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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1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1
國民教育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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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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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依照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的學籍資料保存期限是多久? (A)一年 (B)五年 (C)十年 (D)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