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住戶違反第9條第2項等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於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設置門扇,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罰鍰同樣是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管理委員會負責制止,主管機關負責裁罰,強制遷離與拍賣都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訴請法院。三者的權限不可混淆。 違規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時有刑責:致人死亡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的是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核心觀念 一、共用部分的使用原則與管委會的制止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使用共用部分,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題目如果註明「規約並未特別約定」,就直接適用法定原則。判斷是否違規,要看空間的性質與用途。即使是一層一戶,樓梯間、走廊仍屬共用空間,不會因此變成該住戶可以獨占的範圍。 依同條第4項,住戶違反第2項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第49條: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第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本單元常考的有: 住戶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9條第2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住戶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者。 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 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在樓梯間、走廊放鞋櫃屬於堆置雜物;把安全門上鎖、阻止他人出入,屬於妨礙通行與逃生。這些都依第49條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 依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該條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三、其他罰鍰級距(辨別選項用) 條文罰鍰典型情形 第47條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召集人未盡召集義務;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喧囂、振動等妨害安寧)或第4項(飼養動物) 第48條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盡法定職務,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 第49條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變更使用限制經制止不遵從;樓梯間、走廊堆置雜物;私設路障、停車位侵占巷道等 只要題目涉及共用部分違規使用、占用逃生通道或侵占巷道,都鎖定4萬至20萬元。 四、制止、強制遷離與拍賣的程序 管理委員會的權限是制止,以及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置。管委會不能自行移除鞋櫃、剪斷鎖頭,也不能自行驅離住戶。 依第22條第1項,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積欠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者。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依同條第2項,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才得聲請法院拍賣。 步驟重點 違規初期管委會制止,主管機關裁罰4萬至20萬元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強制遷離須有法定事由,促請改善3個月內仍未改善,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 出讓、拍賣先訴請法院命出讓,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未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才得聲請法院拍賣 五、致人死傷的刑責 第49條第2項針對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違反第15條第1項擅自變更使用,或違反第16條第2項、第3項的情形規定刑責: 結果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罰金) 致重傷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罰金) 題目若寫成「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等處所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妨礙逃生,因而致人重傷」,答案就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成立要件是違規行為「因而」造成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依第59條之1,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本條要記住四點: 設置機關是地方政府。 用語是「得」,不是「應」。 成員包括外聘的專家、學者、建築師、律師,以及指定的主管人員。 名稱關鍵字是「調處」。 常考陷阱 罰鍰金額換成1萬至3萬、2萬至5萬或3萬至10萬元:這些都不是法定級距。共用部分違規、堆置雜物、私設路障及侵占巷道,一律是4萬至20萬元。 「管委會有權移除鞋櫃、剪斷鎖頭」:錯。管委會只能制止,並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置,不得自力強制。 「3個月內未改善,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錯。決議機關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管委會。另外還要具備第22條的法定事由,例如經第49條罰鍰後仍不改善。 「3個月未改善,管委會依區權會決議強制其遷離」:錯。要訴請法院,管委會不能自行強制。 「拒絕依區權會決議遷離並完成移轉登記,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錯。必須先經法院判決命出讓,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未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才可聲請拍賣。 「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成錯誤選項。 以一層一戶為由認為可以占用樓梯間或鎖安全門:錯。住戶數不改變共用部分的性質,也不排除第16條第2項的禁止規定。 刑度互換:致死是1至7年,致重傷是6個月至5年。2至10年、3至10年都是干擾選項。 委員會名稱改成調解、調查、審議:錯。法定名稱是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記憶口訣 「共用依目的,違規四到二十;管委只制止,遷離靠法院。」四到二十的單位是萬元。強制遷離要具備法定事由、經區權會決議,並訴請法院。 「死一七,重半五;地方得調處,專學建律管。」「半五」指6個月至5年。調處委員會的成員依序是專家、學者、建築師、律師,以及指定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