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未來事件是否確定發生,區分條件與期限;不能只看「如果」「於……時」等文字。 掌握停止條件、解除條件、始期與終期,分辨事件發生後是生效或失效。 熟悉民法第99條至第102條:條件成就效果、期待利益保護,以及不正當干預條件成就的法律效果。 辨別條件、負擔與一般契約約款,並理解婚姻、離婚等身分行為不得以條件控制其效力。 核心觀念 一、條件與期限:先問事件是否必然發生 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期限則是以將來確定會到來的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附款。 判斷重點在於「會不會發生」,而非「何時發生」。即使事件發生的時間尚不確定,只要確定會發生,仍可能屬於期限;反之,雖然約定使用「於某事發生時」的句型,只要該事不一定發生,仍屬條件。 例如,大學畢業並非必然發生,可能因休學、退學等原因而未畢業,因此,以「大學畢業」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屬於條件,不是始期或終期。特定年月日則確定會到來,原則上屬於期限。 二、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再問生效還是失效 依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依同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類型條件成就前條件成就時判斷方向 停止條件所繫效力尚未發生發生效力達成某事,才開始有效 解除條件法律行為已有效力失其效力原本有效,達成某事後結束 約定取得特定成績、獲得班級第一名或大學畢業後,才贈與財物,因事件未必發生,且成就後才生效,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贈與。 若房屋原本已出租,約定承租人大學畢業後即不再出租,則以不確定事件作為租賃效力消滅的原因,屬於解除條件。同樣是「大學畢業」,可以是停止條件,也可以是解除條件,必須依其控制的效力判斷。 依民法第99條第3項,當事人若特約使條件成就的效果,不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應依其特約。因此,條件成就時發生效果是原則,當事人得另作特約,不能說效果發生時點一律不得變更。 三、始期與終期:日期確定,也要辨別效力方向 依民法第102條第1項,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依同條第2項,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效力方向事件不確定發生:條件事件確定發生:期限 開始發生效力停止條件始期 原有效力消滅解除條件終期 作答時,先判斷事件的確定性,再判斷生效或失效。注意「失效」是條件或期限成就後原有效力消滅;若只是約定將來某時要做某事(例如約定某年結婚),既沒有使已生效的法律關係因而消滅,就不是解除條件。另外,婚姻須具備法定成立要件,日期到來,不會當然使婚姻成立。 四、條件、負擔與一般契約約款 條件是效力的開關;負擔是受益人所負的義務。附負擔贈與,是贈與已生效,同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給付義務,不能與附停止條件的贈與混為一談。 例如,以受贈人願意出國參賽為贈與生效的前提,是否參賽仍不確定,且參賽與否決定贈與是否生效,屬於條件。即使約定「不論有無得名」,也只是排除比賽名次作為條件,並未排除參賽這項條件。 利息金額、付款方式等約定,是在規定契約的給付內容,並非以不確定事件控制法律行為效力,不屬於條件或期限。「約款」是廣泛稱呼;題目要求辨認附款性質時,應選擇更精確的法律分類。 五、條件未定期間的保護與不正當干預 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停止條件尚未成就,不代表相對人的期待利益完全不受保護。依第102條第3項,這項規定亦準用於附始期、終期的法律行為。 民法第101條則防止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操縱條件: 當事人立場不正當行為法律效果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者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者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適用時必須核對受利益或受不利益、促成或阻止、不正當行為三項,不能只因當事人影響事件發展,就直接套用擬制效果。受不利益者若是「促成」條件成就,本來就對自己不利,法律無須擬制。 六、婚姻與離婚等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 婚姻、離婚涉及公益與身分秩序,身分關係須明確安定,其效力不能任由不確定事件控制。因此,不能約定「將來發生婚外情,婚姻就自動消滅」或「即無條件離婚」,使身分關係隨條件成就而變動。 這類約定的判斷重點是身分行為不許附條件,所附條件約定無效,不能當作有效的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也不能只因條件涉及婚外情,就直接判定為「不法條件」;約定的根本問題在於,婚姻或離婚這類行為本身就不容許附條件。 若另有金錢賠償約定,其效力須與自動離婚約定分別判斷;不能因寫有賠償金額,就認為離婚條件有效,也不能僅據此斷言賠償約定必然有效。 常考陷阱 「停止條件成就時失效」:把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顛倒。停止條件成就是生效,解除條件成就是失效;始期屆至生效,終期屆滿失效。 「寫『畢業時』就是始期或終期」:畢業未必發生,應先認定為條件,再看是開始贈與(停止條件)還是終止租賃(解除條件)。 「不論比賽名次,所以沒有條件」或「要做某件事就是負擔」:應看該事件是控制贈與是否生效(條件),還是贈與生效後另使受贈人負給付義務(負擔)。 「約定利息、約定某年結婚就是解除條件」:利息是給付內容;約定將來結婚沒有使既有效力消滅,都不是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效果不得另行約定」:忽略民法第99條第3項,當事人得特約變更效果發生時點。 「條件未成就,損害期待利益也不必賠」:忽略第100條;附期限行為亦有準用。 「受不利益者不正當促成條件,視為已成就」:第101條是受不利益者「阻止」才視為成就;受利益者不正當「促成」,反而視為不成就。 「婚外情就離婚的約定是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或不法條件」:正確判斷是身分行為不許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 記憶口訣 「先問定不定,再問起或停」:不確定是條件,確定是期限;開始有效為停止條件或始期,效力消滅為解除條件或終期。 「不利者阻,視為成;有利者促,視不成」:兩者都須有不正當行為,才適用民法第101條。 「身分不附條」:結婚、離婚等身分行為附條件,條件約定無效。