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經紀業開業的完整程序: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繳存營業保證金後,始得營業。 區分一般仲介與國外不動產仲介的組織限制:一般經紀業得採公司或商業(商號)型態;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型態組織為限。 理解加盟經營者的法定意義: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記住加盟經營字樣的標示位置:應於其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辨別相關業務規定:經紀人員專任一經紀業、主管機關檢查不得拒絕、廣告稿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核心觀念 一、經紀業的許可、登記與開始營業是不同階段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因此,取得許可不等於已完成登記,完成登記也不等於已可營業。 經紀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尚須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始得營業;營業時並應依規定設置經紀人。選擇題若只列出部分程序,接著寫「即得經營」或「即可開始營業」,就要檢查是否漏掉其他法定要件。 階段規範重點作答判斷 申請許可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許可後,不能立即營業。 辦理登記取得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只辦商號登記,不能就此開始經營仲介業務。 開業前其他要件加入同業公會、繳存營業保證金,並依規定設置經紀人。「許可+登記後即可營業」仍屬不完整。 二、一般仲介與國外不動產仲介的組織型態 一般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得依法採取公司或商業的組織型態。換言之,商號並非一律不能經營仲介業務,但仍須完成許可、登記及其他開業要件。 依管理條例第5條,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型態組織為限。這是對組織型態的特別限制,不能以商號(商業登記)型態替代。 業務類型組織型態辨識重點 一般不動產仲介、代銷公司或商業。採商業型態仍須申請許可並完成開業要件。 國外不動產仲介、代銷限依法登記的公司。看到「國外不動產」,立刻檢查是否為公司型態。 此處的「國外」是指所仲介或代銷的不動產位於國外,不是指經紀業必須是外國公司,也不是只有外國人才能經營。 三、加盟經營者的意義 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管理條例第18條所稱加盟經營者,指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申論作答應完整寫出三個要素: 契約關係:經紀業之一方與他方以契約約定。 使用他方發展之資源:包括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屬例示性質,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 受其規範或監督:加盟者須接受他方的規範或監督。 注意連接關係:使用他方資源與受其規範或監督之間是以「並」相連,兩者都要寫出。只說「掛同一品牌招牌」,未交代契約約定及受規範監督,定義就不完整。 四、加盟經營字樣應標示的位置 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其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申論答案須同時交代「何處」與「標明什麼」: 何處:廣告、市招(招牌)、名片等明顯處。 標明什麼:「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此規定的目的,是讓消費者知悉該店為加盟店,而非品牌總公司直營,以免誤認交易對象與責任歸屬。揭示共同品牌,不能取代加盟字樣的標示;寫在不易看見的位置,也不符合「明顯處」的要求。 五、相關業務管理規定 經紀人員執業: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除外)。經紀人員是受僱於經紀業、以經紀業名義執行業務,不能以個人名義承作仲介。 主管機關檢查: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時,經紀業不得拒絕,不能以商業機密為由主張有權拒絕檢查。 廣告與簽章: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稿屬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的文件,法律並未規定廣告稿須先經主管機關審查。 常考陷阱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後即得經營」:漏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加入公會、繳存保證金等要件。 「以商號型態辦理登記後,即得開始經營」:同樣漏掉許可及其他開業要件,屬錯誤選項。 「許可並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即可開始營業」:仍漏掉加入同業公會及繳存營業保證金,不能因列出兩個程序就判為正確。 「商號不得經營任何仲介業務」:把國外不動產仲介的公司限制,錯誤擴張到所有仲介業務。 「國外不動產仲介得以商號型態經營」:違反公司型態限制;正確寫法是「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型態組織為限」。 「經紀人員可以個人名義執行不動產仲介買賣」:違反專任一經紀業、不得為自己執行仲介業務的規定。 「經紀業得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檢查」:主管機關檢查時,經紀業不得拒絕。 「廣告稿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再由經紀業簽章刊行」:法無事前審查規定;簽章者為經紀業指派之經紀人。 「加盟就是使用同一商標」:定義不完整,須寫出契約約定使用他方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加盟字樣只要寫在契約內或揭示於店內即可」: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記憶口訣 「許可、登記、入公會、繳保證,四步到齊才開業;國外不動產,只能開公司。」 「加盟:契約用他方(服務、營運、商標),並受規範監督;標示:廣告、市招、名片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