是全體合計的下限,並非每位發起人各自應認購的比例。 例如第一次發行一百萬股,全體發起人合計至少須認購二十五萬股。各發起人之間不必平均分配,但每人均須認股。 募集設立時可以發行特別股,並非必須等公司成立後才能發行。發行特別股,應依規定在章程中訂明相關權利義務,不能只憑發起人口頭約定。 四、募集設立的程序與分工 募集設立的主要順序為:發起人訂立章程並認購法定比例的股份、辦理其餘股份的公開招募、股份募足後催繳股款、股款繳足後召集創立會,再進行後續設立程序。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由發起人催繳股款;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所以「催繳股款」與「召集創立會」均屬發起人的職責,不是由創立會自行辦理。 五、認股人撤回認股的情形與界限 募集設立若發生募股或設立程序延誤,認股人可能依法撤回認股。各情形的起算事件與期間應分別記憶: 情形判斷重點 募股期限經過,仍未募足股份認股人得撤回認股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股款尚未繳足從股份募足起算,記住三個月 股款已繳足,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從股款繳足起算,記住二個月 創立會已結束認股人不得撤回認股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募足後的兩種延誤情形;第153條則規定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應掌握「股份募足」與「股款繳足」是不同事件,也不能把不得撤回的界限誤記成公司設立登記完成。 六、創立會的主要職權 創立會是募集設立程序中的認股人會議,主要處理公司組織及設立事項,包括: 選任董事、監察人。 修改章程。 決議不設立公司,亦即決定是否繼續設立。 聽取設立事項報告,並依法處理發起人報酬、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出資估價等事項。 最重要的分辨方式是:創立會處理組織與設立決策,發起人辦理募股、催繳及召集等工作。催繳股款雖與公司設立有關,仍不能因此列為創立會職權。 七、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就公司設立所為的行為及設立所需的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不能因為公司最後沒有成立,就認為先前的設立行為與費用無人負責。 單純認股人不負上述連帶責任。考試應精確區分「參與籌設的發起人」與「認購股份的認股人」,不能將責任主體擴大為全體發起人及認股人。此處所說認股人不負責,專指上述設立行為及費用的連帶責任,不表示認股人完全沒有繳納股款等義務。 常考陷阱 「股份有限公司一律須二人以上」:忽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公司的例外。 「公司不得為發起人」:錯誤,公司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發起人股份須於設立登記滿一年後才能轉讓」:沿用已刪除的限制;但也不能反推設立登記前即可轉讓。 「每位發起人至少認購四分之一」:錯在把全體合計下限當成個人下限。每人至少一股,全體至少四分之一。 「募集設立只能發行普通股」:錯誤,依法在章程訂明相關事項,也可以發行特別股。 「募足後二個月未繳足、繳足後三個月不開會」:期間對調。正確是募足後逾三個月未繳足、繳足後二個月內未召集創立會。 「公司尚未登記,認股人隨時可以撤回」:錯誤,創立會結束後即不得撤回。 「催繳股款屬創立會職權」:錯誤,應由發起人辦理。 「公司不能成立,由發起人與認股人連帶負擔設立費用」:錯誤,負此連帶責任的是發起人。 記憶口訣 認股下限:「每人至少一,全體四分一。」 撤回認股:「募足三月款未齊,繳足二月會未開;創立會結束,認股撤不回。」 設立分工:「創立選人修章決設立,發起催款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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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B)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
  2. 26 A 股份有限公司採募集設立,設立時所發行之股份共 100 萬股。下列關於 A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募集設立時即得發行...
  3. 34 募集設立之公司,其認股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回認股? (A)創立會結束後(B)募股期限經過後而未能募足股份 (C)股份募足後...
  4. 26 下列何者非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會之職權? (A)選舉董事、監察人 (B)決定公司是否要設立 (C)修改章程 (D)催繳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