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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終止契約。民法254~263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契約解除、終止契約。民法254~263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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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契約解除(254~262): 讓契約自始無效(當作從來沒發生過)。有回復原狀的義務。通常出現在一次性給付契約(如:買賣的瑕疵擔保359)。 *契約終止(263): 讓契約向後失效(以前的算數,以後的結束)。通常出現在持續性契約(如:租賃450、僱傭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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