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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概念、動產與不動產及違章建築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9
物之概念、動產與不動產及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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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上「物」須具有獨立性及可支配性,並能區分活人身體(含植入物)、與人體分離之物及供研究展示之遺骸。 依民法第66、67條,判斷土地、定著物、土地成分及動產;特別注意臨時建物、柏油馬路與尚未分離的果實。 區分主物、從物、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掌握從物的要件、主物處分及於從物,以及孳息分離後的歸屬。 分清不動產「登記」與動產「交付」的變動方式,以及先占、抵押權、典權、質權各以何種物為客體。 理解違章建築起造人的原始取得、買受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以及基地租賃推定、法院拍賣、物上請求權的實務見解。 核心觀念 一、民法上「物」的意義與範圍 民法上之物,原則上指人體以外,具有獨立性,且能為人力支配、滿足人類生活需要的有體物或自然力。判斷重點在於能否成為獨立權利客體,不能只看是否具有外形。 活人的身體及其組成部分:活人胸腔中的心臟不是民法上的物;已植入人體並成為身體一部分的人造關節,也不再是獨立之物。 與人體分離之物:不再構成人體一部分者,始可能成為物,但仍須注意法律及公序良俗的限制。 供展示的木乃伊:博物館中供展示、研究之木乃伊,屬民法上的物,不能因其曾是人體就一概否定。 自然界事物:天上飄浮、無法由人力支配的雲層,不是民法上的物。 物另可依能否交易,區分為融通物與不融通物。違反建築管理規定,不等於禁止其成為私法交易客體;違章建築仍屬融通物,得為買賣等交易的客體。 二、動產、不動產與土地成分 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67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注意: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不是「土地及其出產物」;出產物未分離前只是不動產的「部分」,並非獨立的不動產。 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固定於土地,不當然就是獨立的定著物,仍須區別其為獨立之物,或只是土地的成分。 類型性質與判斷 土地不動產。 房屋、燈塔、蓄水池具有獨立經濟用途,屬土地定著物,為獨立不動產。 柏油馬路屬土地之成分,不是獨立的定著物;也不能因此認為是動產。 臨時搭建的表演舞台、收容災民而臨時拼裝的貨櫃屋僅為臨時目的設置,欠缺繼續附著性,不是定著物,不屬不動產。 土地上生長的樹木、樹上未摘的果實屬土地(不動產)之部分;果實成熟但未摘下,仍不是獨立動產。 摘下的果實分離後成為獨立動產;再用膠黏回、看不出痕跡,也不會回復為不動產的一部分,仍是動產。 房屋不以全部施工完成為具有獨立性之必要。已足遮蔽風雨,並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即使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仍為獨立的定著物,而非土地之成分。 我國土地與房屋為各自獨立的不動產。因此,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房屋仍歸建築之人所有,不歸土地所有人;但在他人土地種植樹木,即使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樹木仍成為該土地的一部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三、主物、從物與物之成分 民法第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主物與從物各自獨立:從物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而是另一個獨立之物;動產、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須客觀上常助主物效用:不能只因偶爾一起使用,就認定具有主從關係。 須同屬一人:主物與從物須為同一人所有。 主物處分及於從物:汽車與其備胎具備從物關係,購買汽車的效力及於備胎。 物之成分則欠缺獨立性,原則上不能與整體分別成為所有權客體。從物是「另一個物」,成分則是「同一物的一部分」。 四、天然孳息與分離後的所有權 依民法第69條,天然孳息包括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租金、利息等則屬法定孳息。 依民法第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判斷基準是原物所有權,不是誰占有或誰先拿到。 甲飼養的母牛產下小牛,小牛仍屬甲所有。 甲在池塘養殖的金魚所生金魚苗,為獨立動產,由甲取得其動產所有權;金魚本身是動產,不因生活在池塘就成為土地成分。 依民法第70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這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子。 五、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上的差異 比較項目不動產動產 依法律行為變動的方式登記(民法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交付(民法第761條) 先占不得為先占客體先占以無主動產為客體(民法第802條) 典型擔保/用益物權抵押權、典權均以不動產為標的質權、留置權;動產不能設定典權 因此,土地買賣即使雙方已有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買受人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六、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須分開觀察「起造人」與「買受人」: 身分或行為法律效果 出資興建之起造人建築完成達獨立不動產程度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為必要。 買受未登記違章建築之人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取得對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並未取得所有權。 出賣人本身僅有事實上處分權受讓人取得的同樣只是事實上處分權。 起造人原始取得屬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形,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違章建築無法登記,故讓與時買受人只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至於同時買賣的土地,則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買受人始取得土地所有權。 實務見解重點: 違章建築買受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能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因為其並非所有人。 土地與其上違章建築同屬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不同之人,仍有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違章建築遭法院拍賣,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常考陷阱 「果實成熟時即成為獨立動產」:錯。成熟不等於分離,未分離前仍是不動產之部分。 「摘下的果實黏回樹上又變成不動產」:錯。分離後即為動產,人工黏合不會恢復。 「臨時舞台、救災臨時貨櫃屋是定著物、屬不動產」:錯。欠缺繼續附著性,不是定著物。 「柏油馬路是定著物」:錯。屬土地成分;燈塔、房屋、蓄水池才是定著物。 「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出產物」:錯。條文是「土地及其定著物」。 「已能避風雨但屋頂未完工的房屋是土地成分」:錯。已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即為獨立定著物。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建房屋歸土地所有人」:錯。房屋與土地各自獨立,歸建築之人;但擅自種植的樹木則屬土地之部分。 「從物限於動產」或「從物是主物的一部分」:錯。從物是獨立之物,動產、不動產均可。 「成分或天然孳息分離後屬於占有人」:錯。原則上屬原物所有人。 「動產與不動產均得為先占客體」:錯。先占限於無主動產。 「動產以典權為主」:錯。典權以不動產為標的,動產擔保以質權為典型。 「土地讓與合意加交付,買受人即取得所有權」:錯。不動產以登記為變動方式。 「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起造人未取得所有權」:錯。起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必要。 「違章建築買受人得行使第767條物上請求權」:錯。事實上處分權不等於所有權。 「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屬不同人時不適用第425條之1」:錯。實務肯定其適用。 記憶口訣 「土加定著是不動,果未分離仍隨土;臨時搭建非定著,柏油馬路是土成;主從兩物須同主,孳息分離歸原主;動產交付不動登,先占限動典限不動;自建原始得所有,買受違章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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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
  2. 下列何者,屬於民法上之物? (A)活人胸腔中跳動之心臟 (B)博物館中展示之木乃伊 (C)天上飄浮的雲層 (D)植入身體的人造關...
  3. 6 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 屬於正確之敘述? (A)甲在所有 A 地...
  4. 2 有關權利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未經乙的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該樹木為乙土地上之部分 (B)甲飼養一頭母牛,後...
  5. 1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上所稱之「土地的定著物」? (A)燈塔 (B)房屋 (C)柏油馬路 (D)蓄水池
  6.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A)土地(B)定著物(C)長於蘋果樹上之蘋果(D)蘋果樹上之蘋果摘下後又以快乾膠黏妥,看不出分離過之痕跡。
  7. 26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分,下列何者為真? (A)動產與不動產均得為先占之客體 (B)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變動之方式,動產則是...
  8. 19 甲在其所有 A 地上興建 B 屋,但 B 屋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嗣後甲與乙訂立 A 地與 B 屋的買賣契約,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