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式性騷擾:前者重在工作環境受到侵害,後者重在以工作條件作為交換。 性騷擾防治的核心立法精神,是要求雇主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安全工作環境。 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使行為人是客戶,也不能置之不理。 性騷擾造成的損害,包含非財產上損害;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金錢賠償。 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遭受性騷擾時,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均有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 核心觀念 一、法律名稱與立法精神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閱讀使用舊名稱的考題時,仍應掌握其職場性騷擾防治的基本架構。 本法最重要的立法精神,是雇主應負責提供所有受僱者免遭性騷擾的安全工作場所。因此,雇主須事前防治,並在知悉事件後積極處理。處罰行為人、補償被害人及連帶賠償,都是相關制度的手段或法律效果,不能取代這項核心責任。 二、兩種基本性騷擾類型 比較項目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 行為人任何人,包括同事、主管及客戶。雇主,包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保護對象原則上為執行職務中的受僱者,另有非工作時間的法定適用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 行為內容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 成立關鍵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將相關要求或言行,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的交換條件。 同事經常開黃腔,或公開以具有性意味的方式評論女性同事的身材、穿著,造成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屬於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不必有肢體碰觸,也不必先出現減薪、調職等不利處分。 若主管以性要求作為升遷條件,或暗示拒絕性要求就給予不利考績,則屬交換式性騷擾。單純邀約吃飯並不當然成立,仍須有法定的性要求或相關言行,並與工作條件形成交換關係。 認定性騷擾,應綜合事件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言詞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不能只因行為人聲稱「開玩笑」就排除成立,也不能把所有令人不舒服的互動一概認定為性騷擾。 現行法亦涵蓋部分非工作時間的性騷擾,例如受僱者遭所屬事業單位同一人持續性騷擾。因此,不能僅以「已經下班」排除適用。對於反覆傳訊、下班後跟蹤的案例,若題目已明示構成性騷擾,應接續判斷防治及賠償責任。 三、雇主的事前防治與知悉後處理義務 所有雇主均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人數門檻是進一步要求建立何種制度,並非人數較少就完全沒有防治義務。 僱用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僱用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因此,僱用五十人的公司已達門檻。 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依知悉途徑及具體情形,採取釐清事實、避免再度發生、提供或轉介必要協助、調查及適當處理等措施。不能一律以被害人尚未提出正式書面申訴為由不處理。 行為人也可能是客戶、廠商等第三人。業務員因工作接觸客戶而遭毛手毛腳,向公司反映後,公司仍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受僱者,不能以對客戶沒有員工懲戒權為由推卸責任。 四、損害賠償與精神上損害 責任情形判斷重點 因性騷擾受有損害原則上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已遵行法定防治規定,且對事件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有法定免責規定。 雇主知悉後未有效糾正補救受僱者因此受有損害,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客戶騷擾員工,公司接獲投訴卻置之不理,即應從此責任判斷。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痛苦等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不以薪資減少或支出醫療費用為限。 因此,不能認為性騷擾只能向行為人求償,也不能認為公司只負行政責任。雇主違反防治義務,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賠償與行政責任;但個案賠償仍須判斷損害、因果關係及法定責任要件。 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亦同。不能寫成「隱忍一年未請求,請求權即消滅」。 五、派遣勞工的雙方防治責任 派遣事業單位是與派遣勞工成立勞動契約的公司;要派單位則是實際使用派遣勞工、指揮其工作的單位。在性騷擾防治等相關規定上,要派單位亦依法視為雇主。 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遭其員工性騷擾時,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均負有法定防治責任,知悉後均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不能只看誰是真正的契約雇主,或只看行為人受僱於哪家公司,就將責任全部歸給其中一方。 被害人可以依法尋求救濟,但自行對行為人提起訴訟,不能取代兩單位的防治義務。至於具體賠償責任,仍應依各自違反義務及損害發生情形判斷。 常考陷阱 「開黃腔、評論身材就是交換式」:須看有無以工作條件交換。造成冒犯性工作環境而無交換條件者,應判斷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只是開玩笑,不構成性騷擾」:行為人的說詞不能排除責任,應依具體言行及情境認定。 「立法最重視嚴懲或補償」:核心是雇主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安全工作環境。 「未達二百五十人,不必訂定防治規範」:完整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的門檻為三十人以上。 「只能由行為人單獨賠償」「精神痛苦不能求償」:均忽略雇主法定責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客戶騷擾,公司不負責」「公司只有行政責任」:雇主知悉後不處理,致受僱者受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派遣公司負責即可」或「只有要派公司負責」:都未完整表達雙方的防治義務;也不能將責任推給被害人自行訴訟。 記憶口訣 「交換看條件,敵意看環境。」仍須符合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法定要件。 「十人設管道,三十訂規範;知悉即補救,客戶也要管。」 「精神也能賠,時效二與十;派遣與要派,雙方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