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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與相關期間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6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與相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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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二年、十年」雙重消滅時效,並分清兩者起算點。 短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長期時效則自行為時起算。 事業故意違法時,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賠償額,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區分民事損害賠償時效、獨占與聯合行為的行政裁處權期間,以及聯合行為許可與延展期間。 核心觀念 一、損害賠償責任與故意違法的加重賠償 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時,須將違反公平交易法、他人權益受侵害,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連結起來,不能只因事業違法,就認為任何人均可請求賠償。 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事業如屬故意行為,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以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為上限。這是法院得酌定的加重賠償,並非只要故意違法,就一律判賠三倍。 例如,被害人已證明的損害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依此規定酌定的賠償總額最高為三十萬元,不能解讀為原有十萬元之外,再加賠三十萬元。 同條另規定,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因此,作答時要分清「如何計算損害額」與「故意違法時能否加重賠償」是不同層次。 二、第32條:二年與十年的雙重時效 公平交易法第32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是本單元最重要的規定,應將「起算點」與「年限」成組記憶。 比較項目二年時效十年時效 起算基準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行為時 是否以請求權人知悉為起算前提是否 法定期間二年間不行使自行為時起逾十年 判斷重點知悉內容須同時涵蓋行為與賠償義務人即使一直不知悉,期間仍持續進行 二年與十年不是任選其一,也不是相加成十二年。在沒有其他影響時效的事由時,任一時效完成,即發生時效完成的效果。不能因十年尚未經過,就忽略知悉後二年間未行使的問題;也不能因剛剛知悉,就認為必定還有完整二年。 例如,請求權人在行為發生後一年,即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後二年間均未行使請求權,即有短期時效完成的問題,無須等到行為後十年。反之,如至行為後接近十年才知悉,也不能主張一律從知悉時再取得完整二年的期間,自行為時起逾十年仍會消滅。 因此,「請求權之行使沒有時效限制」的說法必然錯誤;公平交易法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定受上述二年、十年的限制。 三、起算文字要精準: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 選擇題常將法條改寫成「自交易日起二年」或「自得知損害之日起二年」。這些寫法都沒有完整呈現第32條的短期時效要件。應抓住「行為」與「賠償義務人」兩項知悉內容,而非只看被害人是否知道自己受有損害。 長期時效的法定起點則是「行為時」。題目若以某一違法交易描述侵害行為,交易發生時即為行為時,所以「自此一交易日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正確敘述;但「自此一交易日起二年」就是把二年的起算點錯放在行為時。記憶法條時仍應使用「自行為時起」,避免將所有案件一概改成交易日或損害發生日。 四、其他期間:行政裁處與聯合行為許可 同一組選項可能混合民事請求權與行政法上的期間。兩者規範對象不同,不能看到「五年」就直接判斷正誤。 事項期間規定辨識關鍵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行使請求權 違反獨占、聯合行為規定的行政裁處權因五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主管機關的裁處權 聯合行為許可應附期限,期限不得逾五年許可的有效期間 聯合行為許可延展應以書面申請,每次延展不得逾五年每次延展均有期間上限 聯合行為許可並非永久有效;許可與每次延展的年限上限都是五年,不是三年。「不得逾五年」表示最長五年,並非每件許可或延展都必須核給五年。 常考陷阱 「自交易日起二年不行使即消滅」:將短期時效起點寫錯。二年應從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自交易(行為)時起算的是十年。 「不論何時得知損害,自得知之日起逾二年即消滅」:一方面知悉對象寫錯(應為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不是損害),另一方面忽略自行為時起逾十年的限制。 「請求權之行使沒有時效限制」:錯誤,法定有二年及十年兩種消滅時效。 「短期一年」、「長期五年」等數字組合:混淆法定數字。本項民事請求權只記二年與十年;選項若出現半年、一年、一年半、三年、五年、十五年作為本項時效,均屬錯誤。 「十年內都能請求」:忽略二年時效可能先完成;兩種時效均須檢查。 「故意違法必須判賠三倍」:忽略被害人請求與法院酌定。三倍是上限,並非固定倍數。 「原損害額再加三倍」:誤算賠償上限。最高賠償總額為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聯合行為許可及每次延展不得逾三年」:年限錯誤,兩者上限均為五年;獨占、聯合行為裁處權因五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則是另一種期間,屬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知行知人二,行為起算十;故意最高三,許可延展五。」 「知行知人」指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二、十是民事時效,三是故意違法的賠償倍數上限,五是聯合行為許可與每次延展的最長年限。另記獨占、聯合裁處權五年,即可分清本單元常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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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3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
  4. 2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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