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外牆及樓頂平台的使用,住戶或管理委員會不能任意決定。除應依法令辦理外,還須受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設限制。 外牆設置廣告物,須取得兩層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加上設置所在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在屋頂者,則須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防墜設施有保護兒童、老人的特別規定:記住十二歲以下、六十五歲以上、外牆開口部或陽臺、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不須管理委員會、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供營業使用,須兼具政府核准範圍與社區內部程序。內部程序是「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或鄰近住戶都不能取代。 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非所有店家都依此規定投保,要辨識營業類型。 核心觀念 一、外牆、樓頂平台等部位的使用限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住戶對於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以及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進行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如果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還須受該規約或決議限制。 判斷時要分清楚:法令限制與社區自治限制,必須同時注意。取得社區同意,不代表可以違反建築等相關法令;反過來,符合一般法令,也不代表可以忽略依法報備的規約或決議。 因此,住戶不能僅憑頂樓住戶許可,就在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也不能只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就在外牆設置廣告看板。個別住戶或主委的允許,不能取代法令及社區程序。 住戶違反上述限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二、設置廣告物:會議決議與所在樓層同意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行為,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外,該決議還須取得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規定於條例第三十三條): 設置位置社區共同決定另須取得的同意 屋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其他樓層外牆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該樓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廣告物跨越兩個樓層外牆時,兩個樓層都要同意。例如一樓店家要在一、二樓外牆設置廣告物,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一樓、二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只有二樓同意、只有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或「管理委員會會議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不正確,因為管理委員會不是法定的同意主體。 三、防墜設施的例外要件與後續處理 第八條對兒童、老人住戶設有特別保護: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對象: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兩者擇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 位置:外牆開口部或陽臺,並非外牆任何位置均可設置。 設施條件:不妨礙逃生、不突出外牆面,兩項必須同時符合。 程序:符合要件即「得設置」,無須經規約允許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也不須管理委員會同意。這正是防墜設施不同於一般外牆變更的地方。 設置後並非永久不必處理。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例如兒童已長大、老人已遷出),且不符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兩個條件要同時存在,不是理由一消失就必須無條件拆除。題目選項寫成「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或寫「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限制」,在選擇題中仍視為正確敘述。 四、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供營業使用 依第十六條,住戶原則上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這項規定有兩個層次:對外須在政府核准範圍內;對內須有規約依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或會議決議」是擇一,並非兩者都要具備。但政府核准與社區內部程序,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僅有主管機關許可函,不能取代社區內部程序;僅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決定,或取得鄰近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也不符合規定。 五、特定營業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第十七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辨識重點在於營業類型是否涉及火源或危險。義大利麵店、小吃店、咖啡簡餐店都屬餐飲業,應投保;服飾精品店、書店、生活寢具店不屬條文所列類型,不依本條負投保義務。 注意兩點:一、「依法經營」仍須投保,合法營業不能免除投保義務;二、應投保的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火災保險只出現在「補償其他住戶增加的保費差額」,兩者不要混淆。 常考陷阱 「六十歲以上老人即可設置防墜設施」:年齡錯誤,應為六十五歲以上;兒童為十二歲以下,包含十二歲。 「兒童與老人必須同住」:錯在把「或」改成「且」,具備其中一類對象即可。 「防墜設施應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增加法定要件,符合條件即可設置。 「未依規約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得擅自設置防墜設施」:錯誤,兒童、老人住戶的防墜設施正是不須社區同意的例外;但仍須符合位置、不妨礙逃生、不突出外牆面的要求。 「不妨礙逃生即可突出外牆」:兩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設置理由消失後,區分所有權人應改善或回復原狀」: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外牆廣告經管委會或主委同意即可」:同意主體錯誤,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所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跨樓層廣告只須其中一層同意」:每個設置所在樓層都要同意;屋頂廣告則須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經頂樓住戶許可,即可於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個別住戶許可不能取代法令及社區程序。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函,退縮空地即可營業」:漏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決定、鄰近住戶同意也不能替代。 「所有店家都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範圍過廣,限於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及存放爆炸性、易燃性物品者。 記憶口訣 防墜:「十二下、六五上;開口陽臺設防墜;逃生要通、外牆不出;不必開會免管委。」 廣告:「區權會先決議,外牆找該層,屋頂找頂層。」 空地營業:「政府核准範圍內,規約或由區權會。」 營業保險:「餐飲、瓦斯與電焊,危險營業保公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