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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輸入例外與出處明示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4
合理使用、輸入例外與出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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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的四大審酌基準: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利用質量與比例、市場影響,並綜合一切情狀判斷。 非營利或教育目的不等於當然合理使用;即使沒有收費,仍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 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保護。 區分國外正版著作的輸入限制與法定例外:旅客將一本自用小說放入行李攜回,與未經同意輸入多本教科書,法律評價不同。 立法行政、司法及授課所需的法定重製,原則上應明示出處;圖書館、博物館等依法就館藏著作重製,不在該項出處明示義務的列舉範圍。 核心觀念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效果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時,無須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判斷順序應是先確認利用方式及範圍是否符合法律,再判斷能否免經授權;不能僅因利用人自稱公益、教學或研究用途,就認定合法。 依第66條,合理使用等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對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因此,合理使用並不表示可以任意冒用作者姓名,或以不當變更著作內容的方式損害著作人名譽。著作財產權受到限制,與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可以同時成立。 二、合理使用的四大審酌基準 依第65條第2項,判斷利用是否在法定合理範圍內,或是否屬於其他合理使用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注意下列四項基準: 審酌基準判斷重點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非營利、教育用途是考量因素,並非免責保證;商業目的也不能僅憑這一點就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之性質考慮被利用著作本身的特性,例如偏重事實資訊或創意表達,以及是否已公開發表。法院得審酌這些差異。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兼看利用數量與內容重要性,並綜合考量所利用部分在新著作及被利用著作中各自所占的質量比例。取用篇幅少,仍可能取走核心精華。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考慮利用結果是否對原著作市場產生替代效果,例如讀者取得利用成果後,即無須購買原著作,可能不利於合理使用的認定。 四項因素應綜合判斷,不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一項。例如,為學生免費提供整本教科書的重製內容,即使具有教學目的,仍須考慮重製比例與對原書市場的替代影響。法律也沒有「只要低於某個固定百分比,就一律合理」的通則。 三、合理使用與明示出處是不同問題 合理使用回答的是「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明示出處回答的是「依法利用時,是否仍須交代來源」。符合合理使用,不代表一律免標來源;已標明來源,也不代表一律構成合理使用。 第64條對特定法定利用情形設有明示出處義務。就本單元應掌握的重製類型,可作以下區分: 法定利用情形出處明示義務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應明示出處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應明示出處 依法因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應明示出處 圖書館、博物館等典藏機構,符合第48條要件而就收藏著作重製未列入第64條應明示出處的範圍 明示出處時,對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等情形外,應以合理方式表示。圖書館、博物館的館藏重製雖無上述明示義務,仍須符合館藏重製的法定要件,並非只要是典藏機構,就可以任意重製全部館藏;著作人格權也仍受保護。 四、國外正版著作的輸入與例外 著作權法對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設有視為侵害的規定。因此,在國外合法購買的正版書,不等於可以不受限制地輸入臺灣。判斷時除看是否正版,還須確認有無同意或法定輸入例外。 第87條之1設有輸入例外,包括符合條件的機關利用、非營利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的保存與圖書館利用,以及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利用,或作為入境人員行李一部分的輸入。各類例外均有相應條件,重製物也可能受一定數量限制,不能只看到「教育」或「自用」就直接認定適用。 旅客在國外購買一本外文小說,放在自己的行李箱內攜回,屬本單元應掌握的輸入例外。相對地,未經同意輸入二十本國外合法重製的原文教科書,依題示情形不能僅以正版或教科書為由主張例外,應認為視為侵害。也不能反向推論所有大量輸入都必然違法;仍須看有無授權或其他法定例外。 五、盜版程式的營業使用與散布 公司在業務使用的電腦安裝未經授權的電腦程式,供員工營業使用,不能因為僅供公司內部使用、沒有出售程式,就認為合法。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作營業使用,屬法律規範的侵害情形。 明知電腦程式是未經授權重製,仍出借給不特定多數人,也不能以「只是借用」或「沒有收錢」免責。法律對明知是侵權物,卻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方式散布的行為,也設有視為侵害的規定。 常考陷阱 「非營利或教育目的,均屬合理使用」:錯。目的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仍須綜合著作性質、利用質量比例及市場影響。 「利用很少,所以一定合法」:錯。除了數量,也要看是否取用著作核心,以及在新、舊著作中所占的質量比例。 「合理使用仍須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錯。符合合理使用即無須該項同意,但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 「註明作者與來源,就可以任意重製」:錯。出處明示不能取代授權,也不能取代合理使用要件。 「國外正版可以任意輸入」:錯。須進一步確認同意或輸入例外;旅客行李中的一本自用小說,是典型例外。 「公司內部使用盜版程式、免費出借盜版,都不侵權」:錯。未對外販售或未收費,均不是當然免責理由。 「立法行政、司法、授課重製都免標出處」:錯。這些法定利用應明示出處;依法就館藏著作重製,才是本單元須區分的情形。 記憶口訣 「目、性、量、市,四項一起看。」利用目的、著作性質、質量比例、市場影響;非營利不保證合理。 「立、司、教要明示,館藏重製看要件。」立法行政、司法、授課依法重製應明示出處;館藏重製無該項明示義務,仍須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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