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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禁止、例外許可、期限延展與廢止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10
聯合行為禁止、例外許可、期限延展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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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禁止原則),不是「限制原則」;不能只因有助於業者獲利,就認為可以合法聯合。 例外許可須同時符合三要件:屬第15條法定列舉類型、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不動產經紀業的共同定價、劃分經營區域或交易對象、排除他業參與聯賣、強制專任委託或約束專任期間,都是常考的違法聯合型態;共同約束採一般委託則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第16條:許可應附期限,不得逾5年,得附條件或負擔;有正當理由得於期滿前3個月至6個月以書面申請延展,每次不得逾5年。 許可後仍受監督:經濟情況變更,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由主管機關主動公開。 核心觀念 一、禁止是原則,許可是例外 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所謂聯合行為,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由同業公會出面協調亦同樣可能構成聯合行為。 例外許可須同時具備:符合第15條列舉情形、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業者自認具有公益、或只是對個別企業或股東有利,都不等於取得許可。 考試用語:主管機關對聯合行為採「禁止原則」,即「原則禁止、例外許可」。選項若寫「原則上採限制原則」,屬錯誤敘述。 二、第15條得申請許可的類型 類型法定目的與辨識重點 統一規格或型式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共同研究開發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專業分工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輸出合作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輸入合作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不景氣調整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中小企業合作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其他必要合作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上述情形都是得申請許可,並非當然合法,仍須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取得許可。以下則不在得申請許可之列,應予禁止: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屬市場分割,法定類型中沒有這一款。 為保障事業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協調決定商品價格:「保障利潤」不是法定事由。 「為降低成本……但不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該款核心在「統一」規格或型式,改成不統一就不構成法定類型。 三、不動產經紀業的實務判斷 共同行為判斷 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共同定價,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或交易對象市場分割,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且不得申請許可。 協議拒絕其他業者參與聯賣共同排除競爭對手,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簽訂專任委託契約限制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契約型態的自由,可能違反第15條聯合行為。 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共同限制交易條件,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簽訂一般委託契約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一般委託下,委託人仍可同時委託其他業者銷售,不具排他性,不會限制委託人選擇或排除其他業者競爭;專任委託具排他性,業者共同強制專任或約束專任期間,就會限制競爭。但不能推論「只要用一般委託,搭配共同定價或排除對手也合法」。 辨識法條:題目出現「多家業者共同約束」,屬聯合行為(第15條);不要誤選結合行為(合併、取得股份或資產等事業結合)、獨占行為(單一獨占事業濫用地位),或單一事業的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四、與聯合行為並列的其他行為判斷 廣告虛增房屋總坪數: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屬不實廣告,不被允許。 未檢附具公信力之銷售數字、客戶調查等客觀數據,即宣稱委託成交案量全國第一:最高級用語欠缺客觀依據,屬不實廣告,不被允許。 推出委託成交抽獎,頭獎為價值15,000元平板電腦、名額3名:屬一般贈獎促銷,為法律所允許;不能僅因有抽獎或贈品就認定違法。 與另一業者共同協議拒絕競爭對手參與聯賣:屬違法聯合行為。 五、第16條:期限、條件或負擔與延展 主管機關為聯合行為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5年。「應」與「得」不可混淆:期限一定要有,條件或負擔則視個案附加。因經濟不景氣而限制價格的共同行為,許可期限同樣是不得逾5年,沒有另訂1年、2年或3年的上限。 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5年。延展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不是申請後自動延長;主管機關對延展所為之許可,同樣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六、許可後的廢止與公開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並非永久不受管制。因經濟情況變更,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此外,許可事由消滅、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所附加的條件或負擔時,主管機關也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注意是「得廢止」,不是許可自動當然失效。 主管機關對聯合行為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公開義務的主體是主管機關,不是申請許可的事業;也不是「不得公開」。 常考陷阱 「原則上採限制原則」:錯。應為禁止原則,即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被換成「個別經濟與股東利益」:錯。個別企業或股東獲利不是許可要件。 「降低成本……但不統一規格或型式」:錯。法定類型是「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保障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協調價格」、「共同劃分經營區域或交易對象」:都不是得申請許可的法定類型。 專業發展、輸出約定、輸入共同行為、統一服務規格、其他促進產業發展所必要之共同行為:都是法定得申請類型,不要誤選為「非屬」。 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互換:共同約束簽「專任」委託、約束「專任期間」才涉及違法;共同約束簽「一般」委託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共同強制專任委託誤選結合、獨占或妨害公平競爭:關鍵字「共同約束」,應選第15條聯合行為。 抽獎促銷誤判違法、不實廣告誤判合法:小額抽獎允許;虛增坪數、無數據宣稱第一則不允許。 期限改成1年、2年或3年:初次許可及每次延展上限都是5年,不景氣限制價格亦同。 延展申請時點: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須有正當理由並以書面申請。 延展許可「不得」附條件或負擔:錯,初次許可與延展許可都得附加。 「主管機關不得主動公開」或「事業應主動公開」:錯,正確為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 許可後不得廢止:錯,經濟情況變更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 記憶口訣 「原禁例許,整體公益;期限五年,展延亦五;前三至六,書面申請;機關公開,情變得廢。」 例外類型:「規、研、專、出、入、衰、中、其」,即統一規格、共同研發、專業發展、輸出、輸入、不景氣、中小企業、其他必要共同行為。不在其中的「劃區、分客、保利潤定價」一律不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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