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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 4 條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2
家庭教育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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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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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A)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B)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
  2. 37. 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家庭教育的主管機關,何者正確?(A)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B)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社會局(C)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