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記住性平三法的正式名稱,並排除「跟蹤騷擾防制法」。 派遣勞工的雇主責任依法律列舉事項判斷;教育訓練、哺乳時間及申訴報復,與家庭照顧假應分開記憶。 一般勞雇爭議的內部申訴制度是「得建立」;受僱者也可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掌握7日內展開調查、差別待遇的舉證責任,以及禁止申訴報復的規定。 薪資不同不當然等於性別歧視;應檢查差異是否基於性別、性傾向,或有其他合理因素。 核心觀念 一、性平三法:社會、職場與校園的保障 立法院於112年三讀通過性平三法修正,以強化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制度。三法包括: 法律名稱主要規範領域 性騷擾防治法一般社會生活中的性騷擾防治;實際適用仍須依各法的適用範圍判斷。 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性別平等、就業性別歧視、工作平等措施及職場性騷擾防治。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領域的性別平等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屬於性平三法。它雖也可能涉及性或性別相關侵害,仍是另一部法律。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修法時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閱讀較早試題時,應能辨認新舊名稱所指的法律。 二、派遣勞工: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如何分工 派遣公司僱用勞工,再安排勞工至要派單位工作。要派單位雖實際指揮監督勞工,但不是在所有事項上都被視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雇主;必須看法律是否列入。 事項要派單位是否視為雇主判斷重點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的性別差別待遇是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 各項福利措施的性別差別待遇是屬法律列舉範圍。 性騷擾相關規範及防治義務是不能以勞工由派遣公司僱用為由,排除要派單位的法定責任。 哺(集)乳時間是符合規定者,每日另給60分鐘,並視為工作時間。 依法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是依各項法定要件辦理。 因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受不利處分是包括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處分的禁止。 家庭照顧假否未列入要派單位視為雇主的範圍,由派遣公司負雇主責任。 哺(集)乳時間的基本規定,是子女未滿2歲且須親自哺(集)乳者,除原有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60分鐘。本單元應將它與家庭照顧假明確區分。 雇主認定應依法律列舉,不能只憑「發生在工作現場」或「屬於人事事項」判斷。尤其申訴後遭調職,雖涉及人事處分,要派單位仍在禁止申訴報復的規範範圍內。 三、申訴管道:內部得處理,外部向地方 一般內部申訴制度:雇主為處理受僱者的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公司已有制度時,受僱者得先循內部管道申訴,但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先完成公司內部程序,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訴。 此處的「得建立」,是一般申訴制度的規定,不能推論所有性騷擾申訴制度都可由雇主任意決定是否設置;性騷擾防治另有法定義務,應分別判斷。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例如依法請求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遭拒,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性別歧視及申訴報復,也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管道。 就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應」調查與「得」協調的用語不同,須分清楚。 四、同工同酬與舉證責任 雇主給付薪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的正當因素而有差異,並非一律違法。 因此,同事年資、績效相同卻薪資不同,是值得進一步查明的差別待遇事實,不宜僅憑薪資差額就直接認定違法。受僱者得透過公司已建立的申訴制度提出主張。 舉證責任有先後:受僱者或求職者先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再由雇主證明差別待遇出於非性別、非性傾向因素,或有其他法定理由。不能說勞工完全不必提出事實,也不能說公司完全不負舉證責任。 主管機關仍有依法調查的職責;主管機關負責調查,與雇主負擔舉證責任,可以同時存在。 五、禁止申訴報復與後續救濟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能誤記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服,應依適用規定循審議、訴願等救濟途徑處理;提起撤銷行政處分的行政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不能認為只要對處分有異議,就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將跟蹤騷擾防制法列入性平三法:看正式名稱,三法是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認為派遣公司的責任全部轉給要派單位:要派單位只在法律列舉事項上視為雇主;家庭照顧假應與教育訓練、哺乳時間及申訴報復區分。 看到「調職」就認為一定只由派遣公司負責:若是因提出申訴而遭調職,要派單位也受禁止報復規定拘束。 將「得先內部申訴」改成「必須先內部申訴」:前者正確,後者把可利用的管道誤當成必經程序。 主張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訴:本單元相關申訴的受理重點是地方主管機關。 把7日內「展開調查」寫成7日內「完成調查」:法定起始期限不等於結案期限,也不能把「得協調」改成一律必須協調。 主張公司不須舉證:受僱者釋明差別待遇後,雇主須就非性別因素等理由負舉證責任。 把申訴報復罰鍰寫成10萬至50萬元:應記為2萬至30萬元。 記憶口訣 「騷、工、教」:性平三法,跟蹤不入列。 「訓練、哺乳、申訴護;家庭照顧找派遣」:掌握要派單位雇主認定的主要考點。 「內得、外地、七日啟查」:內部得申訴,外部向地方,7日內展開調查。 「勞工先釋明,雇主再舉證;報復二到三十」:連結舉證順序與禁止申訴報復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