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不是蓋出建築物才產生地上權。所以即使建築物倒了或拆了,地上權依然存在。 除非是因存續期間屆滿、拋棄或其他法定原因才會消滅。 ---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